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算同仁们,请注意,违规就问责!财险公司条款和费率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
财产保险公司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修订稿)征求意见了~
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
精算部门负责人
责任很重,违规就问责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近日银保监会下发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修订稿)》,并向业内征求意见。
其实,此次修订工作已经是该办法的第三次修订了。自从2005年原保监会首次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后,2010年此办法已经进行过一次修订,对审批范围、备案程序、报送材料等进行了修改。
但是,距离2010版的管理办法已经过去了10年,监管环境和市场主体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于是,银保监会成立后,对于财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的修订就被提升了议程。
1
明确属地监管
对使用行业示范条款
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
的产品区分报送材料
1. 再次明确属地监管
①制度层面明确分类监管、属地监管
银保监会成立后,从会到局到监管分局的三层监管模式,使得银保监会对保险业的很多审批和管理工作都进行了下发。
此次,从制度的层面对于产品条款和费率的管理也明确将实行属地监管。
②关于哪些产品报给银保监会,哪些报给银保监局?
在今年年初下发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进行了明确,且于3月开始执行。
银保监会负责: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两类产品”)的备案并监管;
属地银保监局:负责其他产品的备案并监管;
银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和产品监管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由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的产品范围。
不确定属地监管局的,可以后台回复“属地监管局”,把表格发给大家~
2. 报送可行性报告,提供基础数据
对于产品审批和备案的材料,跟之前相比,明确增加了可行性报告,以及费率的基础数据等内容。
但是,对于使用行业统一条款的无需提供可行性报告,对于使用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的无需提供损失率数据来源,但要在精算报告中进行说明。
可以说是一方面丰富了报送材料,也减少了重复报送的内容。
3. 精算师协会:研究制定主要险种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
此次文件,对于行协和精算师协会的作用都有所加深,行协有研究制定示范条款的责任,精算师协会有制定主要险种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的责任。
这也标志着,财险行业层面的损失率数据将更丰富~
2
系统化管理,制度加持
强化总精、合规负责人的职责
1. 制定管理制度,确定专责部门,定期跟踪清理,每年3月报告银保监会
此次修订版的文件,最大的变化,就是在第四章监督管理部分,新增了四条内容。
一是,要求保险公司,制定条款费率的开发管理制度,并且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二是,需要明确专责部门,对产品从开发到审批、清理注销,进行全流程归口管理。
三是,要对产品的条款和费率,进行定期跟踪、完善和清理。
四是,每月3月底前要统计分析前一年的开发、修订、清理情况,并报送银保监会。
其实,这其中部分内容,在原来的管理办法下发后,原保监会曾在《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进行了明确。
此次,更像是在之前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并纳入制度进行要求。
2. 部门负责人、总精、合规负责人:各司其职,违者必究!
①总精算师对费率审查负责,部门负责人对条款费率的管理工作负责!
对于合规负责人和总精算师应负的责任,文件都进行了明确:合规负责人对条款审查负责,总精对费率审查负责,部门负责人对条款和费率的管理工作负责。
除此之外,此次文件中,还将精算责任人的表述统一变更为了总精算师,主要是因为在2017年之前,财险公司往往都是精算责任人,而寿险公司才有总精算师。
2017年,原保监会下发《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实施总精算师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要有总精算师,并要求没有总精的公司最迟应于2020年1月1日之前聘任总精算师。
参见《财险公司早有总精,但仍有百万年薪的总精位子等着精算宝宝们!》
②违规必究,从书面检查到问责处理,直至撤换~
有责任就要有担当,对于部门负责人和总精、合规负责人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会责令改正,要求提交书面检查,甚至责令险企对其问责,直到撤换职务。
更重要的,对合规负责人和总精的声明报告都可以一定期限内不接受,要知道这可是会变相影响公司产品开发,乃至经营工作的!
精算同仁们,一定要谨慎,以后不是只有总精负责啦~违规后果很严重啊!
3. 总精和合规负责人:还要确定是否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
虽然,与旧办法相比,总精和合规负责人需要审查的内容没有太大变化。但是,合规负责人还要审查保险条款是否公平合理,符合保险原理。
除此之外,总精和合规负责人的审查内容都增加了一项,即条款或者费率“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
这一点,精算同仁们要注意!
2019年11月,银保监会下发了《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保险公司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机制,在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等环节开展消保审查。
除了上述主要变化外,文件在处罚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没有实质变化。
注意:文件正在征求意见阶段,精算宝宝们如有意见抓紧反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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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的你,一点很“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