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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说基金‖创投企业税收优惠之新解读

大辉哥 世辉律师事务所 2022-06-13

本期概要

2018年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大年,财税政策频出,国税地税合并、个人所得税大改、科技型企业税收优惠细化......立足于现在回望2018年,创业投资企业(简称“创投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有哪些值得总结和分享呢?

2018年5月14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简称“55号文”),并自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全国范围内明确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此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4月28日曾联合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简称“38号文”),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税收优惠)。同时,在此前大家讨论热烈的创投企业合伙人税率适用相关问题的背景下,2018年12月12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在55号文的基础上,从2019年1月1日起,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选择两种税率计算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孰低原则。

由此,本文将旨在总结2018年55号文等制度项下创投企业及其合伙人的税收优惠内容,包括“享受税收优惠的内容;创投企业自身应满足哪些条件;创投企业应投资哪些企业,注意哪些事项;如何申报税收优惠”等,以期对大家有所助益。

一、享受的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内容

根据55号文及相关通知公告的规定,创投企业在满足相关限定条件的情况下,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二、享受税收优惠
创投企业自身应满足哪些条件?

55号文及相关通知公告规定的享受主体包括公司制创投企业和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经梳理总结,我们理解55号文及相关通知公告规定的创投企业应符合如下主要条件:

a. 实收资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b. 投资者:每个投资者出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仅限于货币出资),且投资者总数不得超过200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超过50人);


c. 高级管理人员: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委托其他创投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管理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亦必须符合前述要求);


d. 经营范围:经营范围中不得有未包含“创业”字眼的项目;未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2.1   备案要求

即属于如下任一种情形:(1) 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等10部门于2005年11月15日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简称“发改委39号令”)规定,并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投企业,或者,(2)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于2014年8月21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简称“证监会105号令”)的规定,并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

(1) 符合发改委规定并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投企业

根据发改委39号令,创投企业应满足如下主要条件:

a. 实收资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b. 投资者:每个投资者出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仅限于货币出资),且投资者总数不得超过200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超过50人);


c. 高级管理人员: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委托其他创投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管理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亦必须符合前述要求);


d. 经营范围:经营范围中不得有未包含“创业”字眼的项目;未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根据发改委39号令,创投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和省级两级:(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投企业,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备案;(B)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投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备案文件主要包括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文件、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等。

(2) 符合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并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

根据目前了解,在55号文出台、将38号文税收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内实施后,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尚未针对55号文发布创业投资基金的相关更新标准及细则,因此我们理解在目前阶段,证监会为落实38号文相关试点地区的税收政策于2017年7月7日在其官网发布的《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标准及申请流程》(简称“《创业投资基金标准及申请流程》”)仍具有参考意义。

根据证监会105号令及《创业投资基金标准及申请流程》等相关规定,创业投资基金应满足如下主要条件:

a. 实收资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b. 投资者:属于合格投资者,且合伙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50人,契约型、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c. 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


d. 高级管理人员: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e. 经营范围:未投资已上市企业(创业投资基金所投资未上市企业上市(包括被上市公司收购)后,创业投资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未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登录入口:https://ambers.amac.org.cn)最新发布的《有关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类型” 和“产品类型”的说明》,创业投资基金指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新三板挂牌企业视为未上市企业);从这个要求的角度,是否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是以被投资企业的发展阶段来判断,但是基金业协会及证监会均未明确“成长性企业”的具体量化指标,从而使得实践中基金备案类型的选择颇为混乱,为了保留适用优惠政策的可能性,很多基金会倾向于选择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实践中一般地,对于市场所称“成长基金”,如果不涉及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的,可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如果涉及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备案。


f. 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该创业投资基金总资产的20%。


根据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创业投资基金的备案部门为基金业协会,备案文件主要包括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关于基金业协会备案类型是否会影响55号文税收优惠享受的问题,根据我们的项目经验,实践中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并不必然与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类别挂钩,但目前有统一监管的趋势。

2.2   查账征收要求

根据55号文等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创投企业自身应实行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为企业所得税征收的主要方式,查账征收一般适用于会计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查账征收对应的另一种相对简易的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一般适用于纳税人未设置账簿、或者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等其他导致不能实行查账征收的情况。

2.3   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根据55号文等相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创投企业不应是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据此,在创投企业以类似创始人的身份孵化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情况下,该创投企业有可能被认定为发起人,从而无法享受55号文税收优惠政策。

三、享受税收优惠
创投企业应投资哪些企业?
注意哪些事项?

根据55号文及相关通知公告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创投企业的投资对象应为初创科技型企业(值得说明的是:此前2015年出台的相关规定中提及的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详见下文),且投资过程中应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具体为如下:

3.1  什么是初创科技型企业?

    (1)  属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

    (2)  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

    (3)  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

根据55号文,“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的认定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

    (4)  接受投资时,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根据55号文,“资产总额”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

    (5)  接受投资时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6)  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根据我们的项目经验,大多数初创科技型企业限于企业规模,并未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及针对研发费用的核算制度,因此我们建议创投企业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时,应关注并督促被投企业对研发费用进行有效核算的问题。

与此相关,目前的55号文及相关通知公告中并未对“接受投资时”进行直接的明确界定。目前可供参考的依据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7月30日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简称“43号公告”),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及根据55号文所附的《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文末请见该表格下载链接),表格中“接受投资日期”项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同时,根据我们的项目经验,实践中投融资双方对投资时点的约定通常为更新股东名册且交割打款之日,对“接受投资时”的认定是否会进一步精细化和准确化,有待主管部门的进一步意见。

另外需要提及的是,在38号文及55号文出台之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10月2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11月16日发布的《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的规定,创投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类似的税收优惠政策,这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由此可见,55号文和38号文是在原有法律规定基础上一定程度上放宽了享受税收优惠的被投企业范围(关于创投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历史沿革可详见下文第五项)。

3.2  投资方式仅限于认购新股,不包括受让老股

55号文对享受税收优惠的创投企业进行投资的方式进行了如下限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投资,仅限于创投企业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3.3  创投企业持股比例限制

根据55号文及相关规定,投资后2年内,创投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四、如何申报税收优惠?
应准备哪些主要资料?

根据55号文及相关通知和公告,经梳理总结,税收优惠的申报程序和资料主要为如下:

五、创投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

历史沿革

事实上,我国早在55号文之前就存在对创投企业实施税收方面的扶持政策。限于篇幅,本文仅对我国创投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演变进行阶段性简要总结:

阶段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等10部门于2005年11月15日联合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投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3月16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现已被修改)将创投企业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写入法律。

阶段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8月1日联合发布《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7号,现已失效),鉴于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针对合伙创投企业逐步实施税收优惠试点政策。

阶段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10月23日联合发布《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11月16日发布《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在全国范围内明确合伙创投企业参与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税收政策。

阶段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4月28日联合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税收优惠,进一步加大优惠力度,例如取消创投企业享受优惠的投资对象必须取得高新技术认证的限制,增加“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提法。

此外,55号文及其相关通知和公告中,对于天使投资个人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亦有规定,但限于篇幅,本文暂不做介绍,如有需要,请就相关问题联系咨询本所,或详见55号文及相关通知公告(包括但不限于43号公告)具体规定。

END
表格下载链接:

1.《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653128/content.html 

2.《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653128/content.html

3.《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653128/content.html

4.《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证明材料申请表》: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26/201707/t20170707_3200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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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与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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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

合伙人

lih@shihuilaw.com

张凝

律师

zhangn@shihui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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