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法论(一):以人为本、以研究为基础、以文化为导向
编者按:
保护好、利用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大战略任务,是彰显文化自信的有力抓手,是塑造城乡特色风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对于维系中华民族精神家园、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今年3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通报批评5个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力城市,这源于在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制度建立35周年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的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工作情况的评估检查。近日,两部门又印发《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情况的通报》,通报了评估检查情况,系统总结了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
检查只是手段,批评意在督促,明确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对策、思路才是根本所在,为此,本报特别约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专业委员会、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学术委员会的专家撰写文章,介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念、方法、路径,共同探寻可持续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保护之路。
两次评估检查、两次通报批评。
2012年,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制度建立30周年之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文物局联合开展了全国名城大检查,随后根据检查情况,对因保护工作不力致使名城历史文化遗存遭到严重破坏的聊城、邯郸、随州、寿县、浚县、岳阳、柳州和大理予以通报批评。
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文物局再次开展名城和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近期,根据评估检查结果,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对山东省聊城市、山西省大同市、河南省洛阳市、陕西省韩城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5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力的城市予以通报批评。
为何前后间隔5年,被通报批评的名城无论城市级别、规模,还是历史文化价值、历史影响都有所上升?
可以看到,被通报的名城其所出问题无一例外都与城市开发建设有关,而其中大部分城市都采取了人、房分别处置的拆迁方式,即除了对认为无需保护的建筑采取全部搬迁拆除方法外,对一些要“保护”的建筑则实施“人走屋留”策略,以尽可能收回建筑产权,避免在改造过程中与原有居民发生关系。
这种房地产商喜欢的旧城开发模式不知何时成为名城保护中普遍认同的“高效”方法,面对一个空荡荡的“无人区”,政府部门和开发商当然可以“为所欲为”。
因此,要杜绝再发生类似问题,就应该在相关保护规范、条例的基础上设计出一套真正符合名城特点的建设发展实施方法。
进一步明确并细化名城价值,围绕价值提出具有针对性的保护整治方法。
在目前条件下,当务之急是停止在名城及其他有一定历史价值的城区和街区中采取简单化的土地出让方式以及开发商短线操盘的城市开发模式。
当前,我国城市化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注重品质和环境的新阶段,对于名城和其他任何一座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城市或城区,在开展改造更新时,都不应再采取“三通一平”的土地出让方式,而应当将城市历史文化、传统生活、传统功能、传统空间形态和既有建筑作为地块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进行综合性的价值评估。要变“土地开发”为“城市保护与更新”,即要认识到“城市”是由活生生的人群、他们的生活及其历史文化所构成的。对城市、特别是历史城市的任何改变,都应首先研究这种改变可能带来的结果以及能够为居民作出的贡献。
现行城市开发模式最大的问题就是只见地而不见人、只注重经济价值而忽略历史文化价值。应当认真学习和研究“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方式,在涉及城市保护与更新的决策过程中,大大提高全体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程度,大大提高各种城市建设和管理行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大大提高城市土地价值评估中历史文化和所有现状环境的权重。
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推行“以人为本、以研究为基础、以文化为导向”的名城发展实施方法。
在“长时段”中把握名城变化的速率和节奏。
应当认识到,任何名城都存在随社会经济发展而持续改变的需要,只是应当将这种改变控制在合理的程度之内。
在历史上,城市一直在发生着种种改变,每个居民每年都可能会进行家庭改造或重建自己的宅院。从一个长时段来看,城市依赖于这种改变而时刻保持活力并与时俱进,而从人的一生来看,这种改变是比较有限而可识别的,因而也就易于形成对城市的认同感。
在现代社会,名城保护与发展的关键同样是把握并控制其在当前条件下变化的速率和节奏,使其能够在城市整体变革的背景下保持社会对城市的文化认同感。
在大规模城市化过程中,要求所有城市都保持传统的发展速率和节奏并不现实,也不可能。对于名城而言,限制其合理发展同样不可取。故应当坚持基于传统生活方式、文化遗产、空间格局、建筑形态保护传承与可持续发展的方向,结合名城具体条件研究并探索出一条因地制宜的发展路径。这些改变的要点应当以“适当改善、合理发展”为中心,以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水平改造提升为主,对街区和传统建筑的保护修复要持之以恒。因为名城中的许多问题都是在历史过程中积压、叠加而形成的,因此需要在一定的时间中加以稀释、解决。
目前一些名城保护中出现的问题往往是出于要在短期内就大功告成的动机,这与名城自身所应有的变化节奏不符,超出了人们对名城空间环境所具有的“历史感”的期望值,最终成为“问题名城”。
建立科学的名城保护经济长效机制,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
名城与其他城市或城市片区一样,需要在发展过程中保持自己的活力、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这就需要有一定的经济动力作为支撑。名城经济不是房地产经济,而应是一种以社会资本为主导的聚合型社会经济系统。这种社会经济系统建立在政府、社会、居民多层次的投资主体以及房屋产权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中介者等各自决策、互动博弈的基础之上,因而是一种复杂的、动态的、非稳定结构。
历史上,城市空间一直是官府、宗族、文人、商人、市民等各种社会经济力量交织互动的综合性结果。千百年来,这种社会经济运作方式造就了我们今天拥有的城市遗产,这是保证名城及其空间环境具有历史真实性、文化丰富性和景观多样性的历史基础。今天,我们仍然可以从中寻求启示和经验。如果能够在名城保护中引入足够强大的社会经济力量,中和、平衡政府及开发商方面存在的某些不可控因素,倡导积极稳妥的名城保护经济理念,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许多特征都可以通过名城保护得以体现。
实际上,“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思想观念,都与中国古代社会一直推崇并不断发展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传统密切相关,而后者正是在历史城市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建立起来的,是整个社会力量共同塑造的精神财富,应当在今后的名城保护中不断发扬光大。
(作者系东南大学建筑学院副院长)
理性丨建设性丨参考性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7号甘家口大厦
联络:010-51701869,18210241559
报料:jsbcjbd@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