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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在独行:一位“不法”学人真实的内心世界 ――读《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传》有感

青法平台 青苗法鸣 2020-12-09


编者按: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1878-1949)是德国20世纪最伟大、影响最深远的法哲学家和刑法学家之一,其弟子阿图尔.考夫曼在拉德布鲁赫逝世后撰写的《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传》完整地还原了拉德布鲁赫的生平与思想。今天青苗给大家带来一篇出自本科生的《拉德布鲁赫传》书评,作者用将近2万字的篇幅,结合个人的思想经历,生动地刻画出了拉德布鲁赫的形象,值得品味。


作者简介:

周自在,静水流深,沧笙踏歌,如花美眷,只缘感你一回顾,使我常思朝与暮。转身后,一缕幽香远,逝雪浅,春意浓,笑意深。一叶绽放一追寻,一花盛开一世界,一生相思为一人。




“完美无瑕者循着星辰的冷光在空寂的世界间里游离,而有缺陷的人则需要我们的援救之爱,并不可抗拒地把这种爱紧紧抓住。”

——题记[1]


前言


一年前,出于写作训练的考虑,我曾购置了一套法律出版社的当代德国法学名著的书目。彼时,大抵内心盘算着的是民商法的未来出路。不过现在来看,效果不甚明显。肉眼可见的改变是,现时的我对“民商法·经济法”的热情早已消逝不见,以后也并未预备着再将其视作一种生计的模式。除此以外,之于“刑法·行政法·国家法·宪法”等领域内的专著,我须得说自己仍保持着当初的态度——绝不轻易地去亲近它们。这倒也没有什么可予质证的充足理由,的确,在我看来,这不过只是个体特质的效用而已。


较之前者,我对“法哲学·法律理论·法律史”可算是一直维续着适当的兴趣。有关于这方面关系的“保温”,我的说法是:简洁乃真理之据(simplex sigillum veri)。在学习生活中,我经常会尝试着长时间绞尽脑汁地去思考一个或数个事物,直到它们都变得清晰明朗、一眼洞穿。最后,我再尽可能地用浅白的语言来阐释它们。这种语言的迷人之处在于:形式与内容总会是协调一致,语言的表达通常和被付诸讨论的主题相得益彰。不可否认,在这里,法哲学、法律理论和法律史是具备以上特征的。但是也请诸位不要有意识地选择去遗忘这个中的问题性:语言的暴力化(Sprachvergewaltigungen)。这一点,从当下中国的学术实践来看尤为明显——一些青年学者,甚或是学界中业已成名的法学家,他们还都十分热衷于用花哨的词汇来强行表达那不可言说的东西。我想说的是,诸位朋友们,这样的语言表达绝不会令人信服,而至多起劝说作用,且通常只可能引起混乱。[2]


然而,与(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计划书目中推出的)背景系列相比,前揭所提到的各类著述,可谓是“相形见绌”。在这里,有雅科布斯(H.H.Jakobs)的《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克尼佩尔(R.Knieper)的《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也有克斯勒(D.Käsler)的《马克斯·韦伯的生平、著述及影响》、克莱因海尔/施罗德(G.Kleinheyer/J.Schröder)的《九百年来德国与欧洲法学家》,还有奥珀曼(T.Oppermann)的《欧盟法》。自然,本文的主角——阿图尔.考夫曼(A.Kaufmann)教授的《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传——法律思想家、哲学家和社会民主主义者》——也是一本极佳的人物传记读物。


不容置疑,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s,1878-1949),他是一位“好的法学家”。能够致力于成为学者并最终实现“睿智法学家”称号的,这所有的一切,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当然需要多元化因素的偶然结合。就拿拉德布鲁赫个人来说,他的成功,其实是得益于一生中众多人物的出现——年少时,继承或模仿了父亲“缺乏对技术和自然科学的兴趣”,在此过程里,唤醒了他内心深处的历史感,这便铺就了他今后“人道主义者”的征途;[3]在吕贝克任候补司法官期间,休假参加在柏林由弗朗茨·冯·李斯特(Liszt F.V.)主持的刑法研讨班,自此踏上了学者之路;[4]他在担任海德堡大学法学院编外制讲师时,根本完全无法适应“海德堡学人圈”(Heidelberger Kreis)和“枢密顾问社交界”[5],这也导致他在同事们以及学术界同业中的评价变得愈来愈黯淡(这即是说,彼时的他与诸如“伟人”这样的公共评价相去甚远)。这一(很不在行的)状况始终持续,直到遇见了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在拉德布鲁赫第一次的拜访活动中,韦伯得知了他的近况,继而鼓励他“写点法哲学的东西”。此外,还告诫他:不应“只受学院派庸人的影响”,而要遵从自己的意愿,研究那些“最适宜”彼此的东西。[6]不得不说,这次相遇为拉德布鲁赫之所以“伟大”奠定了事实层面上的基调。换句话说,拉德布鲁赫的伟人之业由此开启。


或许,我们可以做这样的表述:拉德布鲁赫是一位“好的法学家”,这是因为,他本不仅仅是一个法学家,就像卡尔·恩吉施(K.Engisch)所评价的那样: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既不只是哲学家,也不完全是哲学家,因为他同时也是法学家、政治学家、历史学家和艺术家。但正如他并不把下列其他所有这一切搁在一起:作为法学家而思考政治的事情,作为政治学家思考法律的事情;他在自己的法学著作中把法学的洞察与历史学的细致感觉结合起来……,抛开其他学问,哲学不会成为一个兴趣领域进入他的视野;抛开法教义学的研究,他也不会发表法哲学论著;同样,他仿佛也不把政治的修养退回到哲学上,而是按照哲学的方式来对待这一切,他是具有哲学的思维观念和态度的法学家、政治学家和历史学家,不过他总是既作为哲学家,也是艺术家。[7]


如前所述,在今天的学术界,法学中的分析因素被大书特书。但如果种种迹象正确的话,那么我们必须要承认一点:“单单根据分析,不会为法律获得更多的东西。纯粹的分析学家也许作为数学家、逻辑学家或认识论学家所起的作用可能更大一些。为了在法学上获得有价值的东西,至少而且首先必须成为能够认识整体的综合论者(Synthetiker)。”[8]


显而易见,拉德布鲁赫在很大程度上就恰好拥有着这种才能。他完全是一个整体,这也正是他的人格魅力的表现之一。对此,本书作者考夫曼给予我们的答复是:“在他(拉德布鲁赫)身上,为人与为学形成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著述总是同时透现着做人,而做人总是著述。”[9]关于这一点,拉德布鲁赫本人也有回应。他曾写过一篇文章,题为《聪明颂》(Lob der Gescheitheit),其中讲到:我们仰慕睿智,我们赞赏敏思,我们敬畏机灵甚于对它的尊敬,但我们喜欢聪明。[10]事实也的确是这样。拉德布鲁赫的著述带给读者的,除了“仍然想停留在我们称之为启蒙的前夜里(拉伦茨语)”的“理性论辩(rationale Diskurs,于尔根·哈贝马斯语)”外,更多的其实是对求知的愉悦好奇和问学的快活清朗。这便是说,他不仅仅做了下列这样和那样的事情——创制法律,解释法律,表达法律原理(Lehrsätze),对法律进行哲学反思——,他也还不断地将法律整体纳入视野,似乎是在以歌德的风范来“用法律思考”。[11]


我要提醒诸位的一点是,即便是拉德布鲁赫这样的人物,他也绝不是一下子就成为柏拉图口中的“智者”的。简单点说,他的学术创造不免总会出现一些窝工现象(Arbeitsstockungen)。比方说,他在1917年给妻子的信中这样来表述其中的感受:我必须强迫自己去创作,直至等待着创作的灵感出现。等待着灵感只一点一滴地流淌,间或也伴随着说不出的劳累和长时间的停顿。[12]


但话说回来,同样的创作经历在我们中的很多人身上每时每刻都上演着,那难免我们要问:为什么只有拉德布鲁赫取得的结局才相当“完满”?


答案就是,这与他那直来直去的社会学风格和心理学风格有关。具体来说就是,面对着彼时占主导地位的“语言的变乱”[13]的情形,他会尽自己最大限度的努力以一种精确、严谨的态度去说明问题,随之解决问题。[14]对于这一点,我觉得哈耶克(Hayek)倒是能够与之互通理念 。因此,我十分乐于给这两位前辈改个逍遥自在的名字,例如“社科江湖中的神秘游侠”?[15]


本文题名为“自在独行:一位不法学人真实的内心世界”,除了是基于我对拉德布鲁赫的认识,也是源于贾平凹先生的一本散文集——《自在独行》。正如拉德布鲁赫对其自传《心灵之路:我的生活》的意图所做的描述那般:“这本自传的使命不是纪念,我的意图不简单是要叙述事件或描绘事件的环境,而是通过报告本人的发展过程,我要拥有属于自己的人生。”[16]我的打算也无外乎于此,即借助于拉德布鲁赫的文字表述来披露自己的心情。此刻,我的文字既是对拉德布鲁赫内心世界的“旁听”,更是对我自己真实体感的“洞察”。一如他在创办大众学院的开幕演说中所指出的:大众学院的目标不可以是业余的半吊子教育,而是要把各单一学科的界限与内容整体协调起来。而且我们要尽可能少地对学习者进行某一世界观的引导,但根据情况也可以帮助其找到他自己的世界观。


此刻,我想我是已经受益于拉德布鲁赫的人格魅力的了。“通过明快的思维运动,把一切未知的、一切未意识到的东西转化为真正意识的东西,……有一个极美的德文单词:‘空灵’(aufgeräumt)。我们称某一清朗之人为空灵之人,因为我们知道,凡物都令他清朗:秩序、知识、思维均在他的灵魂之中构成。”[17]


“吾人沉记于心之形象,较吾人以肉眼所见之,尤属吾人之真实形象。”(Necenim minus nostra sunt,quae animo complectimur,quam quae oculis intuemur,西塞罗语)[18]


是的,我感觉自己已找寻到学术的方向。那就是,全心全力去成为一个空灵之人。


01

人道主义者·学者·伟人


我,本文的论者,只是一个偶入法门的法律职业人(die Zufallsjuristen)。我与那些天生的法律职业人(geborene Juristen)相区别的一点就在于:我似乎不太重视法学方法中的逻辑因素。[19]举例来说,较诸与考夫曼“理由(Ratio)优于法律感而先行于结论”的表述,我其实还是更偏好拉德布鲁赫的见解:“法律感先行于结论,法律应在事后为此给出理由和界限。”[20]尽管这看起来或听起来难免让人察觉不甚规范,但实话实说,我的确不是一个专注的法律职业人,这一点可供佐证的事实是:高考填报志愿时,我的第一志愿是德语专业,而非这三年来朝夕相伴的法学。或许,借助于辅修的工商管理第二学位的“指证”,你们也该能很轻易地感受到我的“不法”心情。在(“不法”本性)这一问题上,我和拉德布鲁赫稍有差异——虽然他也是从内心里反感学习法律,但却因为(学习法律)符合父亲所表达的愿望而选择面对。[21]可我不同,在我的印象里,专业与职业并无二致。尤其是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尴尬的是,在我的认知里,中国的市场经济好像也没有特别发达?),更是如此。没有可予追求的事物或方向,我就像一个现实世界中学术商品市场中漫游的流浪者。在经济学和社会学的领域内,它们有一个共同的名字——“风险”。也许,我们可以再精致一些,叫它“不确定的预期”。


我不是一个“风险爱好者”,也不擅长摆弄一些运营投资的门道。对待未知的风险,不免内心多了几分莫名的恐惧。故而,说现在以及未来我没有从事专业型法学行当的充分信心,这也是无需辩驳的事实。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反映在拉德布鲁赫身上的社会根本情结(Grundmotiv),它距离我的本性也并不遥远![22]因此,我计划着踏上拉德布鲁赫曾经走过的“人道主义者·学者·伟人”的道路。只仅就学术来看,因我早已知道自己的爱好并不在“正宗的”法学,我的愿景也不是成为一位杰出的法学家,所以我只是衷心地希望接触到真正的人文主义教育。易言之,我盼求着自己的著述能够建立在“边缘学科”(Grenzgebieten)上:它们既属哲学、心理学,也属历史和文化。没错,是时弱冠的我同花甲时的拉德布鲁赫一样,很是喜欢称呼自己为“边缘间的鬼才”(Zwischenbegabung)。[23]不过,我们彼此间还是尚有差距:亦即,他在这个领域内业已取得诸多成就,即使逝世多年后的今天也还绝没有被超越。而此刻的我,一无所有却狂傲骄矜,如是而已。


自然,所有的政治派别都想做一番“事业”。对门派之争向来不觉有趣的我,此刻心中亦有这样的愿景。尤其是当我知道,只有这样去做,一个人才能变成知名人物(学者)的时候,更是如此。对此,韦伯想来也很赞成我的决定,他说:“只有纯粹地献身于事业,才会成为学界的名人。”[24]是的,我必须承认,届时伏案著笔的我是有私心的——登高问学,以便为今后寻个清朗通彻的学术环境。在这一点上,我相信我和与座的诸君——此时此刻非以学术为职业的编辑朋友们——是差不太多的。即是说,我们有着共同的学术态度,我们的天职是“内心世界的禁欲”,我们的工作只是为了工作本身,而不是为了利润。[25]我想我是对的,我坚信以上自己从个体角度出发对诸君所做出的判断——即相较那些职业的编辑群体而言,这时的我们,可能还并没有那么在乎通过我们自己的工作真正地为我们个人、为周围的集体抑或整个社会带来了什么样的价值。在很长的一段时光里,我们所做的事在他人看来都并不十分地“有意义”。当然,这个认识可能会失真,因为“成长”的存在。


“名人不是可以被刻意追求到的。它只是忘我地投身事业的一种意外收获,只是赏赐和恩典。”[26]这,听起来有些糟糕。前已论及,我是一个天性反感法律研习的学生,我对“相当枯燥的法律学术”亦是始终保持着“隔膜的态度”。再进一步地说,我是将自己看作是一个像托尔斯泰(Лев Толстой)、杜米埃(Honoré Daumier)、阿纳托尔·法郎士(Anatole France)和基希曼(Kirchmann)他们那样的(对法律科学和法律价值的)怀疑者的。[27]“怀疑,只是微笑着怀疑,只是一种疑问,这不是绝望,而是在清朗里顺从天意。”[28]但尤令我感到前景悲观的是,自己恐又很难再如前者他们一样伟大。毕竟数百年来,在他们各自的领域,在“学者共和国”(Gelehrten-Republik)和“世界文学”(Welt-literatur)中,[29]至今也还并没有多少后生能达致如此的成就。作为一位未来有着期待可能性的法律职业人,一直以来,我在学习与生活中对自己的原则性要求之一是:必须每时每刻同时意识到该职业的崇高及其深刻的问题性(Fragwürdigkeit)。[30]这是因为,我相信拉德布鲁赫替我们彼此做出的共同判断:只有那些具有内疚之心的法律职业人,才能成为好的法律职业人。[31]


谁会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伟人”,这不好说,只怕要由历史来决定。即从历史之神尚存的经验来看,有些人靠自己的知性(理智)和理性具有重要性,而有些人则是靠自己的性情和灵魂具有重要性。拉德布鲁赫所以最终成了我们眼中的“大人物”,[32]这要得益于他是一个在上述两方面的能力都很突出的幸运儿。对“成功”的个性化定义,一如他所反复强调的:“只有通过忘我地投身事业(Sachlichkeit)才会成为名人。心焦气躁、急见功效想练好独具品味之书法的年轻人,真正得到的却是难看的字体,而从不会是有个性的书法。故此,想径直谋求成为名人,绝不会是名人,而不过是一只花镜在手的浪荡公子。”[33]此刻,我在思索着,这样(满怀功利之心)的我,恐早已是一位具备一些“浪荡公子”的潜质的时尚人物了。我们都明白,传统的教育和考试制度正在把法律职业人类型推向极端。我心里也很是清楚,就目前的教育结果来看,我的这些同辈们他们看起来并不像是最令人期待的一类。“(他们)属于缺乏有生命的法律感、缺乏温暖的人情味而冷冰冰的、精明机敏的理智人。”[34]


诚然,学术的道路,于我而言,这才刚刚开始。我不知道以后的自己会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物。我也很难准确地判断在不久的将来,我的笔下能够诞生出什么样的作品。这一刻,我对自己唯一的认知就是:相较歌德(Goethe)和萨维尼(Savigny)的肃穆,我的(写作)风格其实要更近似于费尔巴哈(P.Feuerbach)和席勒(Egon Schiele)——他们拥有着对立性的紧张,文体像一座桥一样,以突兀的紧张一跃而过一个又一个的桥墩。对后二者的文体风格,拉德布鲁赫是这么来描述的:“一个根植于康德续造的启蒙运动…一个像是笃信理性和乐于行动的立法者…一个内心充满矛盾、外在生活面临各种各样的窘迫而极尽消耗自己的效能…一个是泰坦…”[35]然而,他接着说道:“平庸也可能正确,聪明也可能错误。”[36]这便是说,虽然我选择了与拉德布鲁赫相同的理想追求,现在看来也很有信心能够走得下去。但是,这也绝不意味着我能复制他那坎坷的、也很成功的人生。作为一个事实意义上的后生,现在的我能够做得到的事没有很多,其中以圆满完成学习过程中每一件任务、达致每一个目标为(实现自我、超越自我的)最要紧之事。个体的创造力,是源于对复杂的、完全不同的学科(如哲学、艺术、历史、宗教)本质特性的关注。如果我们尝试着、摸索着从另一个立足点出发来审视法学,这里就完全有可能会为法学找到只属于你自己的观察角度。鉴于此,拉德布鲁赫在自己的回忆录(即前言部分提到的自传《心灵之路:我的生活》)总结道:“正是年轻时与法学的跤斗,我后来才会有那么多的法学(研究)成果…只有透过自己灵魂上的经验,我才能凸现法的二律背反和悖论…”。[37]


人文主义者、学者、伟人,这是拉德布鲁赫业已实现的成就。确乎,这也是我接下来要踏上的征途。


02

在精神的流放中


我须得说,自己是一位不太走运的人。因为迄今为止,我也没有找寻到那一个可以在我的生命中一以贯之的价值哲学的立场。我为自然科学“价值盲目”的态度感到可笑;我对伦理学、美学“价值评价”的态度感到疲倦;我为社会(文化)科学“价值关涉”的态度感到迷惘;我对宗教信仰、神学“价值超越”的态度感到怜悯。[38]是的,一如诸君所见,我是这世界上最贫苦之人,也是这尘世间最不幸之人。“我可以向你们保证,在每个人身上都有某个点,我们可以设定它,以使其得到完全改变;然而对于人本身,我们只能通过爱来加以影响…”。[39]我深切地希望今后我的文字能够唤醒读者身上的善,同时,我也很渴望会出现那么一个人或是一群人,他们会用爱来感化我,而不是权威、权势、权力……


拉德布鲁赫笔下,与爱具有相同本性的是仁慈,像爱一样,仁慈意味着对人的肯定,而不管其是有价值还是无价值。[40]仁慈,它既不存在于任何强制之下,也不存在于正义的强制之下。仁慈,它不是如开挖沟渠般的有意施舍,而是有意的非理性捐济。诚如自然世界中的奇迹,仁慈在法的世界中,若“妩媚的姊妹,令人惊奇”。[41]到这里,“爱”与“仁慈”暂时就算是讲完了。因为它们在我们人类的世界里真的是存活的太久了!由此,我们累了,乏了,厌倦了。再坚持说下去,想是会遭到诸君的责难。比如,你们多半会批评我软弱无力、优柔寡断,文字中所流露出来的都是些“矫揉造作的人道之同情的过分伤感”。人道主义,在我这里被误解为19世纪那业已变质的“人道的陶醉”(Humanitätsduselei)[42]。以上,若果真让我的朋友们从中识读出这样的体感来,那实在抱歉得很。也许,这恰恰正是我今后需要在思想的文字表述上应该分外注意的地方。


“凡正义根本不被追求的地方,凡构成正义之核心的平等在实在法制定过程中有意地不被承认的地方,法律不仅仅是‘非正确法’,它甚至根本上就缺乏法的性质。”[43]“法律职业人”这一称谓,依其本义,想来本是要为正义来服务的。[44]是故,当下及此后有志于成为职业法律人的我们,彼此共同的品性应该是“不惜一切代价,甚至包括牺牲生命,以正义为本。”[45]然而,我可能还是没有完全摆脱掉拉德布鲁赫口中那所谓“年轻的法律学生”的身份。是啊,相较于他们这些前辈,我在经验这条道路上差的脚程计算起来总是太过遥远。所幸,在私人的闲暇时间里,我会有意无意地找一些“干货”(周围朋友们无人感兴趣的读物)来读。(对于这个习惯的养成,我是真该好好感谢过去两年的自己。)以“正义”这个概念为例,广泛的阅读就帮助我捕捉到异于寻常的见解——对“社会正义”的批判。哈耶克指出:


在我早年致力于对社会正义这个概念进行批判的研究过程中,我始终都有一种无的放矢的感觉;最后,我试图像每个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所应当采取的做法那样,先想方设法把支撑“社会正义”这个理想的理据视作是正确的。只是在如此尝试以后,我才真正地意识到“社会正义”这个皇帝原来没有穿衣服;这就是说,“社会正义”根本就是一个空洞无物、毫无意义的术语。……基于这样情况,我认为,仅仅指出那些试图实现“社会正义”的特定努力不会奏效这一点是远远不够的,所以我还必须对这样一个问题做出解释,即社会正义这个说法本身是毫无意义的,而且使用这种说法的人,如果不是愚昧,那就肯定是在欺骗。……但是必须指出的是,社会正义这个信念在当下所具有的普遍性,与人们在过去普遍相信巫术或点金石的情形一样,都不能证明其目标的实在性。[46]


“精明”的读者不难发现,上文中哈耶克分析的概念是“社会正义”,而拉德布鲁赫探讨的则是“正义”。这个疑问,沈宗灵先生也曾有过。(不过稍有出入的是,他好奇的是庞德“社会利益”中的“社会”二字的涵义,但在这里对我们的理解并不会产生大的影响)就此,他在《现代西方法理学》问道:“他(罗斯科·庞德)是怎样理解‘社会’的?法律的确是一种社会现象,法学也的确应该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法律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但什么是社会呢?”[47]


这个问题,我们还是留给哈耶克来回答。早在1957年,哈耶克就发表过这方面的论述——即“什么是社会的?——它究竟意味着什么?”。在该文中,哈耶克强调:“从一个语词所可能产生的这种甚少为人所知的影响力来看,我认为,在近百年的岁月当中,‘社会的’这个词在整个政治题域中所发挥的而且还在继续发挥的作用可以说是一个最好的范例。”[48]为此,他还列举了一系列的专业术语,如“社会的正义”、“社会的利益”、“社会的权利”、“社会的法治国”、“社会问题”、“社会的民主”、“社会的立法”、“社会的控制”、“社会的意识”、“社会的良知”、“社会的责任”、“社会的政策”、“社会的市场经济”、“社会的活动”、“社会的保障”、“社会的福利”,等等。[49]


囿于篇幅及选材等事故,我对“正义”、“社会”的认识在本文不会被展开论述。之所以在这里说到了这个问题,是因为过去的我曾是万分地坚信“社会正义”的终局性。可现在,我却有些茫然,不知所措。“一个甚至连平等以平等对待、不平等以不平等对待都不情愿的命令,却可能是实际起作用的,可能是实用的,的确还可能是必要的,并且因而是绝对生效的。然而,我们应当否定该命令具有法之名分,因为只有那些旨在最低限度地为正义服务的东西才是法。”[50]诸位朋友们,我恳请你们相信一点:诸如以上的不同认识,这都不是几句简简单单的评语就能够说的明白的。但是有一条思想我必须要传达给诸位,那便是“法优先于有利性”。更确切地说,即是指,凡违背法律的,可能是对人们不利的。其实这条思想是很古老的——西塞罗(Cicero)早就提出过一个简便易记的公式,即:“凡不公正(不符合伦理),亦决非有利;并非因为有利而公正,而是因为公正才有利。”(Est enim nihil utile,quod idem non honestum,nec,quia utile,honestum,sed,quia honestum,utile.)[51]希冀如此的表述可以帮助我的朋友们更好地理解“(社会)正义(公正)”与“(社会)利益”两者之间的关系,而不论那到底是事实层面的,还是逻辑层面的。


在精神的流放中,我不堪重负,但也受益良多。有鉴于此,作为同业,我憧憬着能从诸君身上感受到这种法律职业人的特质,一种人道主义的品质——宽容、理性、完美、自由、平等、博爱。[52]


03

法的革新


从分析法学派、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三强鼎立的19世纪,[53]到20世纪初由庞德创建的“社会学法理学”(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54],可称得上是真正意义上的“法的革新”。作为一种“实用自然法”的典型代表,它(社会学法理学)总是不时地向我们这些法律职业人提出疑问。比如说,到底什么地方可以激发“自然法的思维方式”?自然法是否可以遏制将“法与国家意志相提并论”的实证主义?[55]作为法律职业人团体的新生一代,截止目前为止,我所了解到、接触到的事实是:我们这个共同体中的大多数,总喜欢并且也习惯偏执于那些“非此即彼”(Entweder-Oder,“要么这-要么那”)的理论路径(我将这种情形称之为“学究病”)。或许我该这样说,像类概念这种的“分离式思维”在我们(尤其是年轻学人)的脑海里很是根深蒂固。这种现象反映在日常的学术生活中,一般就直观地表现为:通过一定形式的特征来明确或“界定”某种事物(即研究对象)的(绝对)范畴,是我们现在的一些青年学者(也包括一些事实上的杰出法学家)权威性的话语领导者。坦白说,我不知道诸君可曾细细地考虑过这样一个问题:即一些空洞的、相互之间不搭界的类概念集合,它们,究竟能为整体(事物或意识)的形成及正确认知带来些什么?(关于这个问题,我在本文的“前言”部分也提到过。)


说到底,所谓“类概念”(Gattungs-oder Klassenbegriff)或“分类概念”(思维),其功能无非是想借由规范化的定义来保证人类社会制度设计的稳定性(如法的安定性)。可是这一点,其实任何现代意义上的政党国家利用其“民主的威权”就都可以做得到。与此相反,事物逻辑的体系也许有着坚固的内核,但却没有固定的边界。这便是说,它是与“或多或少”(Mehr-oder-Minder)的实际生活中的事实联系在一起的。[56]然而,根据我的(针对现象的)观察,“事物的本性”(事理)在问题导向研究风气弥漫的中国学界内似乎又走的太远(个人以为,这一点届时的经济学界要负主要责任)。和纯粹的理论研究(如概念法学)一样,经验研究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只关注(微观)数据本身,历史观缺失,忽略对现实问题的理论探讨。客观地说,如果我们仅从工具观的视角来看上述的这两种研究方法,应该说它们都是不甚合理的。至少,我可以做出这样的论断:在方法选择、对比乃至适用的任一阶段里,它们都会在相当的程度上主宰研究者的意志。在此,研究者们时常挂在嘴边的那所谓“有问题意识”反倒沦变为“没有问题意识”的最直接的表现形式。


“如果人们笨拙而生硬地把糟糕的理论塞在相应糟糕的实践上时,那在世界上就再找不到比这更不可原谅的事情了。”[57]所以,作为新生一代志趣于学术的我们,突破这种“研究陷阱”最好的办法就是:保证事物逻辑的体系能够为“事物的本性”(事理)留有一定的余地。对此现实问题,考夫曼给我们的建议是:“事物逻辑的体系不能够、至少不绝对、不首先利用类概念,他所需要的是秩序概念、功能概念、类型概念(Typenbegriffe)。”[58]


言至于此,诸君也就知道,论者虽一介未出茅庐的新人,但也绝非是一个“对权力盲目崇拜”的后生。[59]我深深地为“追寻事物之理性”的目的的理想所吸引,内心中也时刻涌动着革新法学的愿景与蓝图。从(整体性、综合体)这个角度来看,我内心是既抗拒着哲理法学派的“沉重”(以上多有论及,此处不再述),同时也对分析法学派的“轻浮”没有太多的好感。拉德布鲁赫坚持“正确法的概念应是实证的,同样地,实证法的使命在内容上应是正确的。”[60]对待实证法的态度,我的看法如出一辙。亦即,我还是保持着与之(拉德布鲁赫)相同的态度——谨慎。我以为,应然的存在体永难从实然的存在体中推导而来。具言之,对不定量的现行法所做的考察,亦不可能对我们正确认识“正确法”有所助益。“正确法”不是经验的,而是先验的,它是一个在科学上无法讨论的个人信念问题。[61]


如果诸君质问我,说:您为何不选择从现存的、纯粹的法律规范来理清“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之间的关系?说实话,届时我恐会窘迫得很,因为这无异于是在说:“请您用这种观点写本教科书!” [62]——1904年,当拉德布鲁赫就刑法教义学上的行为概念提出自己的结论“由高到低的体系一分为二”[63]时,李斯特这位卓越的教师就曾以这种不无嘲讽的评论如是批阅道。的确,我不敢保证这篇文章中是否有意或无意地夹杂着一些“新的理论的僭越”。假若真是如此,那么我们暂且先将这些“民主自由的”、“自由主义的”理论视作或标榜为“法的革新”,似乎也未尝不可!我衷心地希望自己的文字与思想能为诸位朋友带来一些“好的改变”,哪怕,仅仅只是为鼓励我们这个法律职业人学术团体有勇气、有信心去进行“法的革新”提供些许绝对客观必要的说服力……[64]


04

结语:人生的困惑


大四将近,法学这个专业显得不太友善,作业诸多,难以下咽。由于过去几年里我那“固执、不懂事、不成熟、漫不经心”的糟糕历程,我的学术生涯或不如自己一开始所预期地那般乐观。与我而言,“学生时代的特权,五颜六色的绶带,快如闪电的击剑,欢声笑语的酒宴,(决斗的)神韵和陶醉”很快就要一去不复返了。此刻,我周围的事业与环境早已发生改变,“社会的人民国家要求有完全崭新的法律职业人、完全崭新的职业观点和职业立场。”[65]


一如既往,对此等“合理要求”,其实我都并不很诧异。的确,法律职业人这种身份既一般性地要求我们要成为实在法的侍者,而且更应该时刻预备着寻找合适的时机来朝着“正确法”的正义使者的方向去努力。[66]大约在公元前6世纪时,古希腊唯物主义哲学家阿那克西曼德(Anaximander)说:“一切存在的,也作为存在者在秩序中存在。”(Alles was ist,ist auch als Seiendes in 0rdnung)其后,歌德也在其《威廉·迈斯特的漫游时代》中写道:“凡有人的地方,也就有规则。”(Ubi homines sunt,modi sunt)[67]按照他们的说法,我很清楚的一点就是,自己绝算不上是一个现有世界称职的秩序维持者。起码此刻在学校里,我还是不太可能循规蹈矩来努力成为一名标准意义上的模范学生的。


可无论怎样,我终究也不是一位无所事事的“行者”。乡土情感、社会感、法律感、民族意识和共同体感早已在我的内心交融汇合,我不明白的是,难道对祖国之爱的炽热情感的表白只有成为模范学生这一种真实的表达方式不成?[68]又或是,正是像我这样的一些出于朴实的休戚感的社会主义的学生,才最有可能是社会主义知识分子中最有价值的人?[69]


“倘若世界最终不是矛盾,人生最终不是抉择,那么一个人的此在将是多么的多余!”[70] “假如现在我们实际上只能以纯粹可计算性来解决生活问题的话,——那么过这样的生活,难道还是有价值的吗?…‘偶然——这是世界最古老的贵族(尼采语)。’…人,只要还没有完全沉沦于日常的事务,他将总会优先选择不确定性的快乐,而不是‘快乐’的确定性。”[71]我是一名纯粹的不法学人,毫不夸张地说,我对行为风险所带来的不确定预期感到莫名的兴奋,我为能够有机会去尝试着为自己寻找到合适的法学观察视角而感到庆幸不已。对待犹未可知或难以全知的将来,最好的办法就是:讨教、受教。在这个过程里,难免需要自在独行一番,也不免会衍生出一些惴惴不安的情愫。可我要告知诸位的是,所谓“人生的困惑”,它们的存在,其实是告诫我们不必害怕行动。就像柏格森(Bergson)的直觉主义向我们表明的那样:我们可以比我们的认识更好地行事,而且我们应当通过反复试错的方式去取得成就,以满足我们用理念予以解释的那些人之欲求。[72]


一事平生无齮龁,但开风气不为师。书评(以规范性的要求而言,这篇文章不过一读后感而已)作到这种地步,纵观当今学界,可“数落”之人,寥寥无几。这,倒不是因为我有多么的天赋异禀,而是有如考夫曼所言:“高度的个人文化要求献身于事业。技术时代的文明人对此有所欠缺,令人堪忧。‘时间就是金钱’这个说法几乎无耻而露骨地表白了这一欠缺。”[73]拉德布鲁赫早已察觉到我们这个时代的焦躁不安和无耐性——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他本人就曾有无耐性的倾向,故而在这一点上他总是不断地反省自责——,他说:“文化是有耐性的,技术是无耐性的。无耐性就是这个时代的印痕和标记。”[74]当然,他也在《无耐性者箴言集》(Aphorismen zur Ungeduld)[75]中意味深长地表达了这种反省:


耐性赢得了历史的持续价值,它把持住了飞逝而过的瞬间,它战胜了时间,因为它不担心流失时间,它在路途中的每一步都同时在靠近时间,它在劳作中已经分享到应得的成果。它是一种平衡、信仰和信赖。它创造了波斯地毯和哥特式穹顶。它是温柔的文化之母。[76]


不过,总体看起来却有些悲观的色彩:


那似乎成就了我们无限渴望的哥特式穹顶,那似乎怎么也揭示不尽工匠沉迷工作之完全忘我乐趣的波斯地毯,那似乎带着喷泉般话语,若时钟法条的苏格拉底,那似乎融入我们时代强急节奏的歌德,如此等等,都成了难以企及的想象。[77]


技术时代的文化是群众的文化。我绝不相信,我的朋友,你们会不懂得耐性的意义!我们诸位,只是迷失在这个“价值盲目”的技术时代里而已(一如勒庞在《乌合之众》所言:群体不善推理,却又急于行动)。因此,对于我们所有的学术团体而言,我们的时代之问是共同的,那就是:耐性如何孕育?这个世纪难题,拉德布鲁赫给予了我们明确的解答:


(只有回归于孤独。)个人要学会适应孤独的时刻,只有通过这样,共同体才拥有丰富和充实。共同体需要有人——它也在极大的程度上损耗人。谁只想过一种共同体生活,他将很快耗尽生命,到头来发现自己在精神和灵魂上也很快被抽离一空。总是重新需要有回归自身的孤独的时刻……以便为灵魂之泉不断充溢生命的活水。[78]


“孤独权”(Recht auf Einsamkeit),这一项不成文的人之基本权利,拉德布鲁赫在其一生(包括积极从政的那些年头)中都将其一以贯之。[79]


文章写到这里,就该完结了。只是作为一篇书评,倒是还有一点建议贡献给大家——“科学上阅读的建议”。毫不避讳地说,我们都知道读书的好处(包括一些宣扬“读书无用论”的朋友)。不错。开卷有益,谁不晓得?但再进一步客观地讲,其实中国人“好读书”、“读好书”的人并没有多少。对于(中国没有真正读书人的)这种情形,实在抱歉,我也无能为力。亨利克·易卜生(H.Ibsen)想必大家都听说过,他是一位世界级的著名戏剧家。再者,我猜想诸位多少了解一些,即戏剧善用反讽手法。易卜生的戏剧也不例外。在他的戏剧中(如《国民公敌》、《社会的栋梁》等),都有一条极显而易见的思想:社会与个人相互损害。细致来说,这条(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学说大抵来说是这样的:社会总爱专制,往往用强力摧折个人的个性,压制个人自由独立的精神。等到个人的个性都消灭了,等到自由独立的精神都完了,社会自身也就没有生气,再也不会进步了。一旦社会里出现了这些陈腐的习惯、老朽的思想抑或那些极不堪的迷信,个人生活在此社会中,就绝不能不受这些势力的影响。


我当然知道早年的易卜生是一位激进的纯粹无政府主义者,我也知道个人自由主义在他心中的分量。不过,这些(极端化的认识)都并不足以说服我在这里放弃对他的思想学说的运用。原因就在于,他那写实主义的人生观。他在《娜拉》(又名《玩偶之家》)、《尺牍》等戏剧中所投射出来的认识——如“你要想有益于社会,最好的法子莫如把你自己这块材料铸造成器”——,我很是信服。将此认识代入到我们刚刚谈到的读书活动上来,我的看法是:中国人不好读书或是不读好书,这是社会的常态,这种状况业已形成许久,我们很难改变。但是“质变”尚难达致,“量变”却或可能。这即是说,让中国社会生成读书的风尚确乎是一件“不可能之事”,但让你自己养成“好读书、读好书”的习惯却是一件“完全有可能之事”。


我们大家都知道这样一个事实,即“社会是由每一个人组成的”。既然如此,多一个人读书便是多一个改造旧社会、再造新社会的分子。孟轲说,“穷则独善其身”,易卜生说,“救出自己”,这些其实都是一样的道理。在我看来,这种意义上的“为我主义”与最有价值的“利人(利他)主义”殊途同归,别无两样。可是我们也不要忽视这样一种可笑的现象,即是“有些人明知世界‘陆沉’,却要跟着‘陆沉’,跟着堕落,不肯‘救出自己’!”[80](不知道这是否正是钱宾四先生并未推崇王静安先生的原因所在)因为别人不读书,所以自己不读书。呵!这可真是一个堂而皇之的好缘故。


让我们回到前开“科学上阅读的建议”的话题上来。之于此,考夫曼主张有意识的、有计划的读书,他说:“只有当我们具有某种希望去发现点什么的想法,我们才将能够发现它;只有当我们在案件中去看法律、在法律上去看案件,我们才可能使两者相互间形成‘对应’。”在(怎么读书、如何读书)这个问题上,拉德布鲁赫的建议与之(考夫曼)相差无几:为了使阅读“有成效”,需要“带有一定的问题和由此而引起的好奇心去面对每一本书”;不能够在这个意义上去有效阅读的东西,“就不要读下去,也不应过分受其折磨”;通过阅读,“我们知道能够在这本书中发现点什么……;由这一点出发,我们也必须尝试着去获取其学问的历史和当代发展方向的图景……”。故此,书只有读到这种程度才可谓是“读书之人”。[81]


且当这世间确有真正的读书人罢。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自本性而言,他是一位哥德式的人物。他忘我地投身于活生生的现实,努力探索可探索之物,而对不可探索者也静静地予以尊重。他带着泰然自若的喜悦而不是一切廉价的乐观,去迎接每一天(日常)的使命。


这就是我所“遇见”的拉德布鲁赫,同时也是其他很多学生(如考夫曼)和学界同道(Weggefährten)所了解的拉德布鲁赫。[82]


自在独行,一位不法学人真实的内心世界,读《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传》有感。


二零一九年七月六日

于山西大学堂记

周玄之


注释(下滑查看)

[1] 阿图尔·考夫曼:《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传——法律思想家、哲学家和社会民主主义者》,舒国滢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10页。

[2] 同前注[1],第203-204页。

[3] 同前注[1],第33页。

[4] 同前注[1],第36-39页。

[5] Geheimratsgeselligkeit,直译是“枢密大臣们的联谊会”。结合下面日译本的上下文,舒国滢老师将其理解为:大学里有头有脸的人之间的交际活动。参见中义胜、山中敬一译:《グスタフ·ラートズルフ》,成文堂 1992年版,第59页;转引自:同前注[1],第42、141页。

[6] 同前注[1],第42-43页。

[7] 卡尔·恩吉施:《作为法哲学家的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载《法哲学与社会哲学档案》总第38卷(1949-1950年),第305页;转引自:同前注[1],第205-206页。

[8] 同前注[1],第203页。

[9] 同前注[1],第7页。

[10] 有关聪明的效用,拉德布鲁赫在文中这样写道:“聪明给家庭带来快乐,就像蜡烛给寒冷的昏暗带来光明。它为物体承受重量、为生活减轻负担。”参见:《聪明颂》,载《墨鱼》杂志(Die Argonauten),1916年,第144页;转引自:同前注[1],第205页。

[11] 参见埃里克·沃尔夫:《请用法律思考:论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的一个座右铭》,载阿图尔·考夫曼编:《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追悼论文集》,哥廷根,1968年版,第76页及以下页;转引自:同前注[1],第206页。

[12] Brief,hrsg.  von Erik Wolf,Göttingen 1968,56-57ff. 转引自:同前注[1],第204-205页。

[13] “语言的变乱”(babylonische Sprachverwirrung),典出《旧约·创世纪》第11章。圣经载:洪水以后,挪亚三子后裔各立邦国。那时,天下人的口音、言语都一样。他们在示拿地平原要建一座通天塔。耶和华(上帝)为阻止建塔,在那里变乱天下人的语言(口音),使他们的言语彼此不同。于是,通天塔由于人们语言不通而停工不造了。那塔名叫巴别塔(现音读“巴比伦塔”),按照圣经的注释,“巴别”就是“变乱”的意思。转引自:同前注[1],第204页脚注。

[14] 同前注[1],第204页。

[15] 说到社科江湖,邓正来先生不可不说。他相信人格的力量,仅此一点而言,与我这个拉德布鲁赫的追随者并无两样。逝世前,他对好友周国平说:“生命不在活多长,在它的精神维度。”作为一名狂狷的“学术个体户”,圈内对其褒贬不一。譬如,有人说:他是学术界的豪杰,是最有故事的大学问家;与此同时,也有人说他满身江湖气,不像学者。不过圈内人都知道他那“讲气象、讲境界”的人生信条和“追比先贤”的学术态度。参见邓正来:《学术与人生》,载《民主与科学》2014年第4期,第12页。因此,我们须得承认一个不争的事实,那便是:在学术上,邓正来的水准的确一流。“在2000年到2004年总共21个学科的论文引证率中,邓正来在6个学科中位居前50名,是中国唯一一个横跨六个学科,并在法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核心社会科学学科同时位居前五名的学者。”参见:《邓正来:最有故事的大学问家》,载《廉政瞭望》2013年第3期,第52页。

[16] Der innere Weg;Aufriss meines Lebens.  Göttingen 21962,105ff. 转引自:同前注[1],第169页。

[17]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H.黑勒:《大众学院与世界观》,基尔,1919年,第11页及以下页;同前注[1],第59-60页。

[18] Gestalten und Gedanken.  Stuttgart 21954,29ff. 转引自:同前注[1],第147页。

[19] Der Handlungsbegriff in seiner Bedeutung für das Strafrechtssystem.  Zugleich ein Beitrag zur Lehre von der rechtswissenschaftlichen Systematik,Berlin 1904,18ff. 转引自:同前注[1],第202页。

[20] Geburtshülfe und Strafrecht,Jena 1907,3ff.  转引自:同前注[1],第165页。

[21] 同前注[1],第34页。

[22] 同前注[1],第33页。

[23] 日译本将“边缘学科”译为“限界领域”。参见中义胜、山中敬一译:《グスタフ·ラートズルフ》,成文堂 1992年版,第151页;Brief,37-38ff. 转引自:同前注[1],第120-121、138页。

[24] Max Weber,Wissenschaft als Beruf 1919,13ff. 转引自:同前注[1],第92页。

[25] Elegantiae Juris Criminalis;Vierzehn Studien zur Geschichte des Strafrechts,Basel 21950,126-127ff. 转引自:同前注[1],第201页。

[26] Römisches Recht und Revolution,Kiel 1919,9ff.  Grundzüge der Rechtsphilosophie.  Leipzig 1914,93ff. 转引自:同前注[1],第209页。

[27] 同前注[25]。

[28] Theodor Fontane—oder Skepsis und Glaube,Leipzig 21948,10ff.  Gestalten und Gedanken.  Stuttgart 21954,156ff. 转引自:同前注[1],第186页。

[29] 同前注[1],第195页。

[30] Vorschule der Rechtsphilosophie,Heidelberg 1947,93ff. 转引自:同前注[1],第3、202页。

[31] Eine Feuerbach-Gedenkrede sowie drei Aufsätze aus dem wissenschaftlichen Nachlass,hrsg.  von Eberhard Schmidt,Tübingen 1952,24ff.  Rechtsphilosophie,3. Aufl. Leipzig 1932,107-108ff. 转引自:同前注[1],第201-202页。

[32] 拉德布鲁赫是一位伟大的法学家吗?带着这个心底的疑问,让我们来听一听学界同业的声音:1949年11月26日,恩吉施在拉德布鲁赫葬礼演说中把他称为是一颗“最亮的恒星”(Stern erster Cröβe)。卡尔·恩吉施:《悼念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载《刑事科学杂志》,总第63卷(1950年),第147页。在此之前,格奥尔格·施塔德缪勒(G.Stadtmüller)称赞他为“大概是德国在世的法学家中最伟大的人物”。格奥尔格·施塔德缪勒:《历史经验眼光中的自然法》,雷克林豪森,1948年版,第31页。埃里克·沃尔夫在其逝世差不多15年之后,通过把他编进《德意志精神史上的伟大法律思想家》这本书而为之树碑立传,与施瓦岑贝格、萨维尼、费尔巴哈、耶林等人相提并论。参见埃里克·沃尔夫:《德意志精神史上的伟大法律思想家》,图宾根,1963年第4版,第713页。转引自:同前注[1],第207-208页。

[33] Kulturlehre des Sozialismus,Berlin 31949,16ff. 转引自:同前注[26]。

[34] 《法律职业在专业和特征上的前提条件》,载《法律职业人:法学教育专业杂志》,丛书第9卷,1949年,第391-392页;转引自:同前注[30]。

[35] Paul Johann Anselm Feuerbach;Ein Juristenleben,Wien 1934,51ff. 转引自:同前注[1],第10-11页。

[36] Aphorismen zur Rechtsweisheit,hrsg.  von Arthur Kaufmann,Göttingen 1963. 转引自:同前注[1],第17页。

[37] Der innere Weg;Aufriss meines Lebens.,38-39ff. 转引自:同前注[36]。

[38] “Über Religionsphilosophie des Rechts”. In:Radbruch/Tillich:Religionsphilosophie der Kultur;Zwei Entwürfe(1919),Berlin 21921,9-10ff. 转引自:同前注[1],第177页。

[39] “Briefe”.  In:Juriten-Jahrbuch,Bd. 3,1962/63,4、6ff. 转引自:同前注[38]。

[40] Anhang zur Rechtsphilosophie,8. Aufl.,Stuttgart 1973,330ff. 转引自:同前注[1],第184页。

[41] Gestalten und Gedanken.,47ff. 转引自:同前注[40]。

[42] 康德:《道德的形而上学原理》,科学院版,第335页;转引自:同前注[1],第197页。

[43] “Gesetzliches Unrecht und übergesetzliches Recht”.  In:Süddeutsche Juristen-Zeitung 1(1946),107ff.  Anhang zur Rechtsphilosophie,345-346ff.  Vorschule der Rechtsphilosophie,32、108-109ff.  Gedächtnisschrift für Gustav Radbruch,hrsg. von Arthur Kaufmann,Göttingen 1968,302ff. 转引自:同前注[1],第156-157页。

[44] 参见弗里茨·鲍尔:《民族社会主义的“法律的不法”和德国刑事司法》,载阿图尔·考夫曼编:《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追悼论文集》,哥廷根,1968年版,第302页及以下页。转引自:同前注[1],第157页。

[45] “Gesetzliches Unrecht und übergesetzliches Recht”,108ff. 转引自:同前注[44]。

[46]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社会正义的幻象”的“序言”,第2页。

[47]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06页。

[48] 哈耶克:“什么是社会的?——它究竟意味着什么?”,载《哈耶克论文集》,邓正来选编/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9-170页。

[49] 参见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290页脚注①。

[50] “Die Problematik der Rechtsidee”. In:Die Dioskuren;Jahrbuch für Geisteswissenschafen 3(1924),45ff. 转引自:同前注[1],第156页。

[51] 西塞罗:《论义务》第3章,第30节;转引自:同前注[1],第155页。

[52] Vom edlen Geist der Aufklärung;Beiträge zur Geistesgeschichte der Humanität und der Freimaurerei,hrsg. Von G. Radbruch,München 1948,32ff. 转引自:同前注[1],第197页。

[53] 此处,我建议诸位朋友在尚无多少空闲时间的情况下,先行览读邓正来先生为其译作《法律史解释》写的导读,这将便于你们去理解论者以下将要谈及的一些“理论问题”。参见:“社会学法理学中的‘社会’神——《法律史解释》导读”,同前注[46],第230-295页。

[54] 无需赘言,庞德的社会学法理学不论是对1949年前的中国法律人,还是1978年后的中国法学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过具体来看,也有可斟酌之处。譬如季卫东、赵震江和齐海滨三位老师就曾有过以下的表述:“我们在这里对‘法律社会学’与‘社会法理学’不做区别。尽管这种区别并非不足挂齿,而且也曾有过一些有意义的讨论,然而我们还是倾向于这样一种意见即二者实质上具有同一含义。”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理论教研室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法律室编:《法律社会学》,山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0页。倪正茂老师与前几位老师保持同样的理解,他说:“(庞德)宣布了他的‘社会学法学’亦即法律社会学的纲领。”倪正茂:《法哲学经纬》,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175页。对于此等不同认识,庞德自己的说法或许能为我们解开困惑:“我之所以在1911年开始使用‘社会学法理学’这个术语并且继续使用它,乃是因为这个学派是从那门有关社会的科学……中产生的并且是与它一起发展起来的;再者,该学派还努力把法律科学恰当地置于一门更为宽泛的有关社会的科学之中。”参见:Roscoe Pound,Jurisprudence,St.Paul,Minn,1959,vol.I,p.292、297. 邓正来先生立足于斯莫尔(Small)的观点——即人们渐渐认识到,不仅需要把此前社会学中所采纳的若干方法统合起来并且将这门科学统一起来,而且还需要把社会学与其他的社会科学联系起来——,继而对以上几位老师的意见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保留。(同上书,p.326,也见:同前注[46],第273页。)

[55] “Das Recht im sozialen Volksstaat”.  In:Der Geist der neuen Volksgemeinschaft;Eine Denkschrift für das deutsche Volk,1919,78ff. 转引自:同前注[1],第132页。

[56] “Klassenbegriffe und Ordnungbegriffe im Rechtsdenken”.  In:Revue internationale de la theorie du droit 12(1938),46ff. 转引自:同前注[1],第112页。

[57] “Die Aufgaben des staatsbürgerlichen Unterrichts”.  In:Staatsbürgerlichen Erziehung,hrsg.  von F. Lampe und G. H. Franke,1924,152-153ff. 转引自:同前注[1],第101页。

[58] 同前注[56]。

[59] Ihr jungen Juristen!,Berlin 1919,13ff. 转引自:同前注[1],第21页。

[60] Grundzüge der Rechtsphilosophie,172ff. 转引自:同前注[1],第27页。

[61] 我要提请诸位注意的是,拉德布鲁赫在此只做出了否定的命题:即他只是证伪,而不是证实。根据波普尔(K.Popper)的观点——“批判理性主义”(Kritischer Rationalismus),科学根本不能通过实证来证成(begründen),而只能对所提出的命题加以证伪。或许我们还可以再换种说法,即这一“否定的哲学”(philosophia negative)思想,是牢固地建立在西方的哲学传统上的,它本身并不确信对事物本性的认识,而确信对非本性的东西(Nicht-Wesen)的认识。假如“长远地看”(in the long run)某个命题不能被证伪,那么就形成了该命题之真理性的一个表征。Aphorismen zur Rechtsweisheit,127ff. 转引自:同前注[1],第27-28、158页。“我们还可以在卡尔·波普尔所创立的‘批判理性主义’这一点上来好好思考一下拉德布鲁赫,准确地说,他甚至是波普尔的一个先导者。”参见汉斯—皮特·施耐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对当代法哲学的影响》,载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斯图加特,1973年第8版,第354、356-357页;转引自:同前注[1],第207页。

[62] “Drei Strafrechtslehrbücher des 19. Jahrhunderts”.  In:Festschrift für E. H. Rosenfeld,Berlin 1949,24ff. 转引自:同前注[1],第110页。

[63] Der Handlungsbegriff in seiner Bedeutung für das Strafrechtssystem.  Zugleich ein Beitrag zur Lehre von der rechtswissenschaftlichen Systematik,143ff. 转引自:同前注[62]。

[64] “Rechtsphilosophie und Rechtspraxis”. In:Juristische Wochenschrift 1932,3738ff. 转引自:同前注[1],第24页。

[65] Ihr jungen Juristen!,3-4ff. 转引自:同前注[1],第58页。

[66] Ihr jungen Juristen!,6ff. 转引自:同前注[65]。

[67] “Die Natur der Sache als juristische Denkform”.  In:Festschrift für R. Laun. Hamburg 1948,S.16ff. 转引自:同前注[1],第162页。

[68] “Republikanische Pflichtenlehre”,Kiel 1926;Zitiert nach dem Abdruck in:Freiheit und Verfassung 1929,Heft 6,24ff. 转引自:同前注[1],第100页。

[69]《社会主义学者的问题性》(Die Problematik des sozialistischen Akademikers),载《社会主义的学生》1928年卷,2月20日第1号;也载《政治、学术和高等学校的社会主义意志》,全年卷1,1930年5月第1号,第7页及以下页;转引自:同前注[1],第51页。

[70] “Rechtsidee und Rechtsstoff”.  In:Archiv für Rechts-und Wirtschaftsphilosophie 17(1923/24),50ff. 转引自:同前注[1],第18页。

[71] Einführung in die Rechtswissenschaft(1910),7./8. Aufl. (letzter Hand),Leipzig 1929,195-196ff.  Der Mensch im Recht;Ausgewälte Vorträge und Aufsätze über Grundfragen des Rechts. 1. Aufl.,besorgt von Fritz v. Hippel,Göttingen 1961,100-101ff. 转引自:同前注[1],第184-185页。

[72] Roscoe Pound:Interpretations of Legal History,The Macmillan Company,1923,p.11. 转引自:同前注[49],第17页。

[73] 同前注[1],第181-182页。

[74] Aphorismen zur Rechtsweisheit,hrsg.  von Arthur Kaufmann,Göttingen 1963. 转引自:同前注[1],第182页。

[75] 日本学者将这本书的书名译作《不宽容ついての箴言》。参见铃木敬夫:《法哲学序说》,成文堂,1988年,第206页。转引自:同前注[74],第182页脚注。

[76] 同前注[74]。

[77] “Zur Philosophie dieses Krieges”.  In:Archiv für Sozialwissenschaft und Sozialpolitik 44(1917),155ff.  转引自:同前注[74]。

[78] “Sozialismus und Kultur”. In:Der Hamburger Reichsjungendtag der deutschen Arbeiterjugend. Berlin 1925,95ff. 转引自:同前注[74]。

[79] Kulturlehre des Sozialismus(1922). Berlin 31949,86ff. 转引自:同前注[1],第182-183页。

[80] 参见胡适:《易卜生主义》,民国七年五月十六日作于北京,民国十年四月二十六日改稿,原载于《新青年》1918年6月15日第4卷第6号。

[81] Brief,121ff. 转引自:同前注[1],第164-165页。

[82] 同前注[1],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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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 蒋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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