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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分析方法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运用

青法平台 青苗法鸣 2020-10-01

编者按: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掌握一定的研究方法,会使得研究过程更加高效,研究结论更为严谨。经济法学是最年轻,也最为多元的部门法学,这使得其研究方法具有多样性,在今天推送的文章中,作者将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概括为八类,通过对这八大方法的学习和运用,相信各位读者能够体会到经济法学“横看成岭侧成峰”的独特魅力。


作者简介:流苏,曾经的法学生。


众所周知,现代经济法产生于近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当中,具有非常强的经济性、专业性和综合性,总体而言,其具有以下特征:


1.规范主体多元性。经济法既规范调控主体,如政府部门,也规制调控受体,如市场主体,还协调中间层力量,是一部打通公权力与私权利相互作用路径的法学部门,是衔接市民社会-民间组织-政府机构的链式规范群。

2.规范要素变化性。由于规范对象瞬息万变,因此,经济法规范要素具有很强的变化性,从价值理念到原则,再到具体规则的设计,更新发展比较快。当然,经济法没有亦步亦趋于经济生活,而是高度提炼出自身的分析方法,不断重构规范要素,释放规范能量,使其具有长久的规范力,提升规制的针对性。

3.调控手段综合性。经济法除了依靠权力-责任,权利-义务,这样两对基本法学范畴进行调控之外,还涵盖了诸多科学调控手段,这些手段都经过了经济法的改造,或作用于其实体层面,或变更程序节点。而且这些手段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如金融工具、税收手段等。厘清不同专业手段的功能定位,实施综合调控。

4.体系内容高级性。大陆法系将法学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概念是法学第一课的必修。但是经济法的体系内容却融合了这两大法律版块之间的界限,既包含了多元的实体法规范,还塑造了精巧独特的程序法规范。由于实体规范的专业性、综合性,决定了经济法的程序规范必须要内生自足,而无法求助于其他的程序性规范。而且经济法的程序性规范正由行为程序向包含行为、救济综合程序法方向发展,这体现了经济法高度的自足性,更彰显了经济法的内生动力!

5.精神气质地域性。在诉讼程序法领域,人类几大法系之间交叉融合的趋势已经非常明显,在现代行政法领域,中国也积极向发达国家借鉴公法规范,在市民社会广为适用的以合同法,公司法为代表的民商法也不断与国际接轨。但是紧跟市场经济发展的经济法在精神气质上却显现出典型的地域性特征。经济法是国内法,产生于市场经济无序发展的时期,繁荣于上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危机的后期。不管是哪一种经济流派,政府与市场关系始终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因此,经济法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定位法、互动法,这就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政党制度、国家体制等多维度的特殊性因素。因此,经济法的精神气质表现出浓厚的地域性特征。


经济法所具有的上述特征决定了经济法学研究中,要将辩证研究方法作为思考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辩证是笼统的哲学方法论,对于经济法研究而言,可以具体化为以下八大分析方法:


一、数量结构分析法


经济法当中,无论是宏观调控法,还是市场规制法,都离不开对经济数据的分析,尤其是立法过程中对规范的增删修改。GDP增速、CPI上涨幅度和城镇调查失业率高低,这些基本数量决定了宏观调控的大方向。我们要对总量进行分析,还要进行环比和同比分析,来判断总供给与总需要之间的平衡关系。经济法是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良法,因此,价格法是保障价格形成机制市场化的关键法。当某一时间段,国内用电数量大幅上升,电网企业供不应求申请涨价时,单纯从数量上看,供求关系应当反映在价格当中,同时还能促进节电意识的提升,倒逼产业升级,淘汰落后产能。

但是数量分析仅仅是一条线,还需要进行结构分析。结构是指各主体、各部分、各环节之间的相互联系,其中需求结构、供给结构和要素结构尤为重要。从供给结构分析:电力产品是国有垄断的“准公共物品”,由于缺乏充分市场竞争,其价格形成源头并不是来源于市场,如何能要求其价格变动机制简单顺应市场数量波动呢?另外,从需求结构来说,全国用电数量增长,但是不同地区,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之间仍存在较大差异,而且商业用电与居民生活用电的功能定位也不一样,商业用电本身是生产增值行为,而居民用电是消费行为。“一人生病,全家吃药”是宏观调控手段最落后的表现,有的放矢,靶向治疗,才能以最小的调控成本获得最大的调控收益。部分地区的部分主体对电力资源需求的急剧增大引发的市场波动在产品本身非市场化的前提下,不能统一实行价格波动。从结果要素来看,电力价格波动的传导机制势必造成居民消费价格上涨,通货膨胀。而“准公共物品”的公共性又与财政支出相结合,所以保障居民生活消费属于财政职能,生产增值用电价格高,所缴纳的税收就多,中性税收转换为财政之后,发挥“削峰补枯”作用,从而保障生活用电价格略低。

分析方法当中的常见错误就在于“大方向不会错”,基于单一的数量要素引领分析思路。尽管也会考虑到结构分析,但将数量分析置于主要地位,结构分析置于次要地位。实际上,数量-结构分析应当置于同一顺位。


二、宏观微观分析法


宏观分析是宏观调控的基础,可以搞清楚整体与局部、局部与局部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如果说在市场规制法领域,经济法与传统民商法存在交叉的话,那么宏观调控法领域则属于经济法的核心。目前经济法研究中的宏观分析和微观分析存在两张皮的现象,即宏观分析无法应用于微观判断,微观认知与宏观走势相背离。根本原因在于宏观分析没有微观应用,微观分析没有成为宏观判断的素材。

以企业税收负担为例,我国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25%,处于世界中等偏下水平。而且经过全口径统计,我国宏观税负并不重,但是为什么企业的疼痛感如此剧烈呢?因为,宏观税负通常以一定时期(一般为一年)的税收总量占国民生产总值(GNP)或国内生产总值(GDP)或或国民收入(NI)的比例来表示。但是企业税负感是一定时期实际交纳的税负占实际营业收入额的比。

我们可以发现,关键不同在于分母的大小。如果分母大,那么税负比例就低,如果分母小,那么税负比例就高。据研究,不同统计口径测算出来,我国宏观税负为9%-68%,这两个数字可谓是天壤之别。宏观分析来源于抽象大数据,是系列平均数的反应,而高税负感企业被低税负感企业平均降低了税负水平,自然在宏观数据中无法展现,但企业本身的感受非常痛苦。微观分析,就是要重点考察企业行为、居民行为以及一些有代表性的地区和行业。因为“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准则使得很多重资产、多库存及赊销行为多的企业在营业收入没有实现的情况下,先交了大量的税收,从现金流角度考虑,企业的税负疼痛感果然就很强烈。教科书式的理论大多是抽象的宏观分析方法,欠缺微观分析,不具有真实的适用生命力。因此,研究经济法必须要将微观分析融入宏观分析当中,防止被平均,被一般,被去特殊化。


三、区域全球分析法


经济法建立在“差异性假设”的逻辑基础之上,这是其与民商法“均质性假设”的根本区别。这要求我们运用区域分析法看到局部不同,尤其在当下中国存在非均衡发展的现状下,不仅要看到城乡不同,地区不同,还要看到同一地区内部的人口、产业、自然资源、文化历史方方面面的不同。但是经济全球化,使得世界绝大多角落里都有互相影响的痕迹。因此,分析区域差异时又要看到全球整体,做比较经济法研究。

以区域促进政策为例,要促进中西部地区崛起,要深入分析,中西部地区在全国和全球产业链的位置,要让其提供的自然资源享受到对价,要让增值税和所得税尽量沉淀在当地,改革分税制,完善专项转移支付。但同时也要看到,不能走农业化-工业化的传统发展道路,因为按图索骥,永远是落后的。要进行全球分析,比较后发现代化地区的经济法起到了什么样的有利作用,实现弯道超越的根本着力点在何处?既要比较人口多,面积大的新兴经济体,还要紧密跟踪美欧日等发达国家。既要保证中西部地区在承接产业转移上的政策便利和优惠,又要看到因为自然环境恶劣,基建破坏性大,必须从农业化向信息化迈进这一新型跨越式发展路径。因此,科教和产业政策要往信息化方向引流,集中力量发展信息技术。


四、实体虚拟分析法


经济法的现实映照往往只关注实体经济,对虚拟经济的关注较少。虚拟经济是实体经济的晴雨表,是从实体经济中孕育而生,又相对独立。除了金融法、银行法直接涉及对虚拟经济的分析和规制,整个经济法研究还是缺少虚拟经济分析的网络。

以反垄断为例,我们对相关市场,对商品,对上下游的判断全部局限于实体经济,很少认识关联借贷,资金融通,乃至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也存在垄断行为。实际上虚拟经济已经贯穿整个实体经济当中,从资金、价格、市场预期和投机,各个方面都会对实体经济产生影响。当企业资金链断裂,我们除了分析产品流、价格流和债务流之外,就很难考虑金融市场预期降低带来的消费萎靡问题,如股市下跌的时候,就会导致财富负效应,从而对消费产生抑制作用。作为特别私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仍停留在实体经营行为的不正当认定上,没有从虚拟经济角度分析不正当竞争。虚拟经济的投机是其运行特征,而加杠杆是其运行机理,投机加上杠杆会产生破坏性作用,通过改变资金流向破坏竞争对手的交易要素,这种不正当竞争非常隐蔽,反而难以察觉。因此,经济法不只是规制实体经济行为的法,这一点我们已经有所认识,但目前欠缺的是在规则实体经济秩序时考虑虚拟经济对其发生的全面性作用。


五、现状趋势分析法


经济法特征第二条便是“规范要素变化性”,规范要素跟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这种跟随性本身是法律滞后性的总特点,而非经济法中的特殊现象。“形”指的是现状,而“势”指的是趋势。分析现状,能实现经济法规制的针对性,矫正性,而分析趋势,能实现经济法调控的前瞻性和预见性。

如最近因为贸易战,使得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一路走低,以土耳其里拉危机为代表的多个新兴经济体出现了汇率狂跌的情况。这与美联储加息、美元走强、贸易制裁等因素的影响是直接且共同的,这是中国和其他国家面临的现状。中国已经加强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调高离岸人民币拆借利率等手段进行了调控,尤其是限制境内银行向境外存放和拆借人民币政策,汇率有效回升。那么有人就认为,为防止出现“里拉危机”,应当进一步加强调控措施,直接入市干预。这种观点就是只看现状,不看趋势的典型表现。我国与土耳其、阿根廷等国在经济发展趋势上存在着根本区别,中国经济增速平稳,连续多年贸易顺差,通胀性压力小,外汇储备较多,而土耳其和阿根廷无一例外面临着经济结构单一、经常账户赤字、外储不足、通胀高企等问题。

经济法学研究似乎“门槛”比较低,针对什么样的问题,谁都能说上几句,因为谁都能看出一些现状问题,加上经济法理论不如民法那样系统、教义,因此经济法研究往往被误认为谁都可以做。实际上,现状分析不难,因为逻辑关系简单明了,而经济法学研究被忽视的就是趋势分析,趋势分析得越准确,经济法的适用成本越会降低,同时效果会提升。


六、定性定量分析法


社会科学搞定性分析,这似乎成了我们的潜意识。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精细化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致,社会科学研究同样需要定量分析,随着社会生活的多元化和多样化,法律作为社会秩序建构的规范工具必然面临着无法完整触及社会方方面面这一威胁,同时伴随着法律概念和体系建构地逐步完备,法治逐渐向精细化的方向发展,精细化的法治离不开精细化的分析模式,这是人类理性思维在法学领域的必然体现。

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向我们集中展示了经济分析在法律规范的制定、运用中的作用。该书605页提到“当我们计入所有财富转移社会成本时,政府每进行1美元的转移,就会有23美分的流失。需要考虑的另一方面是,政府实施的财富转移,对私人慈善业所产生的影响。政府实施的财富转移只是对私人捐赠的一种替代,所以这种转移就会削减私人捐赠,这种影响是由这样的事实所造成的,支付转移成本所必须的税收降低了进行私人捐赠的纳税人所取得的税后收入,显而易见,这对私人捐赠所产生的各种影响是非常大的。”再比如拉弗曲线就是经济法当中经常需要适用的定量研究方法,当税率达到多大时,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培育税基,实现税收收入最大化。

经济法不光需要定性分析还要定量分析,而且相比于其他部门法,定量分析的需求更大。经济法的定量分析对定性分析进行验证和补缺,可以揭示经济变量和经济关系的“度”。但是定量分析的效果好坏取决于数据是否可靠,方法是否正确,使用是否得当。如果数据不准确,方法有缺陷,使用不得当,分析得到的结果就会产生严重偏差。


七、现象本质分析法


经济法离不开经济行为,数据统计,但这些都只是经济现象。如果经济法只分析经济现象,那么从根本上沦为了经济学的政策分支。但现象是规律的外在表现,所以需要梳理现象之间的联系,形成现象群。但是在现象群之后,就应该及时找到现象背后的本质规律。只有这样,经济法关于经济治理的对策才能标本兼治,顾及眼前问题和长远问题,考虑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

以供给侧改革去产能为例,从表面看,我国在很多基础产能领域,如钢铁、化工方面都存在很大程度的“产能过剩”,该结论是通过“消费能力”和“供给能力”之比测算出来的。这是一个现象,那么解决这一现象问题的对策仅仅是“去产能”吗?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产能?消费趋势短时间无法跟进吗?除了淘汰、破产,去产能还有其他消化办法吗?去产能过程中有什么风险需要应对,哪一种方法的风险最低?这一连串是现象背后的本质问题。产能过剩存在区域差异,国内各地区之间市场能不能错价平衡,另外过多的产能能不能出口到国际市场,暂时因为经济原因导致的消费和出口紧张,能不能进行深加工结转,延长产业链,延迟供应节点。单纯的关停淘汰产能企业,确实能解决过剩问题,对经济数据的影响也不大,这是解决现象问题的思路,但是会导致大量工厂企业的职工下岗失业,社会保障压力加大,失业率上升,相关家庭生活水平降低。这些连锁反应说明解决问题的方法有很多,但是很多方法从本质上来看不适合用以解决问题。因此,经济法要通过周期错配,放开国内市场管制,限制新产能项目落地,加大金融财税优惠鼓励出口,多维度正向消化产能。


八、单独综合分析法


以上七种方法都属于考虑到一个问题的两面,但是很多问题是多面的,因此既要单独,又要综合。如果只做一方面的分析,或相互割裂地只做几方面的分析,仍不能把握经济运行不同部分、不同层次、不同侧面之间的相互联系,仍不能从总体上正确认识和把握经济法研究的规律。

如经济法在缩小国内贫富差距方面,既要看到基尼系数的总体数量差,也要考虑各区域之间,区域内部的结构性差异。既要宏观把握贫富差距带来的消费能力差距,也要认清微观上各地区购买力的实质区别。要看清中国的特殊性,又要加强比较研究,看发达国家和其他国家在解决贫富差距方面的制度性贡献。既要重视贫富差距的现状,更要密切关注差距有没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既要分析解决的对策思路,还要定量演算对策思路能够在多长的周期内在多大程度上矫正贫富差距。从表面看,贫富差距是二次分配不公导致的,但本质上在初次分配时,已经偏离了资源-经济贡献-对价这一市场经济的基本轨道。所以从本质上,经济法对贫富差距调整应当从二次分配领域扩展到初次分配领域和三次分配领域,实现全流程不断矫正,就好似卫星发射过程中,无时无刻不在矫正着它的运行轨迹,因为没有决胜的把握能够在设计时就做到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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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 蒋浩天

本期编辑 ✎ 张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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