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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4期丨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分析——以上海F区法院案件为样本

上海高院研究室 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201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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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投资或组合投资、管理活动所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由于这类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涉案金额较大、社会影响面广,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在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交易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考验着法官的司法智慧。本文以F区法院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以下简称“近三年”)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为样本,剖析此类案件的审理特点,找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分析

——以上海F区法院案件为样本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刘旭斌


为网络发布方便之宜,已删除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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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情况

(一)收案数量呈现

“逐年递增”趋势

在收案数量方面,近三年来F区法院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共计收案128件,呈现逐年递增趋势。其中,2016年、2017年分别收案35件和56件。2018年上半年收案37件,比2016年全年收案多出2件,照此趋势,2018年全年收案将达到74件左右,创收案历史新高。(见图表1)。


(二)涉及群体诉讼,

社会影响面广

在上述128件收案中,从诉讼主体来看,原告均为自然人,被告方为企业或者企业和自然人一起的案件多达103件,占比80.47%。(见图表2)此外,被告方集中于部分公司或者自然人。其中,被告方为钦某公司的案件为27件,占总收案数比重为21.09%;被告方为倪某的案件为19件,占比14.84%;被告方为百某公司的案件为13件,占比10.16%;被告方为龙某公司的案件为9件,占比7.03%。(见图表3)


(三)表现形式多样,

法律关系复杂

如前所述,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发生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而理财的种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不断推陈出新,除了常见的股票、基金、债权、期货等,还出现了艺术品份额、“类期货”“ 类股票”等等理财产品。委托理财的表现形式更是千变万化,以委托理财的名义进行借款、合伙、股权转让、债权转让、类股票交易、类基金交易、类期货交易等等,不胜枚举。法律关系纷繁复杂,立案时往往无法确定明确案由,一般暂定“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依据具体审理案件的法官区分不同的权利义务来界定法律关系并确定案由。司法实践中,委托理财纠纷案件,往往涉及民间借贷、股权转让、合伙协议、债权转让、委托监管和信托合同等各种法律关系,需要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

(四)涉经济犯罪比例

“居高不下”

在审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中,我们会发现一些委托理财公司从事类似股票交易、基金交易、期货交易等行为,游走于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边缘;也有公司违法将艺术品拆分为均等份额,在艺术品产权交易所进行竞价交易;还有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委托理财的旗号,浑水摸鱼,借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等,扰乱国家金融秩序,侵害普通群众的财产权益。上述128件收案中,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达29件,占比22.66%,远高于其他的民商事案件。其中,2016年8件、2017年12件、2018年上半年9件,分别占比22.86%、占比21.43%和24.32%。(见图表3)


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

问题审视

(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

法律规范跟进滞后

市场经济是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按照市场规律配置社会资源,自发的调节社会生产和消费比例关系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市场经济有了长足发展,而且日益朝纵深方向不断推进。但是市场经济自身调节也存在着“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三个方面的缺陷。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闲余资金越来越多,市场上随之出现各式各类的理财公司,理财的花样令人眼花缭乱,有以合伙的名义理财的,也有以债权转让的形式经营理财产品的,还有将艺术品拆分为均等份额在艺术品交易所进行公开竞价交易的,至于“类股票”“类期货”等所谓的理财产品也是应有尽有。由于证券法、信托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仅针对金融、证券以及基金管理机构从事委托理财业务予以规制,而且相关主管部门多以特定对象确定监管范围,因此导致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公司、一般公司乃至事业单位等非金融机构法人的委托理财行为处于无规可寻的灰色地带,委托理财活动出现市场监管真空。在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和监管的缺失,这些理财公司多数游走在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边缘,使得多数理财公司经营不规范,进而导致纠纷频发。

(二)民众理财观念多元化,

风险防控意识不足

如前所述,当今社会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闲余资金也越来越多,加之银行的存款利率低迷和通货膨胀的加剧,普通民众越来越不满足于单一的理财方式,观念越发多元化。人们开始投资于股票、基金、期货等等,甚至民间的理财公司。但是,多数人的风险防控意识比较淡薄,容易轻信一些理财公司的高额回报率诱惑,不严格审查受托人的信用、资质,不认真审查合同,甚至不签合同,保管证据不善等等,使得发生纠纷后往往难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涉及领域专业性较强,

合同效力认定较难

委托理财合同不同于一般的买卖或加工合同,基本上无需关注买卖或者加工的产品本身,委托理财的标的物是理财产品,而理财产品往往涉及股票、基金、期货等等,专业性较强,如果不了解这些理财产品本身,就很难把握案件事实,进而作出合法合理的裁判。同时,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往往涉及民间借贷、合伙、股权转让、债权转让、信托等各种法律关系,也经常会涉及到“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在认定合同效力方面存在一定难度。

(四)刑事立案门槛“较高”,

刑民交叉处理棘手

委托理财纠纷案件从本质上说属于民商事案件,但是受托人往往容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等。对于此类案件,有时候究竟属于民商事案件还是属于刑事案件,不取决于案件本身,而是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事态的发展。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面对“刑民交叉”问题,一般的做法是先刑后民,但是可能存在同一类案件有些以民事案件处理,而另外一些以刑事案件处理的情形。此外,司法实践中即使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成立,之前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也不必然无效,究竟该如何认定合同效力,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较大争议。因此,如何妥善处理“刑民交叉”问题,保证案件适法统一,一直是此类案件困扰法官的难题。


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

策略应对

(一)加强市场监管,推进立法进程

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市场调节是资源配置的基础,但是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缺陷,需要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促进国民经济有序健康发展。对于委托理财市场的乱象,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力度。同时,还要推进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使得市场主体对于自身的经济行为有一个清晰的法律认知,避免因为无法可依而导致的市场乱象。

1.厘清部门权限,重视事后监管

如前所述,非金融机构法人的委托理财行为出现了监管真空地带,从监管层面而言,应尽快厘清各个部门的权限,使其各司其职。具体而言,对于非金融机构法人等违法从事属于证券、期货、基金等业务的,应由相应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监督和查处;对于打着委托理财旗号实际从事吸收存款、放贷以及将艺术品拆分为均等份额进行竞价交易等业务的,应该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检查、监督,不仅重视事前审批,更要重视事后监督检查,着重检查相关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是否超出工商登记的范围,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制裁,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适时主动出击,严惩违法行为

金融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利用大数据网络并结合走访调研,及时掌控相关委托理财公司的经营状况,对于近期社会上出现的委托理财乱象问题,适时主动出击,组织开展定期、集中统一行动,对于从事相关委托理财业务的各类公司统一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绝不姑息,严惩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使委托理财市场能够健康发展。

3.总结实践经验,推进立法进程

对于市场上出现的各种新的理财形式,尤其是那些游走在法律和政策边缘的理财形式,需要各级立法机关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引导和规范,同时也可以为执法部门提供执法依据。此外,由于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因此在立法缺失的背景下应该协调部门监管,在各部门协调监管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并不断总结经验,进而推进相关领域的监管立法。

(二)规范刑事立案,加大刑罚威慑

民刑交叉问题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和难点,对于一个案件究竟该做民事处理还是刑事处理往往容易存在争议。对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可以就相关问题联合制定司法解释,对经济纠纷案件在何种程度上可以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加以明确和细化,以规范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立案,防止因为标准不清晰或者不统一而导致的互相推诿的现象,使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委托理财案件在公安机关能够及时立案,以加大对委托理财乱象的刑罚威慑。

(三)坚持多措并举,提升审判质效

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新类型案件频出。一方面,承办法官要在平时多学习一些相关的金融知识和交易规则,扩充一下自己的知识面,更好地审理此类案件。另一方面,承办法官在日常审理此类案件,遇到新类型案件或疑难复杂案件难以应对时,可以报庭长提请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听取与会法官的意见,集思广益,以期准确认定事实,恰当适用法律,妥善处理纠纷。

(四)延伸审判职能,增强守法意识

查士丁尼曾经说过“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是审判,在此基础上可以延伸审判职能,通过在委托理财公司集中的区域开展巡回法庭,让法庭审判进厂区、入社区,通过真实、直观的法庭审理活动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守法教育,增强其守法意识。与此同时,对于审判中发现的存在守法意识不强、经营管理问题较多的企业,承办法官可以发出司法建议书,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法律建议,促使其日常经营管理回归法治的轨道。

(五)强化公法联动,妥善处理纠纷

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的比例较高,司法实践中,同一个案件可能经历民事——刑事——民事——刑事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公安机关都会对案件事实进行一定的调查和认定,如果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人民法院要积极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视情况依法调取相关资料,更好地认定事实、处理纠纷,公安机关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人民法院最大程度的支持和配合。反之亦然。总之,无论最后委托理财纠纷案件作为民商事案件处理还是刑事案件处理,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都要通力合作,共同处理好纠纷,化解社会矛盾。

责任编辑 / 高佳运

执行编辑 / 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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