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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科创板:发行上市篇 || 九问九答解读科创板上市标准与制度亮点

大辉哥 世辉律师事务所 202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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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进博会上宣布将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以来,众多科技创新类企业都翘首以盼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相关规则可以尽快落地。2019年1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试点意见》”)。同日,为规范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持续监管及交易等行为,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也同步发布了下列八套配套规则的征求意见稿(“科创板相关配套规则”):

(1)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科创板首发注册办法》);

(2)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科创板持续监管办法》”);

(3)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科创板发审规则》”);

(4)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科创板上市委管理办法》”);

(5)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科创板咨询委工作规则》);

(6)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科创板承销办法》”);

(7)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科创板上市规则》”);

(8)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科创板交易特别规定》”)。

《科创板试点意见》及科创板相关配套规则发布后,世辉律师结合此前所服务的各科技创新类企业咨询较多的热点问题,以问答方式第一时间对《科创板试点意见》及科创板相关配套规则进行深刻解读,旨在以直观、易于理解的方式将科创板的上市标准和制度亮点与各位读者进行分享。

 

九问九答

一、科创板对拟上市企业的行业范围是否有明确的要求?互联网企业能否申请科创板上市?相关行业范围如何认定?

世辉答复:

(一)科创板定位

《科创板试点意见》对于科创板定位有明确要求,“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同时《科创板首发注册办法》和《科创板发审规则》进一步要求拟在科创板上市企业应当“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

世辉观点:从上述规定可见,科创板要求拟上市企业在行业上首先要姓“科”,须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并不支持无核心技术或尚未形成稳定商业模式的企业科创板上市;其次还要体现“创”,须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具有较强成长性。

(二)具体行业范围

根据《科创板试点意见》的说明,科创板“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并且“具体行业范围由上交所发布并适时更新”,但本次科创板相关配套规则暂未明确发布科创板上市的具体行业范围明细。不过笔者注意到,除了《科创板试点意见》对相关具体行业的说明外,《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起草说明中还明确提到了科创板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所属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或生物医药等行业特点进行信息披露;《科创板咨询委工作规则》的起草说明明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科创板咨询委”)委员将主要来自于集成电路领域,生物医药领域,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服务(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航空航天、海洋工程、先进轨道交通、高端数控机床和机器人等高端装备制造领域,以及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领域。

世辉观点:笔者倾向于认为科创板上市的具体行业范围应至少包括下列行业领域:

(1) 集成电路领域;

(2) 生物医药领域;

(3)  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包括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服务(5G)等;同时考虑到软件、互联网的行业范围认定较为宽泛,在具体业务上可能需要和制造业有较为深度的融合;

(4)  高端装备制造领域,包括航空航天、海洋工程、先进轨道交通、高端数控机床和机器人等;

(5)  新材料、新能源(包括新能源汽车)及节能环保领域;

(6)  由上交所发布或不时更新认定的其他行业领域。

(三)科创板咨询委的咨询意见

鉴于拟上市企业的行业认定有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根据科创板相关配套规则,上交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应当由保荐人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专业判断,并由科创板咨询委应上交所要求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以及是否具备科技创新属性提供咨询意见。

世辉观点:根据《科创板咨询委工作规则》的起草说明,实践中科创板咨询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在上市推广相关工作中,就企业是否具有科创企业属性提供咨询意见。建议对于难以判断自身行业是否符合科创板要求的拟上市公司,可以与其保荐人一起提前与上交所上市推广的相关工作人员联系、咨询相关意见。

 

二、科创板上市需要满足哪些财务指标?与现行A股(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港股主板的上市财务指标要求有何区别?

世辉答复:

《科创板发审规则》提出了市值、营业收入、净利润、研发投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知名投资机构投资等多套综合财务指标并由发行人和保荐人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时明确选择适用下列某一套具体的财务标准:

(1)  预计市值(预计市值指股票公开发行后按照总股本乘以发行价格计算出来的发行人股票名义总价值,下同)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下同)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3)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4)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5)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6)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获得知名投资机构一定金额的投资。医药行业企业需取得至少一项一类新药二期临床试验批件,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世辉观点:《科创板发审规则》取消了现行A股IPO发行条件中关于业绩连续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无形资产占比限制等方面的要求,现有的多套上市财务指标模式,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盈利测试、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市值/收益测试以及允许未有收入、未有利润的生物科技公司申请上市的多套上市财务指标模式相类似,充分借鉴境外成熟资本市场制度经验,有利于争取原计划登陆境外资本市场的优质科技创新型企业重新回归境内科创板上市。

 

三、境外红筹企业是否可以申请科创板上市?对境外红筹企业申请科创板上市有无特殊要求?

世辉答复:

根据《科创板试点意见》及科创板相关配套规则的规定,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创新企业试点意见》”)等规定的境外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CDR)并在科创板上市。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红筹企业希望依据《创新企业试点意见》及其配套的《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创新企业实施办法》”)在境内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有如下要求:

  1. 对于已经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要求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

  2. 对于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应满足:

(1)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

(2) 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能够引领国内重要领域发展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为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占比超过30%,已取得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100项以上,或者取得至少一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一类新药药品批件,或者拥有经有权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和引领作用的核心技术;依靠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具有相对优势的竞争地位,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排名前三,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30%以上,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合计的比例10%以上。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且拥有较强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的企业除外。

世辉观点:由此可见,虽然境外红筹企业可以依据《创新企业试点意见》在科创板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但囿于《创新企业试点意见》及《创新企业实施办法》的较高筛选标准限制,绝大部分中小型的境外红筹企业可能难以同时满足《创新企业试点意见》及其配套规则和《科创板试点意见》及科创板相关配套规则的严格要求。笔者建议有意申请科创板上市的红筹企业应提前聘请保荐人、律师团队就其是否符合《创新企业试点意见》及其配套规则进行初步分析和判断,以为企业后续的资本运作决策提供可靠的建议。

 

四、科创板拟上市公司是否可以设置“同股不同权”的特别表决权股份?对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科创板拟上市公司有无特殊要求?

世辉答复:

根据《科创板发审规则》,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申请股票或者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其上市条件和表决权安排等应当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规定,而《科创板上市规则》对于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拟上市公司申请科创板上市有两条重要的特殊限制:

  1. 拟上市公司的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稳定运行至少1个完整会计年度;并且

  2. 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2)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世辉观点:从上述规定可见,如果企业拟实施表决权差异安排,则最早也要到2021年方可申请科创板上市,假如后续正式实施的科创板相关配套规则仍保留此项限制,则不建议那些计划尽早登陆科创板的企业实施表决权差异安排;而对于尚在培育发展之中的科技创新型企业,未来如果拟实施表决权差异安排并登陆科创板的,建议后续尽早聘请相关法律顾问设计表决权差异安排制度以实施,避免对未来申请科创板上市的进度产生不利影响。

 

五、科创板上市申请将由哪些机构审核?大概是什么样的上市审核流程?

世辉答复:

根据科创板相关配套规则的规定,申请科创板上市的审核流程包括:

(一)由上交所进行发行上市审核,对发行人进行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信息披露的全面审核,具体包括:

  1. 行业问题咨询:上交所的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就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与发行人业务与技术相关的问题,向科创板咨询委进行咨询,由科创板咨询委提出咨询意见;

  2. 现场检查:上交所将从发行上市申请已被上交所受理的发行人中抽取一定比例,对其信息披露质量进行现场检查;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如果上交所发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重大疑问且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中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对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3. 出具审核报告:经过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后,由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

  4. 上市委审议意见:上交所设立的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对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5. 上交所最终审核意见:上交所结合科创板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出具同意股票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二)中国证监会收到上交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及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后,在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三)自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之日起6 个月内,发行人应当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世辉观点:需要提示注意的是,尽管从科创板相关配套规则的行文来看,本次注册制试点系由上交所进行发行上市审核,中国证监会仅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但实际上中国证监会在履行发行注册程序时依然拥有对发行人的科创板上市申请进行审核监督的决定性权力,成功通过上交所的发行上市审核并不意味着必然可以成功完成在科创板发行上市,主要体现在:

(1)  如果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提出反馈意见,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需对有关事项进行补充核查;

(2)  如果中国证监会认为上交所对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未予关注或者上交所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的,可以退回上交所补充审核;

(3)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4)  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暂缓或者暂停发行、上市;相关重大事项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可以撤销注册。


六、科创板上市申请的审核周期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世辉答复:

在上交所的发行上市审核层面,根据《科创板发审规则》的起草说明,上交所在发行上市审核阶段的审核时限原则上为6个月,即原则上上交所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其中上交所审核时间不超过3个月,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回复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3个月,但需要注意,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落实科创板上市委意见、实施现场检查等事项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

在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层面,尽管《科创板首发注册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会依照法定条件在20 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但亦明确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并且并未明确限制中介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的总计最长时间。因而,实践中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实际所需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七、申请科创板上市在发行定价是否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决定?

世辉答复:

根据《科创板试点意见》的说明,科创板市场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主要通过市场化方式决定,强化市场约束,对新股发行定价不设限制。根据《科创板承销办法》的规定,科创板取消了直接定价方式,全面采用市场化的询价定价方式。根据笔者对《科创板试点意见》及科创板相关配套规则的理解,未来科创板的新股发行价格应不再受现行A股IPO新股发行市盈率不得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的窗口指导限制。

世辉观点:需要提示注意的是,科创板新股发行定价完成后,如发行人总市值无法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科创板相应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将中止发行,这与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的发行上市规定相一致。

 

八、申请科创板上市对激励企业核心科研人员是否有特殊的制度优势?

世辉答复:

对于科技创新型企业而言,如何能够做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是保障其持续经营能力及确保较高成长性的重要因素,而对企业核心科研人员的有效股权激励措施则是相当重要的一项核心制度。科创板相关配套规则在制度层面设计了两种有利于激励企业人才的制度工具。

(一)IPO时允许高管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

《科创板承销办法》允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该等配售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参与的人员姓名、担任职务、参与比例等事宜。

(二)上市后可以享受更为灵活便利的股权激励制度

《科创板上市规则》为科创板上市公司提供了相较于现有A股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更为优化的股权激励制度,主要体现在:

(1)   提高了股权激励的比例上限。将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的累计限额由10%提升至20%;

(2)   扩展了股权激励的对象范围。允许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但需要在上市公司担任主要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核心业务人员;

(3)   增强了股权激励价格条款的灵活性。现行规定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激励计划公布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50%以及前20个交易日、前60个交易日、前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科创板上市规则》取消了上述监管原则性要求,仅要求在股权激励价格条款出现上述情形时,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4)   增加股权激励实施方式的便利性。按照现行规定,限制性股票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从实践看,部分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后,由于未达到行权条件,需要回购注销。《科创板上市规则》取消了上述60日的期限限制,允许满足激励条件后,上市公司再行将限制性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名下,便利了实施操作。


九、企业如果想申请科创板上市现在能够做哪些准备工作?

世辉答复:

如果企业已经决定以申请科创板上市为后续的资本运作目标,考虑到各项科创板相关配套规则中最晚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2月28日,预期完整的科创板相关配套规则最快也要在2019年3月方可发布,在此之前,企业可以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及早确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

根据科创板相关配套规则,科创板发行人不仅需要符合科创板的行业定位,还需要符合一系列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并由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准备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延长至多不超过一个月)、法律意见书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因此,建议企业及早确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团队人员。

(二)境内企业尽快启动股份有限公司的整体变更工作

如前文分析,中小型的红筹企业前期可能难以同时满足《创新企业试点意见》及其配套规则和《科创板试点意见》及科创板相关配套规则的严格要求,故首批申请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大部分会是境内企业。根据科创板相关配套规则,境内发行人须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建议拟申请科创板上市的境内企业可以尽快启动股份有限公司的整体变更工作。

(三)及早由保荐机构启动辅导工作并报当地证监局辅导验收

根据《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除《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业务,适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因而,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现行规定,目前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科创板上市前,仍应当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系统的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培训,并且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完成后,应由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辅导验收。


        虽然《科创板试点意见》已由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但由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发布的科创板相关配套还将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因此本文所解读的科创板相关内容未来不排除会作进一步修改和调整。笔者相信科创板将凭着其注册制试点的制度优势大大增强境内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型新经济企业的发展助力,世辉作为一家专注于配合新经济企业的资本战略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律所,将密切关注科创板相关配套规则的后续进展,并将进一步围绕科创板的发行定价、股份减持、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票交易、退市制度等各方面制度亮点撰文与各位进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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