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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简评

2017-03-27 刘世坚 P3带路群

财政部于2017年3月22日发出“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7]8号,下称“财金8号文”),业内流传已久的PPP咨询机构库的神秘面纱终于揭开,现在就让我们来一睹芳容吧。

 

一、依据

 

财金8号文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和《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1]制定。从咨询机构的角度,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的向心力由此得到一定程度的加持。

 

二、范围

 

咨询服务的范围基本覆盖PPP项目所有相关智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PPP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运营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以及相关法律、投融资、财务、采购代理、资产评估服务等”。可研编制、招标代理、监理、评级等未被明确提及。

 

三、条件

 

财金8号文第六条列明四项必须同时满足的咨询机构入库条件[2],值得注意的是,咨询机构必须做过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里的项目,并且是与政府方(而非其他方)直接签订咨询服务合同,而且咨询机构有关信息已录入项目库。

 

四、负面清单

 

财金8号文第十五条为PPP咨询机构入库的负面清单,大致分类如下:

 

1、造假和泄密——大有人在,需要考虑如何甄别。

 

  • 通过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方式,骗取入库资格的; 

  • 未经授权,擅自以财政部或者PPP中心名义开展虚假宣传,招揽、承接业务的; 

  •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未正式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政策信息或研究成果的; 

 

2、利益冲突——对业内潜规则构成挑战,倒逼形成规范透明的市场测试流程。

 

  • 同一项目中同时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提供咨询服务的;

  • 为政府方提供咨询服务期间与潜在社会资本串通的; 

 

3、怠工或失职——考验呈常态化、长期化的趋势,归口管理的意味渐浓。

 

  • 连续12个月未在PPP综合信息平台更新PPP咨询服务业务开展情况的; 

  • 无相应能力承揽业务或未尽职履行造成重大失误、项目失败或搁置的; 

  • 项目进入运营期后,由于咨询服务原因给公共服务供给带来不利影响的; 

  • 拒绝接受PPP中心对机构库进行监督管理、对入库机构信息进行检查、质询的;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PPP政策,扰乱PPP咨询服务市场秩序的行为。

  

对于咨询机构而言,财金8号文还有一喜一忧。喜的是,传说中的咨询机构排名机制终遭摈弃;忧的是,广受诟病的各省、市、县的咨询机构入库要求并未得到相应的对接处理,相关制度成本还将继续存在。


——————————

[1]二、认真做好综合信息平台运行各项工作 (四)统筹集中录入机构库和资料库信息。PPP项目库中各项目所包含的咨询服务机构、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等信息,直接进入机构库,财政部PPP中心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补充录入各类机构信息。财政部PPP中心负责资料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收集、录入和管理PPP相关政策法规、工作动态、指南手册、培训材料、经典案例等信息。(五)规范发布和使用综合信息。财政部PPP中心按照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和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做好PPP项目库、机构库和资料库信息发布工作。

[2]第六条 纳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不包括分公司、办事处等;(二)具备如下咨询服务业绩:作为独立或主要咨询方,已与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中至少1个项目的政府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实质性提供PPP咨询服务,且项目已进入准备、采购、执行或移交阶段;(三)咨询机构有关信息已录入项目库;(四)近两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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