痴呆老人半夜从养老院走失,被发现时已死亡,家属索赔78万,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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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看到这么一个案件。说的是一阿尔茨海默病老人(痴呆老人)入住某养老院,某天半夜从养老院偷跑出去,找到时已死亡。家属质疑养老院未尽到妥善管理及看护义务,遂将养老院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8万余元。
养老院和家属,双方各有说法,究竟谁该担责?
案情介绍
白某今年70岁,年老体弱,患有阿尔茨海默病,家人无法照看,经过一番对比,最后把白某送到了一家民营养老机构。入住前,养老院给白某做了评估检查,发现老人身体各方面状况不是太理想,养老院拟评估定为二级护理老人。
双方签署了《养老院免责协议》、《养老院入住协议书》、《养老院护理级别协议》及《入住风险告知书》等,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免责协议约定:乙方在被托管期间须提供相应的担保,被托管人外出时,须与本院相关负责人请假,离开本院须由家人陪同,如不遵守此协议发生意外由乙方负责;乙方在被托管期间,须与甲方保持联系,凡须乙方或担保人到场,乙方及担保人拒不到场,造成一切经济损失或后果由乙方承担。担保人:白某锋,甲方:某养老院,乙方:白某。
2022年4月12日早晨,养老院交班护理员查房,在房间未发现白某,在该楼层寻找一番后也未搜寻到,护理员马上通知负责人,负责人立即发动人员遍寻全院各个角落,却都未发现白某的踪迹。负责人立即电话告知白某家属。院方随后到监控室调阅监控录像,才发现白某大约在凌晨3点多走出院门。门卫并没有发现白某,随后养老院报警请求协助查找。2022年4月18日,公安局在某地发现白某已经死亡。
白某的子女认为老人走失死亡与养老院看护不到位有关。老人家属与养老院协商处理达不成一致意见,故把养老院告上了法庭。
白某的子女认为养老院未依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疏于管理未尽到看护责任,对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起诉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8万余元。
案件争议
本案属于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托养期间走失死亡引发的养老服务纠纷案件,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养老院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是否存在过错及对老年人死亡后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老人家属认为养老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尽护理之责,存在重大过错。
审理判决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养老院赔偿23654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1、白某的死亡系意外事件,但如果白某当晚没有从养老院走出,此事可以避免。养老院明知白某患有阿尔茨海默病,仍未能增加安全防护措施,无提示、警示措施,虽安装有监控设施,值班人员也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防止老人在夜间走失。
养老机构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专业机构,未能充分考虑到服务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行动能力等因素并尽到充分注意义务,故能够认定养老机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
2、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将家人白某送至该养老院,并交纳相关费用。因此,该养老院对白某负有管理和照顾义务。本案中,白某患有阿尔茨海默病,该养老院应该给予白某更多的关注。
该养老院因管理疏忽致使白某自行离开养老院,故此,该养老院疏于管理的行为与白某出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不是王某出走后死亡的直接原因。故,某养老机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3、至于养老院主张免责协议中约定在非服务不当情况下,出现各种意外情况,包括走失,养老院概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属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应认定相应的免责条款无效。
养老院人对白某的出走具有管理不当的责任,其过错对导致白某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4、鉴于前述原因及被告在搜救老人过程中,尽了一定的努力,可酌情减少赔付份额,结合案情,本案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30%,并应依原告诉请向原告进行书面道歉。
双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目前案件已生效。
适用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机构、供给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律师分析
养老机构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判定养老机构对损害结果发生是否承担责任的主要考量,也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审查重点。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因为多个环节出现问题导致白某走失死亡。
首先是对阿尔茨海默病老人没有给予特别的关心。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应该开辟专门的照护专区,如一栋楼、一层楼或一个单元,对窗户要采取限位,大门要安装门禁系统,以防老人翻窗和自行离开。
其次,护理区值班人员不在岗或以睡顶岗,夜间未按照规定开展巡查,直到早上交班时才发现老人出走。
最后,门卫同样没有及时发现白某离开,责任心不强,监控流于形式。
一、分析点评
符合标准要求的设施配置以及规范的服务流程是降低服务风险的最好办法。
本案例中,院方需要吸取教训的地方:
1、按照健康状况量身定制养老服务合同。养老机构应当个性化定制养老服务合同或者设置个性化条款,根据老年人的实际状况确定护理等级、服务范围,约定双方责任分担,避免纠纷发生后因举证不利承担赔偿责任。
2、机构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服务水平。养老机构内因老人自身的特殊原因,突发疾病的情况屡有发生,为应对千变万化的突发情况,机构应规范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对老人突发情况要有抢救预案,以尽可能地规避机构的服务风险。
3、明确约定安全保障义务。老年人发生伤亡事故的,养老机构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需要结合事故前后的行为综合确定:事故发生前,养老机构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后,养老机构是否尽到救助义务。养老机构应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在《养老服务合同》中载明自身依法能够承担的安保、救助义务,并确保老年人、家属知悉。
4、养老院在平时可利用各种手段,向老人作有关安全方面的宣传。同时,入住养老院的人员及其亲属,也应明白自身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改进建议
1、养老机构应当完善入住协议的签订及日常管理
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人或其家属签订入住协议,协议中应确定护理级别、既往病史和双方权利义务等。明确合理的照护等级,有利于为老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减少因服务疏失引发的风险。
在事故纠纷发生时,入住协议也可作为证据提交,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合理划分各方的责任。养老机构也应当为入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体检,及时发现和治疗早期疾病,保障老年人的身体健康。
2、完善入院评估机制
在老人入住养老院之前,应完整地评估健康状况,告知老人及其监护人可能存在的风险、签订风险告知书,并明确隐瞒健康状况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当然,养老院不能借此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
入院后老人的健康状况会随时间推移发生缓慢或剧烈的改变,养老院应建立定期体检评估与即时体检治疗相结合的体检机制,实时监控老人的健康数据,应对预期风险,降低风险损失。
3、关注入住老人的心理健康, 及时进行情绪疏导
在养老机构中的入住老人在其生理需求得到满足的同时自然也要追求心理需求的满足,然而由于身体衰老、生理疾病、缺乏子女陪伴交流等各种因素造成老年人心理上的压力,相应的心理需求并未得到有效满足。
日常照护过程中,养老机构应当关注老人的心理健康,养老护理员应保持友善和耐心的态度对待老人,如发现老人存在不良情绪或异常心理状态时,要对老人予以关注,及时进行情绪疏导和交流沟通,帮助老人缓解心理压力。应当注意到,特别在养老机构封闭管理期间,养老机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定期举办一些文体娱乐活动,丰富自理老人的生活,使老人们保持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
在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过程中除了要重视心理状况评估(点击跳转可以见评估),养老机构更应当重视对入院老人的持续性心理评估,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家属等。
4、加强规范养老护理员操作技能培训工作
机构应重视护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培养,一位优秀的护理人员,应能掌握老人常见病的观察要点,善于发现老人常见病的发病先兆,知道老人发病后在第一时间内如何处置,如何为接下来的抢救创造有利的条件。
一家优秀的养老机构,应该具备一套正规的护理人员培训体系。因为护理人员面对的就是老人,提高养老护理员人员的护理技能和安全意识,这是机构负责人所必须重视的。
而且养老护理员的所言所行,代表的都不是个人,而是一个机构,一个行业。
5、意外发生时应采取及时的救助措施
为了防范和减少承担责任的风险,首先要做到意外情况发生及时地发现,其次要做到及时妥善处理。可以通过相关区域安装监控视频及床位呼叫按铃、加强工作人员巡视检查,尤其是夜间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可以配备一定数量的医护人员或者对护理员进行培训,发生意外情况时采取一些临时的紧急救助措施,同时要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或将老人送往附近医院进行专业诊治。
纠纷案例中,常见情况是养老机构联系了老人家属,等待家属赶到后才作出是否送医治疗的决定,这种做法违反了救治优先原则,存在较大风险。
6、做好老年人走失风险防范工作
老年人走失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中提出的九种服务安全风险之一,也是养老服务过程中的常见风险。
据《中国老年人走失状况白皮书》测算,中国每年走失老人约为50万人,阿尔茨海默病患者占走失老人的最大比例。调查报告还显示,走失老人中72%的老人大多都出现记忆力障碍情况,其中,经过医院确诊的老年痴呆症患者占到总比例的25%。
养老机构应按照以下工作规范防止老年人走失:
有走失风险的老年人应重点观察、巡查,交接班核查;有走失风险的老年人外出应办理手续;有防走出标志,标志放置醒目、规范;各班护理人员应密切观察,掌握服务对象基本情况及动态变化,发现异常,及时做好疏导、汇报工作,有记录,并做好床边交接工作;对有强烈出走企图或行为的对象应安置在工作人员视线范围内,严密观察其行为;对有出走行为的对象出生活区时要有专人护送。
笔者看法
随着养老机构的兴起,老人入住比率的不断升高,相应的各种纠纷也随之产生,养老运营消消乐认为产生纠纷的大部分涉及到养老机构是否尽到相应护理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
要明确的是,老人到养老院养老,只是将老人的起居生活交由养老院负责,而不是将所有的赡养义务或监护职责都交由养老院承担。
但由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安全保障义务是养老机构的法定义务,在老人发生意外事件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助,及时积极与家属沟通相关情况,并针对老年人的生理特点改善居住条件,增加各种便于老人生活的各种设施,并且提高对护理人员的管理,增强护理人员的专业能力。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老人的安全也是养老院的安全,一旦老人发生突发事件,养老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救助。并且,要着重提高护理人员的责任心和专业技术水平,做好突发应急处置事项预案,切勿疏忽大意、侥幸避免,致事故扩大,后悔莫及。
养老机构负责人要重视并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工作,特别是应加强日常工作的操作规范管理,防范各类风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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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养老律师,来源:养老运营消消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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