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投资及税收法律指南
巴基斯坦双边投资关系
巴基斯坦与中国,印度尼西亚,伊朗,马来西亚,毛里求斯和斯里兰卡签署了双边贸易协定,但这些协议大多数仅限于几百个关税税目,并未涵盖所有贸易。巴基斯坦目前正在与土耳其,泰国和韩国谈判其他贸易协定。巴基斯坦是南亚自由贸易区的成员,此外,还是南盟,中亚区域经济合作组织(CAREC)和经济合作组织(ECO)的成员。
巴基斯坦自1995年1月1日起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并向除印度和以色列外的所有成员国提供最惠国待遇(MFN)。自2012年以来,政府一直持续践行着“负面清单”政策,其中列出了无法从印度进口的产品清单,列表目前包含大约1,200种产品。
2015年10月,巴基斯坦批准了WTO的贸易便利化协议(TFA)。巴基斯坦也是谈判服务贸易协定的23个世贸组织国家之一。
外商直接投资法律法规/外商注册公司
巴基斯坦的投资和公司法允许外资持有含所有经济部门(包括制造业,贸易和服务部门)的全资子公司100%的股权,并允许其通过商业银行汇出全部资本和股息。
在巴基斯坦经营的大多数外国公司都是“私人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向SECP注册至少两名股东和两名董事。为了吸引更多的外国直接投资,政府在2013年取消了以前要求外国公司至少投资15万美元的要求。
虽然公司董事不需要是巴基斯坦的居民,但由于首席执行官一般将居住在巴基斯坦以执行公司的日常事务,因此如果首席执行官是外国公民,他/她必须获得“多工作签证”。这一签证时“工作许可证”和“多次入境签证”的组合。法律要求公司必须具备全职审计和法律代表。名称、注册地址、董事、股东、首席执行官、审计师/律师等的变更必须在变更后的15天内向SECP进行登记。
为了解决投资者对签证延迟和不确定性的担忧,2013年,巴基斯坦对2011年第4号SECP指令进行了修订,2011年第4号SECP指令之前要求拥有外国股东和董事的公司从内政部获得“无异议证书”(NOC),作为公司注册过程的一部分。这一过程包括多个巴基斯坦政府机构的审查,耗时需3-4个月。修订后的法律允许在NOC最终发布之前发布临时“公司注册证书”,作为注册过程的一部分。如果外国股东和/或董事最终未能获得NOC,则必须将公司股份将转让给另一股东。
巴基斯坦的各种特殊法庭负责处理税收、银行、劳工和知识产权执法等问题。尽管如此,由于司法机构效率不高,建议外国投资者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加入国际仲裁的合同条款,以避免风险。
巴基斯坦投资委员会(BOI)是帮助外国投资者理解适用法律、投资程序和要求的主要政府机构。 2001年的投资委员会条例批设了投资理事会,以促进、鼓励和促进巴基斯坦的本地和外国投资流入。2009年10月,BOI的管理机构变更为总理秘书处。
巴基斯坦对制造业的投资没有最低股权投资或国家所有权要求,政府允许该部门所有固定资产的第一年折旧率为25%。
政府不提供鼓励研究和开发的任何激励措施。然而,某些以技术为重点的行业,包括信息技术和太阳能领域享有的财政激励措施。
2016年,巴基斯坦对某些制造业子行业实行临时关税减让。这些激励措施部分地减少或消除了设备和机械进口的关税以及某些原材料的免税进口。
巴基斯坦与中国缔结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巴基斯坦的整体税收政策由三部分组成:公司及个人所得、财产相关的直接税;与商品、服务相关的间接税;社会保障税。税收结构分为联邦政府、省政府和地区政府三级。
就公司所得税而言,巴基斯坦对其境内的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适用30%的净应纳税所得税率。其中,对居民公司(即根据巴基斯坦法律注册成立或其管理控制完全在巴基斯坦进行的实体)的全球所得纳税,非居民公司只就其巴基斯坦来源的所得纳税。
政府于1989年在卡拉奇建立了第一个出口加工区(EPZ),专门为出口导向型产业提供特殊的财政和机构奖励。随后在其他七个地方建立了出口加工区:Risalpur,Gujranwala,Sialkot,Saindak,Gwadar,RekoDek和Duddar;目前只有卡拉奇,里萨尔普尔,锡亚尔科特和桑达克的地区仍在运作。出口加工区为投资者提供设备,机械和材料(包括零部件,备件和包装材料)的免税政策,并可获得EPZ管理局(EPZA)“单一窗口”优惠,以便于签发进出口许可证。2012年,巴基斯坦实施了经济特区(SEZ)法案,经济特区法案允许以国内为重点和出口导向的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建立公司和公私合作伙伴关系。
除了与经济特区相关的激励措施外,政府还为出口导向型单位(EOU)提供特殊激励措施。 EOU激励措施包括对进口机器和原材料免税和免税进口。 EOU可以在该国的任何地方运营。巴基斯坦为外国投资者和当地投资者提供相同的投资机会。
巴基斯坦对外国投资者没有使用商品或技术或雇用巴基斯坦国民的本地化要求。同样,对在该国经营的外国实体没有具体的业绩要求,本地和外国投资者也可以获得相同的投资激励。
巴基斯坦的法律制度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受到伊斯兰教法的强烈影响。巴基斯坦有两类法院:上级(高级)法院和下级(下级)法院,上级司法机构由最高法院、联邦伊斯兰教法院和五个高等法院(拉合尔高等法院,信德高等法院,俾路支高等法院,伊斯兰堡高等法院和白沙瓦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是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对省级法院,联邦政府的转介以及涉及省份之间或省与联邦政府之间的纠纷的案件拥有管辖权。除特殊情况外,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都不对巴基斯坦部落地区的事务拥有管辖权。下级法院由民事和刑事地区法院以及各种专门法院组成,包括致力于银行,知识产权,海关和消费税,走私,贩毒,恐怖主义,税法,环境法,消费者保护,保险和腐败案件的法院。
(来源:
US Department of State, Bureau of Economic and Business Affairs
翻译整理:戴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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