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未经家属认可擅自上调服务费?家属拒不交纳,法院如何判?
近年来,在涉及养老机构的案件中,服务合同纠纷占到了一半以上。近日,天津一中院审理了一起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纠纷。
2020年3月,周女士的母亲住进天津市某养老院,与养老院签订了养老服务合同。老人入住满一年后,养老院通知周女士要增加住养费,但周女士没同意,仍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交纳费用。
2021年8月,养老院再次通知周女士补齐所有欠费,周女士对此并不认可,拒不交纳。于是养老院将周女士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养老院不服判决上诉至一中院。
双方签订的《天津市入住养老院机构协议书》中约定,住养期间如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甲方可相应调整其护理等级。住养人许多行为不能自主,并不符合双方当时约定的半护理状况,养老院遂调整了新的护养等级并通知了托养人,依据新的护养等级的收费标准提高至7800元。
本案争议焦点就是合同是否经过了变更?变更理由是否成立?
养老院主张老人身体发生了变化,因此上调了服务等级且有专人进行护理,理应增加服务费。养老院同时表示,他们上调了入住老人的服务等级,享受了相应服务,理应缴纳服务费。而被上诉人却认为,护理等级并未发生变化。
综合各种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
老人的身体状况和签订合同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老人在入住期间多次发生摔倒也并无专人护理,依法驳回了养老院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养老机构应该保持床位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的标准的相对稳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费用。养老机构调整养老服务收费的,应当与老人或者其亲属重新签订或者调整书面服务合同的内容。
此外,养老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不得收取相应的费用,也不得要求老年人一次性提前预付入住期间的全部的服务费用。
养老院的费用构成一般包括床位费、护理费、餐饮费、入住押金、医疗保证金及其他费用等。具体的收费标准,受地区经济水平、地理位置、硬件设施、老人身体状况等影响较大。
在收费标准方面,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伙食费等项目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
养老院收费标准变动通知书,来源:养老运营消消乐
为了避免服务合同纠纷,笔者建议养老机构:
1、入住合同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退养约定、争端解决方式及合同期限的内容,且合同期内退养的,按实际入住天数计收费用。
2、对合同期内退养的老年人,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养老机构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3、新增个性化服务收费,个性化服务收费是养老机构为满足入住老年人在疾病发作、康复、安宁疗护等特殊时期的需要,提供陪同就医等个性化服务项目而收取的费用;个性化服务实行自愿原则,养老机构不得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
4、实行市场定价的收费标准应保证相对稳定,并提前告知服务对象。养老机构事前应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书同,确保老年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
5、在收费公示方面,养老机构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注:以上“笔者观点”的内容为养老运营消消乐原创观点内容,请勿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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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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