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辉观点 | 造物致知:合成生物学及其法律关注要点
“发光的树,永远用不完的胶水,通过喝茶完成‘注射’过程的胰岛素……这些不是科幻电影的场景,而是合成生物学已经实现的研究成果。而合成生物学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对未来的展望,更是对当下的助益。”
作者:世辉律师事务所 | 龚炜炜 | 陈沈卉
一、引言
二、合成生物学是什么
三、合成生物学的产业链及公司分类
四、国内合成生物学的监管法规及政策
五、合成生物投融资法律尽调关注要点
公司是否使用基因编辑技术,比如最新的CRISPR/Cas9技术,是否取得相应授权,如是,鉴于CRISPR/Cas9技术的专利权存在纠纷(虽然前不久由美国专利商标局裁定CRISPR/Cas9技术的专利权由张锋团队拥有,但是CVC团队(加州大学、维也纳大学和Charpentier,统称“CVC”)仍表示将继续上诉 [4] ),建议进一步了解公司具体是取得哪个主体的授权。
公司开展业务是否会运用到其他微生物细胞工厂构建技术、微生物高效合成化学品的代谢调控机制、无细胞合成技术等底层技术,是否取得相应知识产权所有权或合法授权。
公司使用的底层技术是否在中国以及公司业务涉及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了知识产权。
公司目前业务主要用到哪些其他核心技术。
这些核心技术的来源是什么,是由公司自主研发、与第三方合作开发还是完全由第三方研发。
公司使用的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归属以及在核心技术基础上产生的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潜在的知识产权纠纷;公司是否采取措施对核心技术进行保护。
创始人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保密、竞业限制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劳动合同的剩余期限是否过短,竞业限制约定是否合法、有效、完善,与公司业务有关的知识产权是否已明确归属于公司。
创始人和核心技术人员在先的学习、历史任职情况,公司业务是否与其前雇主的业务相同或存在竞争关系,创始人和核心技术人员是否会与前雇主存在保密、竞业和职务发明等方面的风险和纠纷,是否与前雇主存在任何期权激励安排,如果该等创始人和核心技术人员同时作为之前公司的创始人,还应该关注前雇主的投资人或相关融资文件对其个人的限制和要求。
创始人和核心技术人员是否目前同时在高校、科研机构等任职,具体担任何种职务,在外创办公司或在公司工作是否会导致其违反与其任职的高校、科研机构之间的任何规定,创始人和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的研发和产出是否会使用到高校、科研机构的场地、设备、人员、经费等资源,从而使其在公司的研究成果被认定为其在高校、科研机构的职务发明。
创始人和核心技术人员是否目前有其他集团体系外持股、任职,如有,其他集团体系外公司的业务是否与公司相同或者存在竞争或构成关联交易,创始人和核心技术人员在该等其他集团体系外公司会投入的时间、精力如何等。
六、 结语
目前我国提出的2060年之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为合成生物学企业的发展创造了巨大的外部契机。合成生物学技术春江水暖,资本市场最先知,核心技术与核心人员作为合成生物学企业竞争力的最关键要素,随着更多资本涌入合成生物学领域,我们在本文相应简要梳理合成生物学投资中需要关注的法律问题,以期帮助投资人和公司实现谋定而后动。
[注]
[1] 参见陈曦:《发酵罐里“酿”出青蒿素 这种技术帮人类实现“造物自由”》,《科技日报》,2019年11月20日;参见朱萍:《2021年销售费用近25亿、“医美”踩刹车,华熙生物要走向何方?》,
http://www.21jingji.com/article/20220316/herald/8c5166d5652971fb64a66e5e3a8a7bb4.html,2022年6月29日最新访问。
[2] 4Q 2021 Synthetic Biology Venture Investment Report。
[3] 中信证券:《合成生物乘势而起,颠覆传统引领未来》,2022年3月31日,第38页。
[4] 澎湃新闻:《十年CRISPR专利纷争划上句号:击败诺奖得主,张锋赢了》,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6905364,2022年6月29日最新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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