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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真的有自由意志吗?——叔本华《论意志自由》的内在逻辑

青法平台 青苗法鸣 2020-12-09


作者简介

一名来自上外附属浦东外国语学校的高中生,热爱阅读与思考,尤其对法律、哲学、经济抱有极大的兴趣。努力用思辨,实践对自我实现的追求。



《论意志自由》一文是叔本华为回答德隆海姆挪威皇家科学院的问题(人类的意志自由是否能从自我意识得到证明)所著,收录在其著作《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中。1839年1月26日此论文获得皇家科学院褒奖。


对于皇家科学院的提问,叔本华所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本文旨在对叔本华的证成逻辑进行分析,一孔之见,万勿见笑。


叔本华认为自由有自然的自由(运动物质障碍的不存在)、智力的自由(思维是否自愿)以及道德的自由之分。道德的自由即是叔本华用来指称“自由的意志决定”的语词。意志自身是自由的吗?我们谈及自由时,指的通常是“能够”层面的问题,亦即我能否实践我的“想要”。皇家科学院提问中的“自由”,实际上是在问,“想要”(那个“想要”的抽象意志动作)本身可以是自由的吗?



如果意志自由是普遍实存,其基础在于所有必然性的不存在。在叔本华看来,必然是从既定的充足理由中产生的。由于如果有确定原因,则结果必然可以得到导出。因此,只要我有可能不自由,即我的不自由作为结果可以追根溯源找到一个原因,那么有这个原因的存在,必然导致我的绝对的不自由。故要说明一个事物必然性的不存在,即说明它是自由的,必须说明其不依附于任何理由。叔本华全文即在致力于证明,那个所谓的自由的、任何方面都不受影响的意志决定并不存在(至少其存在不能在自我意识中得到证明),因为有一个最终的源头在为这些决定提供一个持存的缘由。


自我意识是自己固有的意识。在自我意识面前的意志,始终有一个动机存在。这个动机即是我”想要“的某物,是我意志动作(意识对动机作出的反应)的诱因。由于人的意志动作必须针对一个对象,我的“想要”后,必然紧跟或隐藏着一个我“想要”的对象。(否则,这样的”想要“只是一种无意义的念头。这就像语言学严格定义下的“话语”与“说出”的区别一样。”话语“有其含义故有其意义,而”说出“只是声波在传播。)我”想要“的对象的存在,诱使我产生”想要“的意志动作,因此,我的意志动作的原因便被明显的呈现出来了:就是那个”想要“的客体。


此处很容易产生一个问题:为何某一对象向我的显现(动机),可以必然地诱使我产生“想要”的意志动作,即为何其显现可以立刻不受控制地成为了我“想要”的原因?为何动机一旦出现,“想要”或“不想要”的自由便再也无法被保全?


这是由于我们用意志这个词表示的东西的存在。意志便是那个使动机起作用的真正内在力量。叔本华所提出的唯意志论秉持这一观点:意志决定人的真正自我,是人的本质的核心。由于意志作为既定物而存在,意志为我们成为什么样的人划定范围。意志决定我们成为什么样的人,决定我们是否“想要”以及怎么样去“想要”。意志是怎么样的,意志动作就是怎么样的。这样既定的意志就保证,关于“当动机对我出现,我的意识作出怎样的反应(即我的意志动作是怎样的)”这一问题,有尽管潜在但依旧确定的基础决定着动机导致的结果。



简单来说,叔本华认为:意志自由不在自我意识中存在是由于意志对于我们的一切意志动作有稳定的决定性作用。那些武断地认为“我能做我想要的”便意味着意志可以自由的人,考虑的并不是“想要”本身的自由,只是行为与“想要”的关系,根本上来说只是一种自然意义上的自由(各种阻碍的不存在)。意志自由,意味着一种无本质的存在,本身是个矛盾。


叔本华所认同的为何一些人会错误地认为意志自由实存的另一原因,在此可以借斯宾诺萨之口加以阐明:“所有人都吹嘘自己拥有自由,而自由只在于,人感受到了自己的愿望,而却没有认识到决定愿望的原因。”


值得一提的是,《论意志自由》的学术地位不仅仅在于对皇家科学院提问的回答,更在于,《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中的第二个是《道德的基础》,该文中叔本华从人类行为的动机出发探讨人类道德的基础。证明意志的决定性作用和意志自由的不存在,是该文一切讨论的前提之前提。


最后,让我援引叔本华在全文开头所引的爱尔维修的《精神论》中的一句话来结束我的管窥。

自由,是神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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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  Ben

本期编辑 ✎ 孙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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