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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CLSCI期刊都关注哪些法学问题

青法平台 青苗法鸣 2022-03-20

前言

2020年度CLSCI期刊包括:《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比较法研究》《当代法学》《东方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法学》《法学家》《法学论坛》《法学杂志》《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环球法律评论》《清华法学》《现代法学》《政法论坛》《政治与法律》《中国刑事法杂志》《中外法学》。


全年这22本刊物共刊发了1900余篇文章。我们以问题为导向,发现CLSCI期刊今年特别关注以下十大类的问题:


一、“一国两制”及基本法问题

二、疫情防控中的公共关系和权利保障

三、《民法典》的出台

四、《反垄断法》修订

五、《行政处罚法》修订

六、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

七、人工智能、大数据与算法

八、个人信息与大数据保护

九、科研经费治理

十、环境法相关问题


在上面的十类问题中,有些属于2020年的法律热点问题,如“一国两制”及基本法问题、疫情防控问题、《民法典》出台、《反垄断法》及《行政处罚法》的修订等。还有一些是法学领域近年来一直讨论、关注的重点问题,如人工智能与大数据、个人信息与数据保护、环境法相关问题。还有一些问题是由时事引发的讨论,如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科研经费治理的研究。下面我们将这十大类问题进一步分成三十四个小类,进行相应的介绍。


囿于文章篇幅、判断上的主观性和收集者个人的能力,本文不可能涵盖2020年CLSCI期刊中的所有专题和专题中的所有相关论文,只能在尽力考虑时效性、重要性、有关论文数量和文章相关性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取舍。也欢迎读者在评论区对于疏漏之处多多补充、提醒。



一、“一国两制”及基本法问题

近年来,我国“一国两制”的实施和作为特别行政区的香港始终是备受争议与讨论的话题。法学学们也对此密切关注,试图从法学角度探讨香港基本法与宪法之前的关联以及香港基本法的某些条例等。2020年CLSCI期刊也有10篇与之相关的论文,数量和比例虽不高,但法学学者对于相关问题的重视度有逐步提高。



有关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的10篇论文中既有宏观对于整部法典本质的探讨,也有针对具体条例的研究;既有对法典本身的分析,也有结合实时热点现象的探究。不仅论证了香港基本法和宪法的关系,即整部宪法是香港基本法的立法依据,在新时代要积极挖掘宪法与基本法中的国家规范含义;也对基本法的某些具体细则进行了阐释分析;还有对香港特区的某一法律现象的研究,以及中央权力在大湾区的进一步推进实施的具体路径。


二、疫情防控中的公共关系和权利保障

2020年是不平凡的一年,新冠肺炎疫情让我们的生活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同时也对我们的法律提出更高的要求,无疑新冠肺炎疫情的突袭是对我们生活和法律的一次重大挑战。故法学界对疫情防控相关法律问题极为关注并提出了自己的思考。


(一)疫情防控在公共管理领域的影响

1.疫情监控措施和法律体系

疫情防控在公共管理领域的影响首先体现在监控和整体法律,对此CLSCI期刊有较多学者提出自己的观点。从宏观的视角来看,对国家治理体系和防控制度提出目前无所不在的社会监控,对个人自有和隐私都构成一定的威胁,在传染病防控及应急机制等方面,还是需要借鉴相关以往经验,将制度体系化推动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从经济法和经济犯的角度切入,则可以在分析疫情成因预防和其必要性的同时,提出将刑事治理彻底实现从国权刑法到民权刑法的转型。


2.公共卫生治理

通过对我国公共卫生法中的预警制度进行反思,结合相关原则和模式,学者们提出在预警阶段强化风险预防的措施,以期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实现疫情期间社会的良好运转,推动公共卫生法治建设。


3.疫情信息公开

疫情突然袭来,给法秩序带来巨大挑战,我国在信息公开、应急征用、规范性文件审查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管理等方面存在混乱、不规范的情形,对此应该遵守原则,灵活应对多种情况,完善法治体系,提高城市的治理能力和水平。


4.疫情期间的相关犯罪

从宏观角度来看,应以疫情期间犯罪的刑法应对为中心,围绕疫情期间常见罪名犯罪成因,实现刑事政策精准化。从微观的角度来看,和此次疫情有关的相关犯罪包括: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法系列问题、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行为、隐瞒接触史、症状进入公共场所的定罪等。也有学者从法教义学角度提出应采用疫学因果关系和把危险责任纳入生物犯罪的有责性判断,适当强调口袋罪的预防性扩张。


5.传染病防治法

学者认为,传染病防控依赖公共权力的运用,同时需要依靠作为“防卫法”的刑法来完善传染性疾病治理体系。


6.科技伦理的变化

疫情的爆发也变相加速了科技的发展。疫情期间的科技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对人们生活有利有弊,弊端则可能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治理,引领科技更好地为人们服务。


(二)疫情对私法主体关系的影响

1.个人信息保护和疫情防控

毫无疑问健康码在疫情防控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与此同时大量个人信息也被政府掌控,在政府宏观防控措施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需要保持平衡。在个人权利方面,疫情期间公权力机关对个体权利的限缩也应该遵守比例原则、法律保留等原则以保障个人权利。


2.疫情和不可抗力、情势变更

在合同法领域中最为关键的问题即疫情是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据此需要区分扩张性不可抗力条款和限缩性不可抗力条款,将现实情况类型化以区分疫情在合同法中的不同适用情况。


3.疫情和劳动纠纷

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履行受到一定影响,在这期间劳资利益的平衡以及责任承担又是新的挑战,同时远程办公新形式仍应同样遵守劳动法基本原则,灵活应对各种突发变化。


(三)疫情对于国际社会关系的影响

疫情不仅对国内各种法律关系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对国际社会和国际法律关系产生重大影响。新冠肺炎疫情作为非传统安全威胁,其需要国际社会合作来解决,应通过缔结国际条约以应对此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同时保证贸易正常化、推动建立国际知识产权新秩序以稳定国际社会关系的发展。


三、《民法典》的出台

2020年5月28日,万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出台,这也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民法典,在中国法治建设历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当然,《民法典》的出台也是轰动学术界的一件大事,在《民法典》出台前后均有不少文章对民法典的整体意义、分编布局、具体条文、立法进程等等进行了深入研究。此外,《民法典》的通过也不仅仅是民商法学界的盛事,其他部门法领域的学者也对《民法典》怀有极大的兴趣,试图探究《民法典》出台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


(一)对民法典的意义、体系的解读

在民法典出台前后,有不少知名法学家从民法典的立法历程、解释方式等宏观角度出发分析《民法典》的意义和作用。既从宏观角度强调《民法典》所体现的时代特色和时代意义,以及《民法典》对现实问题的关怀,也有梳理了民法典的立法进程和对过往规则的吸收过程,并且与比较法上的立法进程相参照;还有侧重于探讨如何理解和适用《民法典》及与其配套的各类规范,如何构建出科学、完备的解释体系,如何在实证法体系与现实问题之间构建桥梁。《民法典》所体现的体系逻辑也是学者的研究对象。还有学者将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具有争议的、“增删改”的重点内容,将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区分为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立法技术问题四个角度加以分类讨论。


(二)对民法典各分编的整体观察

除了对于民法典总体上的时代意义的评价,也有很多学者选择针对2020年新鲜出炉的民法典各分编的内容进行相对具体的评述,几乎涵盖总则之外的每一个分编。对于物权编的评述均较为总括。而对于合同编,在关注其中所规定的新规则、新问题之外,学者们则是主要关注合同编和债法体系之间的关系,以及合同编如何发挥债法总则功能。人格权编是《民法典》的一大创新,因此学者们对于人格权编的关注和争议也较多,重点在于人格权立法体例、人格权权利性质、人格权权利体系、人格权权利类型、人格权权利内容、人格权行使规则、人格权保护方式和人格权具体保护方法等方面的新亮点。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是与普通大众的生活现实最接近的规范,涉及社会最基本的生活组织,因此其中的制度变革和价值导向也受到学者们的格外关注。对侵权责任编的评述集中于其体系构造、制度设置、规则整合上的新发展。


(三)对民法典分编中具体制度的探讨

1.“三权分置”

“三权分置”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机制等问题一直是近年来的热点问题,《民法典》正式将该制度纳入民法典物权编。因此,学者们就“三权分置”的结构体系、法律表达、其中的重要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和构造等问题进行分析。


2.动产担保制度与登记制度

在动产和权利担保领域,《民法典》进行了较大的革新:采“登记对抗主义”,构建统一的担保物权优先顺位规则,合并浮动抵押与一般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规则,确立了价款债权抵押权(PMSI)的超级优先效力,对于担保规则乃至于物权法的理论构造都产生了较大影响。


3.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原本就是合同编中的一大重点制度,而鉴于《民法典》草案在合同解除部分的新规定涉及了争议较大的“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及“合同僵局”,因此不少学者围绕这一主题展开了论战。此外,《民法典》也在合同编总则部分明确添加了针对不定期继续性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的统合性规范,也有学者对此表现了关注。


4.无因管理制度

《民法典》中对无因管理以6个条文进行了与旧法相比较为详细的规定,将其置于合同编第三分编“准合同”之下,其条文适用和体系作用也引起了学者的关注,出现了较多的论文关注这一问题,并对无因管理中的各项要件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同时,也有学者探讨无因管理与委托合同、见义勇为等制度间的交叉关系。


5.高空抛物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高空抛物责任规则因其具有"连坐"性质而引起了学者和社会的争论。民法典编纂对此进行了修正,规定违反该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自己责任;只有在确实无法查清真正的侵权人时,才由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并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行使追偿权。因此有关论文对于这一立法上的变化进行了梳理,同时进一步建议为了填补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可以构建统一的高空抛(坠)物受害人社会补偿基金,可将损害进一步向社会分散。


(四)民法典与各部门法的衔接

《民法典》出台后,除各编中新规定的研究,还有《民法典》与现有各部门的衔接问题也是学者们关注的焦点,从统计的文章来看,其他部门法与民法典的衔接问题研究主要集中于刑法与商法,其次为宪法与行政法学和环境法。


1.民法典与刑法学

民法典与刑法的结合点在于公私法融合的背景下,民法对于刑法的指引作用研究。具体如民法中能够为刑法所适用的出罪事由;《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24条及第1025条对我国侵害名誉权类犯罪的指引作用。


2.民法典与商法学

民法典与商法的衔接点在于民法与商法在相同领域的功能分工。如民法典与商法通则在完善市场法制方面的作用分工,民法典应侧重创造市场经济秩序所依赖的宏观法制环境与通用性技术条件,商法通则应致力于恢复亚社会多元自治性法源特征;民法典时代下民商合一的构建问题也被讨论。具体问题包括:公司法创设的债权人审查章程与决议的注意义对《民法典》第504条的解释与适用的影响;《民法典》确立合伙企业在内的非法人组织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背景下的合伙企业财产制度;《民法典》物权编和《证券法》对证券担保融资实现联动监管的问题;引入信托制度完善民法典第33条所确立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


3.民法典与宪法与行政法学

在宪法与行政法学方面主要涉及民法典与宪法的关系。例如,学者对宪法与民法典关系方面的四个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包括:基本民事主体表述为“公民”还是“自然人”;“自然人”类型下是否应将其区分为公民和其他自然人;民事主体内部是权力关系还是权利关系;宪法之下人格权利与公权力如何平衡的四个问题;民法典中的公法条款当如何发挥作用,民法典中的生命权同宪法的关系,人格权的保护如何同宪法规定的人格尊严相勾连,在后民法典时代如何确保民法典的规定不被其他规则所掏空等问题。


4.民法典与诉讼法学

民法典与诉讼法学的结合点在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问题。包括:民事诉讼法在与《民法典》的原则、精神以及制度层面的协调对接问题;对《民法典》等制定法上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辨析,提出了若干条款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法建议。


5.民法典与法理学

在法理学层面,主要探讨我国民法典的中国法理。例如,民法典中党领导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之程序法理;中国民法典的法理定位问题,提出四个命题:“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民法典是经国序民的良法重器”“民法典是人民主体的权利宝典”。


6.民法典与国际法学

民法典与国际法的衔接集中于国际私法,主要研究国际私法相比于民法的独特性,以及在民法典时代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完善问题。


7.民法典与知识产权法学:民法典时代背景下,确立知识产权法学独立的司法研究范式问题。


8.民法典与环境法学

民法典中绿色条款、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等新规定是与环境法的主要衔接点。


四、《反垄断法》修订

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距今已经有12年。在此期间我国在反垄断执法经验和能力较执法初期有了很大提高。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尤其是互联网巨头的出现与壮大,我国在反垄断领域面临着新的问题与挑战,反垄断法也亟待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产生的新情况、新变化。今年的反垄断法修订也成为学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


首先需要注意到的就是对于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研究,这也是近年来社会所热烈讨论的问题。学界对此的讨论也比较集中,分别从数字经济下的平台、数据、算法等以及大数据的法律规制等角度展开研究。



其次讨论比较多的是关于垄断协议以及其他具体某一制度的问题,如对垄断协议的设计与完善、协同单边公告违法性的认定、比例原则的引入等。



最后则是根据当下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际形势变化以及反垄断法实施的12年间执法经验的积累对于我国反垄断法的修订的路径选择展开研究。



五、《行政处罚法》修订

我国现行的《行政处罚法》与1996年通过并实施,其在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大作用。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推进,《行政处罚法》面对行政执法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已有不适应之处。之后于2009年和2017年先后进行过两次修订,都是对个别条款的修订,而与上次修法相隔三年,今年又迎来了《行政处罚法》的第三次修订,修改调整补充增加的条款相对较多,相较于前两次修订是一次大修,也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


从对2020年CLSCI期刊中有关《行政处罚法》修订的文章来看,学界首先比较关注的问题是对行政处罚定义与种类的研究。共有5篇文章从行政处罚的定义、种类多元化、完善体系等方面进行研究。



同时,责任主义也是学界在本次《行政处罚法》修订中比较关注的问题。



除此之外,也不乏从行政处罚的制裁性、主观要素、危险性评价等方面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程序、制度设计和修法中面临的其他问题进行的研究。



六、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的重大变化,其作为2018年新增的一项制度,在实体和程序方面都存在诸多争议,一直都是刑法界的热点问题。余金平交通肇事罪案中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又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到了热度的前端。


(一)自愿和从宽问题

1.自愿性问题

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判断一直是学界和实务界争议的重点问题。认罪认罚的目的是帮助被追诉人真正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更有利于其早日回归社会,应注重程序正当和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化。在现行强职权主义下,自愿性难以得到保障,容易引发协商性刑事司法错误,导致冤假错案的出现,对此应该通过刑事证据印证和值班/辩护律师的作用和以保障被追诉人同意有效性,可以尽量避免屈从性认罪。


2.量刑实践

认罪认罚的量刑实践中涉及量刑协商、量刑建议和量刑精准化等问题。应当在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中我国引入的量刑协商制度,这一制度在司法制度中的运转需要依靠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三方共同实;对于现存的挑战应用精细化的量刑方法和标准等措施来完善量刑建议制度。量刑建议与量刑精准化仍存在若干分歧和争议,应对量刑建议制度进行具体建构,增强良性沟通的公开性并强化量刑裁判的说理,真正实现求刑权和量刑权的良性互动以及量刑的效率和公正。


3.和各项从宽情形联系和位次

认罪认罚从宽与坦白从宽、自首从宽、和解从宽之间存在关系复杂、适用混乱的问题,对此这些从宽情况的关系需要进行梳理,进而再探讨是择一适用、叠加适用还是限制叠加适用,进而使得多重“从宽”能够得到适当实现,保障追诉人应有的权利。轻微刑事案件中重要的从宽类型即酌定不起诉,目前酌定不起诉仍存在适用率较低的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酌定不起诉存在不安全兼容的情况以及缺少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此应该构建适合的司法审查程序、科学的程序适用指南和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丰富酌定不起诉从宽的层次性。


(二)程序层面

1.诉讼程序

在认罪认罚相关诉讼程序方面,涉及当庭宣判、上诉、速裁程序和合意式刑事诉讼方面。新型刑事诉讼形式即合意式及速裁程序有利于弥补传统庭审的形式的弊端,但它们的有效运行仍需要完整的体系以及认罪认罚自愿性司法审查机制予以保障,将轻重罪案件进行划分,推动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引入,使得当庭宣判的数量急剧上升,这一现象需要人们对庭审实质化进行反思,进而对不同案件的审判方式有正确的运用。由于《刑事诉讼法》尚未对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被告人的上诉权该何去何从,二审法律该如何完善都是未来需要思考的课题。


2.体系化建构与解读

从历史回顾和体系化的视野来考量,则应对我国认罪认罚的理论体系进行正确建构,推动轻微刑事案件审判分流程序形成,最终确保认罪认罚具有效率和权利保障的双重特性。现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未来应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该进行规范化、正当化调整,体系化地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


3.被诉人和辩护人权利保障

要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实现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最关键的权利是被追诉人的知情权。而律师在场权问题、意见独立原则、阅卷权等权利都还有待完善,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中量刑建议形成是依靠控辩双方的量刑协商,所以要保障量刑建议形成过程公开和透明,同时完善值班律师制度,推动刑事辩护完善,实现控辩平衡。


4.认罪认罚具结书

从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答辩的撤回出发,则应当允许被追诉人撤回;在保障被追诉人的撤回权利的同时也要防范撤回被滥用,以维护司法秩序。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应当规范化,当协议破裂时应有程序反转的正当规则,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着完善方向进行。


(三)司法系统内部变化

1.检察机关地位和公诉模式变化

目前我国实际上形成了检察主导的刑事案件处理模式,即检察机关在处理认罪认罚案件中具有实质性的主导作用,这种模式有利于认罪认罚案件的高效处理,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缺少足够理念基础的支持,未来应加快更新理念,优化法律监督体系的建构。就认罪认罚案件中诉讼模式而言,应当多层次把握公诉模式转型的特点,在刑事普通程序内部建构“二元模式”,对于有无诉讼争议的案件分类化审理,进而实现模式的转变。随着新型犯罪的增加,我国控辩模式应由"确认核准模式"转向"商谈审查模式",以这种模式充分彰显控辩协商的内在道德,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权利化改造,指引我国认罪认法制度良性发展。


2.审判机关和公诉机关之间矛盾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逐渐形成“以审判为中心”和“以审查起诉为重心”的两个“互斥共存”的程序格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本土化的问题,提出应加强双相沟通,以达到检察主导与审判中心的调和状态。对《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进行解读并对“一般采纳”这一表述展开解释层面的探索后,学者们试图在实现庭审的公正的同时缓解检法的矛盾。


(四)其他问题


1.本土化问题和国外认罪认罚制度发展

德国在认罪认罚协商制度中存在大量程序非正义,对于这些问题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认罪协商制度作出了新解释,改变了原有非正义的局面,对我国来说法院应在庭审中承担程序性主导义务,保障被告人权益,实现程序正义。


2.重罪案件和轻罪案件适用

重罪与轻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价值取向应有所区别,因此需要在案件类型化基础上对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进行改革。


3.醉酒型危险驾驶罪

目前"醉驾"犯罪治理主要存在案件证据的"薄弱"、司法适用的实践争议和行为规制的"潜在漏洞"三大症结,对此应建立刑法统一适用规则,完善犯罪打击体系,从源头防控犯罪。


4.关于企业认罪认罚和企业合规

刑事合规存在多种类型和司法领域存在合作的关系,这是一种特殊预防理论的体现,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企业合规正确发挥犯罪治理功能有利于其拥有司法的生命力。在引介其他国家立法时,需要注意缓起诉制度的限度、检察权主导和约束等问题,同时限缩企业缓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发挥企业缓起诉制度的功能。


5.《监察法》的衔接和职务犯罪

《监察法》中职务犯罪的相关认定和《刑法》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的衔接上存在较大的差异,论述两法衔接的必要性,同时也从不同层次提出相应对策以使两法得以衔接。


七、人工智能、大数据与算法

随着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不断发展,其对社会的影响也愈加深刻。2020年,法学界也从法学的视角,展开了对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相关问题的热烈讨论。


(一)人工智能与大数据在行政管理方面的运用

人工智能对国家治理和行政管理方式的变革有推动性作用。但是人工智能系统的引入、电子化许可规则的确立和自动化的信息处理过程,不能取代行政许可机关的裁量判断,行政许可机关仍要承担"个别情况考虑义务"。构建以科学、人本、公正、包容、共治为核心要素和鲜明标识的法理型法律秩序,是破解智能社会“治理赤字”的当务之急。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不能仅靠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还要注重法治的保障与促进作用。


而人工智能强大的功能也为监管方式带来挑战,行政法的关注焦点需要从传统行政程序向计算机程序算法拓展。


(二)人工智能与大数据对立法环节的新要求

人工智能与大数据对立法环节提出了新要求。对人工智能的立法基础和路径,应当深入到科技法及其迭代发展的语境之中加以认识,并且自觉体现"历史-发展""社会-技术"的连接性。


(三)人工智能与大数据对司法领域的新影响

2020年,学界对人工智能与大数据对司法领域的影响有比较热烈的讨论。


1.在司法裁判领域可以发挥的作用

人工智能司法裁判系统的研究应该由定罪系统的全局性模型建构转向裁判事实的要素式模型建构。应当明确人工智能技术的定位和适用范围,加强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适度分离司法裁判工作与人工智能产业,调整法官考核评价机制。未来应当降低对于司法人工智能的盲目期待,将研发重心从通用领域转向司法专用领域,转变司法人工智能的投入模式。建立可信赖的AI司法系统,应从技术保证、制度保障、审判框架设置等方面出发,采取算法审计、赋予法官监督权、当事人抗辩权、法律与技术的互动等诸多手段,实现AI司法的有效、可信治理。面向互联网、人工智能的未来发展,需要推动司法与网络思维、技术、监管等治理要素的耦合,以更加专业化的网络司法来整合监管资源,推进网络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


2.对证据认定规制的重塑

要实现证据标准与人工智能的适度融合,避免机械司法和办案中的路径依赖。人工智能在刑事证明中的引入,应当以统一证据标准为核心,重点围绕证据标准指引、证据规则指引、单一证据校验、证据链和全案证据审查判断、要素式讯问指引和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展开。人工智能算法在复杂度、容错性、确定性与统一性上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在技术呈“指数爆炸”发展的时代,未来将人工智能算法引入证明力评判中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四)人工智能及其生成内容在知识产权法上的法律地位

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作为知识产权的对象应无理论上的障碍,争论更多的是技术难题,即由对象产生的权利应当由谁享有。也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作品都不能满足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要求,对人工智能作品可通过网络登记加开放许可等措施予以管理,其对于著作权制度的挑战可以得到化解。还有学者认为当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高度依赖于人类的参与,其缺乏可版权性的合法性基础;“道成肉身”的具身人工智能具有“类人”的智能,其生成内容具有可版权性的合法性基础。而结合职务作品制度探讨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学者认为应当借鉴"视为作者"原则,重构"职务作品"制度,建立新的"雇佣作品"制度,采用"法律拟制"技术确立人工智能作品的"法律作者"地位,让人工智能作品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专利法领域,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算法不是绝对属于非可专利主题,需要结合人工智能算法发明的特点,对现行法确立的专利实质要件审查标准做相应的调整。本质为算法创新的人工智能发明突破了专利法保护的排除范围而具有被授权的可能性。人工智能发明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审查标准均能够在既有专利制度框架内寻求解决路径。


(五)人工智能、大数据与刑事犯罪

刑法领域也对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有较高的关注。人工智能犯罪主要在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和犯罪责任三个方面对原有刑法观念和刑法规范产生冲击,需要根据本国刑法应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积累进行不断探索,内化生成体系化的预防性规范以应对冲击。依赖于对涉人工智能犯罪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社会结果之间纯客观因果关系的认定,而涉人工智能犯罪中归责问题的解决,则应根据对行为人主观罪过等要件的认定。在人工智能时代的刑法学研究中存在不同观点和争议完全正常不足为怪,对人工智能刑法学探讨研究的前提应是对所涉对象、前人成果及相关概念全面了解,理性、客观地提出自己的见解,论述应实现逻辑自洽、自圆其说并言之成理。不应开展"为批判而批判"的"伪批判"。我国刑法目前忽略了深度伪造法益侵害的独立性以及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的特殊需求,无法完全实现刑法的规范目的,学者以此为基础展开了对“深度伪造”在刑事制裁上的讨论。而在自动驾驶领域,既有的刑事法律规范足以解决自动驾驶汽车肇事的刑事责任归属问题。


(六)人工智能与民法

是否应当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是学界论争的焦点问题之一。人工智能与医疗影像技术的融合应用,大大提高了疾病诊断的效率与质量,其诊断错误所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也不容忽视。自动驾驶交通事故责任也是一大问题,自动驾驶技术具有的智能性、安全性、风险性特征导致其交通侵权行为主体不明、责任边界模糊等困局。


(七)算法以及算法规制

反向实现数据确权、有益于构建智能社会的法律秩序、应对数字经济挑战、有助于人工智能司法化、嵌入并助力行政活动。

关于算法对公共治理的促进作用,有学者认为算法权力正在逐渐形成一种“准公权力”。为了增加算法的透明度,可借鉴保护药品数据的管制性排他权制度,以算法公开(保存源代码)为对价赋予算法开发者一定期限内的市场排他权。法律应当为不同潜在责任主体创设不同缺省合规义务,引导算法运营商、技术开发方内部化不合理社会成本,以构建人工智能责任体系的中国标准。此外,学者尝试在比较法的视域下探讨算法规制的措施。


八、个人信息与大数据保护

进入信息社会以来,公民个人的信息与数据成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侵犯个人信息与数据的案件也屡屡发生。近两三年以来,法学学者们都对个人信息与数据保护问题极为关注,对此发表了相当多的论文和著作。


(一)个人信息与数据的权利属性和界定

讨论对一项法益的保护,首先就要明确它的权利属性和权利边界。2020年CLSCI期刊也有较多论文涉及对个人信息权利和数据权利的定性。学者们的研究多从这几个角度出发:从较为宏观的角度试图确定个人信息权利的边界,并结合最新规范《民法典》中的条文探索个人信息保护之路;从信息和数据的概念辨析出发,以更好地实现对两种不同的法益的保护;厘清个人信息权是否具有诉讼权利的身份及其与其他诉讼权利的关系;在新型信息身份的背景下探讨对隐私的定位以及如何维护信息隐私及其身份功能的原则性框架;将个人信息人格权益进行分类讨论,得出了对隐私利益、自决利益及其中产生的经济利益的不同保护路径。


(二)个人信息与数据的合理使用

不少学者结合最新规范《民法典》梳理出民法体系中对于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规范体系。也有主张引入经济激励制度构建人格保护与利益激励相结合的“二元机制”,有效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的合理流通和利用。还有学者从具体问题出发,讨论公共空间监控的运用和个人信息合理使用之间的矛盾及其解决。


(三)个人信息与数据的保护机制

1.立法规划和治理模式重构

既有从立法和政策的角度探讨国家和政府应当如何完善个人信息与数据保护的法治化路径,也有从具体的角度出发,构造个人信息与数据保护的治理理念、治理模式和治理制度;或是对信息的保护与表达自由相结合,重新审视信息在言论系统中的作用并将表达自由重塑为信息自由。比较独特的角度是聚焦于特殊主体,并提出相关的法治化权利保障模式。


2.私法体系中的个人信息与数据保护

数据使用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分配、个人信息和数据权利被侵害时的法律救济都是学者研究的重点。也有学者选择以企业并购这一特殊场合为视角审视个人信息的保护路径。


3.刑法保护

既有学者总述了如何根据个人信息的不同权利属性,合理限缩有关罪名的构成要件,也有学者是探讨了具体的有关个人信息与数据的罪名研究。


4.对域外经验的借鉴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于2018年生效,它在欧盟范围内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前所未有之强,堪称史上最严格的数据保护条例。因此不少学者以欧盟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为域外的比较对象。当然,也有学者从美国、法国等国的相关司法案件中借鉴经验。


5.其他保护

还有宪法与行政法方向的学者研究涉及个人信息与数据权利在宪法上的意义和对公民表达自由、个人隐私的保障,行政法体制下对于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惩罚机制,并建构相应的行政执法程序。


(四)个人信息与数据的具体形式及保护机制


1.知情同意权

信息自决权是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基础权利,知情同意则是个人信息自决权的核心。在构建知情同意规则法律保障机制之外,还有学者从刑法保护的角度明确App运营者非法获取、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或提供给他人的刑事责任。


2.人脸识别

在数字人权时代,人脸识别技术给日常生活既带来了便利,也给个人信息、隐私和财产带来风险。学者们试图探索新的法律规制路径以规制人脸信息采集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建立基于责任和参与的多重治理机制。


3.数字货币

学者们从以下角度展开了对数字货币进行研究:从数字货币的定性出发,为进一步建立数字货币监管制度奠定基础;从私法的角度建议针对数字准财产权益制定有关规范;结合区块链背景提出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机制;货币数字化场景下洗钱犯罪的新形态和新入罪标准;结合区块链技术解决了数字货币在国际商事诉讼中的证据难题。


4.其他

除了上述问题外,学者们还关注了诸如手机自动记录用户轨迹、搜索引擎数据痕迹处理、互联网可信身份认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等等问题。


九、科研经费治理

近年来,有关于高校科研经费治理的质疑和争议层出不穷。法学学者们也对此密切关注。2020年CLSCI期刊也有共8篇与之相关的论文。数量和比例虽不高,但《法学论坛》和《法学杂志》两种期刊均为此开辟了一期专栏,三大刊中的《中国社会科学》和《中国法学》也刊登了有关论文,也能够体现法学学者对于相关问题的重视度逐步提高。


有关科研经费治理的8篇论文中,既有宏观的法治化路径的建构,也有从微观切入点入手的论文;既以人为本,探讨了科研人员的权利保障、激励机制和宽容制度,也以法律关系为导向,探讨了科研经费合同及其中的信任关系。以及,如何运用国家权力对于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的不端行为进行监督和追责:从权利保障和税法激励的正向模式着手,以实现激励助强与平等扶助二者兼顾为原则,以充分发挥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为目的,论述科研经费治理模式;从反面角度进行论述,以消极层面上对科研失败的容忍与接受和积极层面上对科研人员权利的尊重与保护两个维度出发;与新出台的《国家监察法》相结合,论述如何实现科研经费治理从《刑法》主导向《国家监察法》主导的归责模式转变,以实现完善的追责路径。


十、环境法相关问题

(一)环境法学基本理论

环境权从九十年代开始成为学界讨论焦点,至今虽没有定论,但仍属于学者们研究的问题,同时在其理论研究更加细化和深入。所研究的领域包括:环境权的基本理论、环境信息法权、公众环境参与权、环境相邻权。


(二)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我国所编纂的民法典特色之一在于绿色条款的引入以及绿色原则的进一步贯彻,因而学者对于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及各编相关绿色条款的中讨论较多。如如何使《民法典》与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的有效衔接的问题;民法典物权编所规定的相领权制度解释问题;民法典物权编绿色制度的直接保护环境私益和间接保障环境公益的双重功能问题;民法典合同编四个体现民法绿色原则要求的条文;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复合性问题。


(三)环境法治与环境法学

民法典的法典化,也引发环境法法典化问题的讨论,以及相关配套单行法立法的研究。通过建立沟通与协调机制,从法理学方法论上加以解决因缺乏生态文明的价值统领而出现的传统法律与环境法之间、环境保护法律手段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问题,而该手段只能是义务。在环境法学科建设方面,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环境法治客观条件与话语体系发生深刻变化,环境法学须予以适时因应。中国环境法学研究要走出西方话语禁锢,实现话语自觉,构建中国学术话语权。


(四)基本制度

今年CLSCI期刊文章所涉及的基本制度有生态补偿和损害赔偿制度、环境税及资源税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在生态补偿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方面,有学者研究跨界流域利益补偿法律机制的构建以及国际法上的环境赔偿标准,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及立法提供理论与实践借鉴。在环境税及资源税制度方面,有学者以资源租、税、费的功能与实现方式等基本理论问题为切入点,从理念和规则两个层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资源税制度;以庇古税原理为基础,从征税范围、税率结构、税权配置等方面完善《环境保护税法》;从环保部门的权责配置角度研究如何提高环境保护税征管效率。对于排污许可证制度,有学者从“一证式”综合排污许可证制度在实践中所出现的一刀切问题出发,研究管理者的成本效益逻辑、管制者和被管制者之间博弈,以及排污许可政策的公共选择来解决许可证一刀切实施的问题。


(五)环境行政机构与环境行政执法

环境治理的主要手段为行政手段,故环境行政机构设置与执法问题多为学者所研究。在执法者与违法者对立的实践背景下,新的执法方式需要进行转变和发展;《环境保护法(2014)》第6条第2款所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质量责任在我国法律文化中得到强化;大数据时代下,数据化管理的思维将对环境管理体制带来革命性的冲击和挑战,以及环境管理体制的改革与重塑。


(六)环境法具体领域

国家公园及自然保护地、野生动物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的问题在今年的期刊中出现了多次,是环境法领域的研究热点。有学者试图得出《国家公园法》是否应当确认游憩功能;有学者试图将自然保护地立法体系化,推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和中国特色国家公园体制的建成;自然保护地立法需构建以分区定保护级别制度、总行为控制制度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并采用“自然保护地基本法+各类自然保护地特别法”的总分结构。在自然资源领域,自然统一确权的登记问题、确立特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都是学者研究的重点。其他具体领域则包括法律上宣布的地方政府大气环境质量责任制度建设、海洋区域相关环境利益的制度或立法问题、水资源监管的法律规制问题。


(七)环境保护的司法机制和诉讼形态

环境侵权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从上世纪90年代至今一直为学术研究焦点,以及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继民法典的出台后也成为环境保护诉讼的研究热点。在环境侵权制度方面,环境侵权制度在行为认定、救济对象、救济方式上应从单一向双重的转变;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证明判断相比于传统因果关系证明有所创新。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研究,不仅有两者自身制度的特殊性研究,如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也有两种制度的衔接问题研究。


(八)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

在刑法规制方面主要围绕污染环境罪的主观、客观、因果关系等犯罪构成要件以及犯罪形态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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