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讲明白:傻傻分不清的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全功能型资金池、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以及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2)
Three silly questions about Cash Pooling/关于资金池业务的三个低端问题
作者薛键,为ICC CHINA中国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专家
在学习研究资金池业务的过程中,碰到一些当时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只能继续深入了解,最后才恍然大悟。 这三个问题是:
2,外币没有“资金池”?
3,全功能版资金池不是已经覆盖本外币了吗?还要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干嘛?
其实,对于懂的人来说,上述完全不是问题,只能说这是自己的少见多怪了,但是可能会有不少人曾有或会有和我一样的疑问,所以自问自答一下。
2,外币没有“资金池”?
外币没有资金池?
真的没有。
重申一下“资金集中运营”这个概念。在国家外汇管理局2019年发布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7号文中有这样的规定:
“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是指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资金,办理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规定很清晰,资金“集中运营”下面分为:外债额度集中管理,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以及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轧差净额结算。如果对照人民币跨境双向资金池的文件,前面的外债额度集中管理和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这两项放在一起,其实就是“资金池”啊,但是在外管局的这个规定里,并没有出现“资金池”这个概念,而是分的很清楚的,用了“外债额度集中管理”和“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这两个名字来描述业务。
所以,在跨境外汇集中运营当中,真的没有“外币资金池”这一说。
如果名字可以重起,更符合一般认知规律,可能应该是:
外币资金池业务(即现在的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
外币资本项目资金池(即现在的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
+
外币经常项目资金池(即现在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或者,如果和“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相呼应的话,那么应该这么定义:
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外币资金池(含跨境人民币)+外币资金集中收入及轧差净额结算(含跨境人民币)。
不过名字既然已经定下来,也就只能按目前的叫下去了。也就是说,严格按照文件,不存在跨境“外币资金池”,而只有“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
不过,后来出现了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这样的话,外币就也算有资金池了,这个问题我们下一篇再谈。
如果想要系统学习外币资金集中运营,有这么多文件可以参考: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动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30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汇发【2009】49号;
5.《关于开展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的批复》(汇复(2012)167号)发布,后新增试点地区;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汇发[2014]23号);
7.《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
8.《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
真正掌握并做好一类专业的业务,一件重要的事就是看文件原文,书读百遍,其意自见;另一件重要的事是读合同,所有你想要的不想要的,最后都在和客户或交易对手签的合同里;但最重要的,是要亲手做业务,实践是最好的老师,如果做过很多业务,那么什么都明白了。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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