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百问百答 | 家族信托基础知识——带您认识家族信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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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年来,伴随全球经济周期性变化以及金融投资市场不稳定性加剧,存量财富的管理和传承正逐渐成为高净值人群的首要需求,家族信托作为一种灵活的财产管理和财富传承工具,也受到了越来越多高净值人士的青睐。在家族信托领域,虽然信托公司、家族办公室、财富管理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开展了许多颇具价值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但鉴于家族信托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对于家族信托的概念、功能、风险等常见问题,理论和实务界仍众说纷纭。
有鉴于此,我们将通过问答和案例的形式,分上、中、下篇向各位读者介绍家族信托的相关概念,厘清家族信托的基本要素,并分析家族信托在实践中的运用,带领读者全面、透彻地了解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对于家族信托的定义,理论和实务界尚无统一的意见。
从广义上讲,家族信托作为信托的一种,是委托人出于家族财富保全、传承和管理的目的,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并将委托人家族成员指定为受益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其他信托目的,对信托资产进行管理运用的信托安排;但从狭义上,银保监会2018年下发的《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首次从监管层面对家族信托做出了界定,即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本文介绍的家族信托,仅指上述37号文规定的以信托公司为受托人的营业家族信托。
典型的家族信托架构如下:
目前,国内设立家族信托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和上述37号文。《信托法》第三条规定,“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因此,《信托法》关于信托原理、架构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职责等内容,均能相应适用于家族信托。同时,37号文还对家族信托规定了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能低于1000万元的设立门槛,并明确家族信托受益人范围应为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且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同时进一步指出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进而从信托受益人、信托目的等多方面将家族信托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区别,体现了家族信托在家庭财富管理传承、家族治理等方面的独特作用。
家族信托的当事人通常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还可以设立监察人(亦称保护人)。
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人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设立信托,并根据信托文件和《信托法》的规定享有委托人权利;受托人是信托公司,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受益人是经委托人指定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根据上述37号文,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族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委托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多顺位受益人并制定相应的信托受益权顺位和继承规则,以实现更灵活的家族财富传承和分配方案。
关于监察人,虽然《信托法》只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监察人,但由于家族信托往往期限较长,且委托人可能因年龄、健康等原因无法监督受托人履行受托义务,因此在家族信托实践中,监察人的安排较为常见。监察人的主要角色是监督受托人信托事务的处理和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在委托人身故或不便行使委托人权利时,监察人可以替代行使部分委托人授予的权利。
家族信托的当事人通常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还可以设立监察人(亦称保护人)。
家族信托是信托工具应用于家事领域的产物,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财产规划和传承:家族信托通过将家族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专业管理运用,可以防止家族后代的挥霍,避免家族财富的缩水。同时,通过灵活的受益人设置和信托利益分配规则,能够实现财富的跨代传承,为家族成员提供长期、稳定、安全的现金流,保障家族成员未来的优渥生活。
风险隔离:凭借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家族信托可以在委托人与资产之间建立隔离层,防止未来发生委托人死亡、婚变或陷入债务危机等情形时,财产陷入继承纠纷、配偶分割或被债权人追索,导致家族财富流失、企业股权动荡进而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等风险。同时,通过信托文件的约定,可以将信托受益权约定为受益人个人所有,防范未来后代婚姻变动导致财富流失风险。
但需要注意的是,家族信托的风险隔离功能必须以信托合法有效为前提,因此,应注意信托文件中就信托控制权的约定,例如信托可否被随意变更、解除,信托受益人增减、信托利益分配等是否完全由委托人控制,是否存在保护人或监察人以及享有何等权利等,如委托人对信托保留过度的控制权,将可能因影响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而导致信托无效。
资产配置:家族信托凭借信托公司在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方面的先天优势,能够按照不同的信托目的(投资、慈善、家族生活保障、财富传承等),为客户配置差异化投资标的,构建符合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合理投资组合,提高家族资产回报率。此外,客户还可根据资产状况和自身偏好,进行信托财产的追加和赎回,并对信托期限、收益分配、资产配置方式、比例等要素进行阶段性调整。
家族治理:家族信托业务实践中,高净值客户的财富大多以家族企业的形式呈现,家族财富由家族成员共同持有。通过家族信托结合家族治理机制的安排,将家族信托管理与家族治理相衔接,完善家族企业的治理决策机制,提前完成对二代家庭成员财产分配和传承安排,可以避免家族后代成员在家族财产和企业经营权方面的纷争,顺利完成代际交接,保障家业长青。
公益慈善:家族信托可以依照委托人的意愿,以部分信托财产专门投资公益慈善事业,承担社会责任,践行家族核心价值观。
防止代持风险:因防范债务风险、资质、私密性等原因,很多高净值客户都会或多或少采取资产代持安排。但不得不说,代持是一种风险极高的财富安排,代持人发生任何风险,代持财产在法律上都将被视为代持人的财产从而导致各种纠纷。家族信托不仅能实现财产代持的全部功能,还能从法律层面实现风险隔离和财产保全,避免因代持导致的财产纠纷。
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家族信托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分类:
首先,基于受托人管理方式和责任的区别,可分为主动管理型家族信托、事务管理型家族信托(委托人指令型)以及混合管理型家族信托。主动管理型家族信托中,受托人就投资标的、运用方式等事项具有决定权,有权自主决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与此对应,事务管理型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监察人向其出具的投资指令进行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运用,受托人仅对财产的管理提供事务性管理,不承担投资项目或交易对手的责任和风险。当然,委托人也可以选择就不同的信托财产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这便是混合管理型家族信托。
其次,根据信托财产类型,可分为资金型家族信托、不动产家族信托、股权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等。不同类型的财产对于信托财产的交付方式存在不同的要求,例如股权、房产等非货币类信托财产,通常需要以交易形式交付,交付环节将产生较高的税费成本。
此外,根据信托生效时间的不同,也可分为生前家族信托和遗嘱信托。
文章回顾
家族信托百问百答 | 民事家族信托——财富传承的新选择(上)
家族信托百问百答 | 民事家族信托——财富传承的新选择(中)
家族信托百问百答 | 民事家族信托——财富传承的新选择(下)
家族信托百问百答 | 外国授予人信托(FGT)——向美国受益人传承的解决方案(问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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