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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辉观点 || 增值电信千万条,外资准入第一条

大辉哥 世辉律师事务所 2022-06-13


2019年1月24日,全球头部电信公司“英国电信”在其官网上宣称其成为首家取得中国工信部颁发的全国性增值电信业务牌照的国际电信公司,一时引起热议。从舆论和市场的反应来看,大众对电信行业引入竞争、提升服务翘首以盼,同时,国外电信投资者、运营商也对进入中国市场抱有热切期待。我国自2001年10月加入WTO后刚满1个月起,就正式对外开放了电信行业。目前,我国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主要集中在增值电信业务领域。根据工信部直属事业单位信息通信研究院的统计报告,截至2018年年底,我国共有121家外商投资电信公司取得了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许可或批复。


从1995年至今,我国增值电信业务对外开放政策历经24年的变化和发展。对于不同增值电信业务领域、港澳投资者和其他境外投资者、上海自贸区和其他地区,开放程度均有所不同,其中种种政策差异和实操区别在接触伊始足以让人晕头转向。为此,我们化繁就简,先以时间轴的形式简要梳理了增值电信业务24年开放之路,再以表格的形式对我国目前的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准入限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总结对比,最后,我们根据工信部直属事业单位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发展态势(2018年度)》(“《2018年度报告》”),结合图表对实践中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获批情况从不同维度进行了分析。


对外开放之路



现行对外开放法规总结


注1:“典型业务形态”中仅列举了每种业务较为常见的形态,并未罗列所有业务形态。

注2:此处“电子商务”系指第三方电商平台业务,而非自营电商(即通过自建网站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在现行法规下,自营电商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统计分析


(1)总体情况

根据《2018年度报告》,截至2018年年底,我国取得批准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共121家,同比2017年年底增长39%


世辉观点

入世以来,我国始终保持增值电信业务领域的对外开放,近年来,获批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数量更是呈快速增长态势。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主席在进博会开幕式演讲中明确承诺未来会进一步开放电信领域。因此,我们预计未来几年在增值电信对外开放方面,我国会持续保持较为积极的政策。


(2)业务分类

根据《2018年度报告》,对比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不同领域,从许可数量上看,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位居首位,信息服务业务居第二位国内呼叫中心业务居第三位,该三项业务许可数量占全部业务许可颁发数量的81%。


注: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通过转手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属于基础电信业务,但是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世辉观点

电商类业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为目前外商投资增值电信领域体量最大的业务,其许可数量也遥遥领先于其他业务领域。因此,相较其他业务领域而言,该等业务的许可审批流程上更为成熟、实操性更强。


(3)审批机构


根据《2018年度报告》,121家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中,由工信部颁发许可证的有86家企业,由上海自贸区颁发批复的有35家企业,企业注册地分布如下图所示。


世辉观点

除上海自贸区外,其他地区的申请均由工信部审批并颁发许可。相较而言,上海自贸区在多个业务领域的外资股权比例要求上更为宽松,且法定流程精简,审批效率更高。但须注意,上海自贸区对企业设立地和服务设施所在地有相应要求。根据相关法规,上海自贸区和工信部在审批条件和流程上的区别详见下表。(注1)


注1:审批流程中标明的时间为法定审批时间。

注2: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放宽部分增值电信业务服务设施地域限制的通告》,呼叫中心业务坐席设置的地域范围放宽至上海市,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边缘路由器设置的地域范围放宽至上海市,网站加速服务器节点可在全国范围内设置,但仅限于为自身网站提供加速。


(4)外资来源

根据《2018年度报告》,121家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中,过半数外方投资者注册地在香港,其次是美国和日本,三地共占总量的75%。


世辉观点

我们认为,香港投资者数量居多,一定程度上是因为CEPA对香港投资者的优惠政策吸引了其他境外投资者通过设立或收购香港公司的方式投资中国电信市场。

需要注意的是,CEPA下“港澳服务提供商”并非任意港澳公司,而应在港澳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具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①以新设方式成立3年以上(含3年),或以收购或兼并方式取得港澳公司50%以上股权满1年;②在香港依法纳税;③一定规模的业务场所;④港澳居民和持单程证来港澳定居内地人士占员工总数50%以上

因此,计划通过CEPA通道取得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许可的企业,应提早设立或收购港澳公司,才能使其满足CEPA协议下“港澳服务提供者”条件。


(5)外资所在层级

根据《2018年度报告》,外方投资者既可能是持证企业的直接股东,也可能是二级或多层级的间接股东。121家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中,外资直接持股的约占2/3,间接持股的约占1/3。


世辉观点

参考上图,即使是四级股东,主管机构依然会穿透审查。总体而言,主管机构目前仍然保持着较为严格的“穿透”原则。


以上为我们对我国增值电信领域对外开放政策历史变迁和现状的总体性梳理。实践中,随着市场发展,增值电信业务模式日新月异,每一具体业务的外资准入要求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我们会保持对于相关政策法规最新动态的关注,也欢迎各位与我们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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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炜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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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雪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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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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