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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抗疫情 丨 疫情防控时期,居民违反防控措施的法律风险

林生 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当前,随着返工潮的临近,大规模的人口流动重启,各地的疫情防控处于重要窗口期和关键期。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各地密集出台了相关防控措施。以上海市为例,已出台80多个针对性的标准或规范,并辅之各项通告,如近期出台的《上海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六点通告》、《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通告》。


为助力普通民众更好的配合当前的疫情防控工作,本文将针对部分居民因违反各地市防控措施,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结合已有案例,解析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



1


疫情防控时期,特殊人员未主动履行申报义务





【案例1】



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出租房东王某,将房子出租给邬某(女,湖北省武汉市人)。


2020年1月19日,胡某(女,湖北省武汉市人)从武汉来杭州入住女儿邬某的租房,1月22日胡某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经调查,发现房东王某未履行主动报告职责,且在村干部上门开展疫情防控排查时未如实告知。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房东王某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2】



2月5日,违法人员王某(男,24岁)乘坐火车抵达上海(途经重点地区),签署居家隔离承诺书后在宝山区月浦镇暂住地居家隔离观察。7日以来,王某擅自离开隔离观察点,多次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到公共场所活动。2月15日晚,宝山警方在王某暂住地将其抓获,并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案例3】



2月11日晚18时许,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大华新村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华灵路某小区大门前,一名没带口罩的醉酒女子不愿配合小区工人员测量体温,欲强行进入小区。接到报警后,大华新村派出所民警迅速到场处置,并将醉酒女子李某带所约束醒酒后审查。


经调查,李某过年回家后,于2月6日返回上海。2月11日,本该在家居家隔离的她,受邀前往朋友家中喝酒。当晚,李某回家途中,因醉酒误入华灵路某小区。结果,她因未戴口罩和不配合体温检测被小区门卫拦在了大门外。


为强行进入小区,酒精上头的李某竟仗着酒劲殴打小区门卫和上前劝架的过路群众,严重干扰了该小区正常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目前,该女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宝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相关规定  


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防控疫情,人人有责” 十项措施的通告》第八条: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承租人员的管控和及时报告,如出租房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将依法追究房屋出租主体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2、《上海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六点通告》


第二条:来自或途经湖北等重点地区的来沪、返沪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自抵沪之日起,严格落实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的要求,自觉向社区报告并接受管理,无异常情况的,到期后正常上班。


第三条:从其他地区来沪、返沪的人员,自抵沪之日起,做好自我体温检测,如实填写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如有异常及时向单位或社区报告。


第四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配合做好隔离医学观察。对拒不配合的,依法予以处理。


3、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解   读    


1、作为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或途经重点地区的特殊人员,有义务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等措施,案例2的王某,案例3的李某皆为申报主体;案例1的王某因其所有的房屋承租人系疫情重点地区人员,王某同样负有申报义务。


2、案例1的王某未履行主动报告的义务,并在防控排查时未如实告知,王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


3、案例2的王某在居家隔离期间,擅自离开隔离观察点,多次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到公共场所活动,因其未遵守隔离防控措施,上海宝山警方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4、案例3李某于2月6日返沪,按上海市出台的相关规定,有居家隔离的义务;另一方面,因其未戴口罩和拒不配合体温检测并殴打小区工作人员及过路群众的行为,严重的干扰了疫情防控工作。鉴于李某不配合管理、随意殴打他人、扰乱社会秩序,上海宝山警方以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刑事拘留。



2


疫情防控时期,生产、销售仿冒口罩等伪劣防护用品





【案例1】



近日,上海破获一起“问题口罩”案,犯罪嫌疑人被以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立案。“犯罪嫌疑人杨某等5人销售假冒的飘安品牌医用口罩被抓获,得知案件后,我院及时介入引导侦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曹杰表示,尽管该案涉案金额不大,但是由于飘安医用口罩属于医用器材,涉案口罩很有可能不具有防护传染病的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所以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立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例2】



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提前介入高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2020年2月3日,高某携带1400余只“飘安”品牌一次性医用口罩,主动投案自首,称其通过微信由上家代其发货,销售疑似假冒“飘安”伪劣口罩7万余只,销售额达10万余元。同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萧山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


【案例3】



在浙江,义乌市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了一起“问题口罩”案,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邵某、毛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犯罪嫌疑人邵某将2万只劣质仿冒3M口罩卖给毛某,销售金额达18万余元,后毛某又将该批口罩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达19万余元。”该案承办检察官表示,目前,通过源头跟踪,公安机关已将这批售出的劣质仿冒3M口罩全部截留并查扣。





  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最高检近日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惩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药品的犯罪。


3、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解 读       


1、上述两罪的犯罪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2、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谋利的故意并实施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销售金额必须达到五万元以上。


3、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只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就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3


疫情防控时期,干扰防控工作秩序、拒不配合检查等暴力抗法行为





【案例1】



2020年2月7日,违法人员陆某,未佩戴口罩进入轨道交通四号线临平路站。安检人员发现后对其进行反复劝说,但他置之不理,非但不听从安检队员和车站工作人员提醒和劝说,还动手将安检队员推倒在安检仪上。民警到场后对陆某再次进行劝阻,但他仍不予理会,依旧强行冲闯进站。民警见状迅速将其控制,并带至车站隔离区域检测体温。经检测,该男子体温正常。目前,上海轨交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相关规定对陆某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案例2】



2020年2月2日8时许,正在普陀区某小区门口负责开展防疫登记的社区志愿者王女士发现一中年男子在出入小区时未配戴口罩,立刻上前进行劝阻。但该男子非但没有听从志愿者的劝阻,还对王女士进行了辱骂并动手将其打伤。正在小区值守的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甘泉路派出所社区民警闻讯后,立刻赶到制止这名男子的违法行为。但该男子仍拒不配合民警执法,最终在增援警力的配合下,民警将该男子控制。


目前,违法嫌疑人徐某因殴打他人和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分别被上海普陀警方依法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和处行政拘留十日,合并处罚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2020年1月31日,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民警在霍林辖区内某小区东门对出入人员进行防疫登记、测量体温时,嫌疑人李某某不听劝阻,拒不配合民警检查,并辱骂、推打执勤民警,造成现场疫情检查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民警立即将此情况上报指挥中心,指挥中心指派治安大队进行调查,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4、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解  读    


1、妨害公务罪对象只能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具体的表现行为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配合做好疫情的排查、隔离、治疗等工作,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对于公务人员的正常履职行为,以及部分社区人员、志愿者协助实施的疫情防控行为,民众贸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将面临刑事制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案例1中,因疫情防控期间的特殊性,每一位乘坐轨道交通的乘客必须佩带口罩,并配合工作人员开展体温检测,这已经成为乘客必须主动履行的义务。最终陆某因不配合管理,扰乱车站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其行政拘留。该案也是上海首例不戴口罩强闯地铁被行政拘留。






  结 语  


在疫情面前,所有人都是命运的共同体,我们呼吁大家自觉遵守防疫规定,始终把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积极配合各地市政府出台的防疫措施及各项通告,同时间赛跑、与病魔较量,坚决遏制疫情,齐心协力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






END





作 者 简 介

林生  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博和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业务四部 副主任

专业擅长:刑事辩护、金融证劵领域


林生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从事多年法律工作,拥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并持有期货从业资格证、证券从业资格证。对互联网金融、证券、外汇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林生律师曾成功代理巨玺集团特大非法集资案、人人爱家特大非法集资案、某外汇公司非法经营案、某互联网企业侵犯著作权案等多起知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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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山雨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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