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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买卖的历史回顾:“自我商品化”的妻子与“不依法”的地方官-读苏成捷《清代中国的一妻多夫与卖妻:生存策略与司法介入》

云里峰主 云里阅天下 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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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最近关于江苏徐州丰县的一名女性长期被狗链拴住,并涉嫌被拐卖和虐待的事情,搅动了全国上下无数民众的心,在几周之内持续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义愤。该事件中涉及的人口买卖和拐卖女性的情况和大量类似案件的历史渊源和制度成因,值得学者和社会各界继续关注和商讨解决办法。


编者在2017年曾应邀就斯坦福大学苏成捷老师研究清代卖妻行为的专著《清代中国的一妻多夫与卖妻:生存策略与司法介入》一书写过一篇英文书评,在那之前碰巧刚替出版社评审了另一位美国学者(芝加哥大学)任思梅(Johanna Ransmeier)所写的《被贩卖的人:中国北方的人贩子和家庭生活》(哈佛大学出版社2017年出版)(Sold People: Traffickers and Family Life in North China)的英文书稿。所以对这个社会现象的历史算是有较多的关注,在研究生课堂上也将上述两本书列入了推荐书单。这些研究对我们了解徐州和其他地区最近几十年的人口/妇女拐卖的现象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历史背景和从制度以及社会与文化角度的解释。这几年课堂上的一些研究生也因此写过非常精彩的书评。


今天我们很高兴先分享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候选人于露关于苏成捷教授《清代中国的一妻多夫与卖妻》的书评文章。该将书中重要细节和主要理论观点以及研究方法结合起来加以分析,为读者提供了精要的介绍和中肯恰当的评价,有助于读者更深入了解妇女/人口买卖行为的相关历史和社会背景。本书评初稿完成于2019年编者所开设的(网络)史学研讨课上。作者在此次推送前结合其导师梁治平教授的详细反馈意见再次进行了精心修订。云里公号感谢梁老师和作者于露女士的支持以及授权首发。


苏成捷教授这本英文专著获得了2017年美国法律史学会American Society for Legal History的Peter Gonville Stein著作奖;下面书评中提到的另外一本书Emotions of Justice为编者原哥伦比亚大学博士班同学金志修 (Jisoo Kim)教授所著,也是2017年年亚洲研究学会的James Palais著作奖。两本书都值得郑重推荐给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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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商品化”的妻子与“不依法”的地方官

——读苏成捷《清代中国的一妻多夫与卖妻:生存策略与司法介入》


作者于露 (浙江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候选人)




Polyandry and Wife-Selling in Qing Dynasty China: Survival Strategies and Judicial Interventions

Matthew H. Sommer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15

“我们所知道的历史是一个非常不平衡的历史,我们把焦距放在一个帝王将相、英雄驰骋的小舞台上,而对舞台下面丰富多彩的民众的历史却不屑一顾……普通个体如沧海的一滴水,可有可无,似乎在历史上没有留下任何踪迹。”1读罢本书,登时想起王笛的这段话来,苏成捷不就是试图述说那一滴水的故事的人吗?本书作者苏成捷(Matthew Sommer),自其成名作《明清中国的性、法律与社会》(Sex, Law, 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2始,一直致力于为历史洪流中的小民著书。不同于关心重大历史事件或人物的传统清史学家,他主要利用司法档案进行性别、婚姻、生育、性犯罪等社会史研究,尤其关注底层平民的婚姻和家庭生活。本书《清代中国的一妻多夫与卖妻:生存策略与司法介入》(Polyandry and Wife-selling in Qing Dynasty China: Survival Strategies and Judicial Interventions,以下简称《清代中国的一妻多夫与卖妻》)是其继前书出版后的又一力作。


较之前作,《清代中国的一妻多夫与妻子买卖》的研究对象从“性规范”转向底层贫民规范婚姻之外的“性行为”,叙述重心从法律史转向社会史,不变的则是作者融合法律、人类学、社会学等多个领域的跨学科研究方法,以及他对小人物命运的特别关注。全书可分为三个部分,前两个部分主要利用司法档案和风俗习惯调查分析了广泛存在于清代中国农村地区的“一妻多夫”与卖妻现象,第三部分则关注清朝的法律与司法机关如何处理“一妻多夫”与卖妻案件。


黄宗智提出的中国农村经济内卷化(involution)是此项研究的背景。随着人口过剩、性别比失衡与土地面积减少,“部分无产”或“半无产”农民(partial or semi-proletarianization)必须调动未充分利用的家庭劳动力来维持家庭生计。在这种情况下,“婚姻”与“性工作”间的壁垒被打破,妻子的“性”和“生育”能力成为丈夫可以出租或出售给其他男人的商品,“一妻多夫”和“卖妻”遂渐成挣扎在农业内卷社会中的贫民们一种“生存策略”(survival strategies)。该研究亦受偏重地方社会实践逻辑的社会人类学影响:书中第一、二部分人类学研究方法的痕迹清晰可见。作者在论述中参考借鉴了武雅士(Arthur Wolf)、葛希芝(Hill Gates)等人类学者关于非规范性婚姻形式、女性劳动力、彩礼的研究。此外,苏氏自陈受性别史启发,承继高彦颐(Dorothy. Ko)、曼素恩(Susan Mann)等人的修正主义观点,力图超越 “受害”(victimization)与“能动”(agency)的简单二分,探索在旧性别秩序下女性能动性的真实范围。

自我商品化的妻子:脆弱的女性能动性

在今人的认知里,清代社会是“一夫一妻”或“一夫一妻多妾”的社会,任何违反规范婚姻形式的结合,均会受到法律的处罚。然而,《清代中国的一妻多夫与卖妻》一书在细密爬梳清代中央与州县司法档案后指出,由于男女比失衡、女性“性”和“生育”劳动力市场的出现以及贫穷,“一妻多夫”成为清代底层社会的“风俗习惯”。


本书前1、2章详尽地分析了“招夫养夫”这一相对正式、稳定、长期的“一妻多夫”模式。所谓“招夫养夫”,即从外招来一名“丈夫”同食同住,帮养亲夫,并通过书面或口头契约,亦或是建构“拟制血亲关系(chosen kinship)”(主要是“结拜兄弟”或“拜干亲”)来稳固新家庭。从讼案记录来看,“招夫养夫”家庭的形成不存在固定统一的要件和流程:达成合意的方式不一而足,契约、结拜等形式手段的完成与“外夫”进门之间也无严格的时间先后之分。第3章根据“一妻多夫”情况下原夫与妻子家庭的稳固程度,作者勾勒出一幅“生存谱系”(a spectrum of strategies)。谱系的一端是“招夫养夫”,另一端则是直接的卖妻,介于二者之间的有:“招夫养夫”的变体(2-4名“外夫”帮养,但并不与夫妻同住)、丈夫为妻拉皮条的“零售型卖淫”(retail prostitution)、将妻子抵押于淫媒或妓院的“零售型卖淫”,以及“典妻”。第4至8章讨论“生存谱系”的另一端——“买休卖休”及4种间接、变相的卖妻。据苏成捷统计,在600多件涉及卖妻的案件中,贫穷是卖妻最主要的动因,当丈夫难以维系家庭生计之时,妻子成为换取生存资源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无论何种形式的“一妻多夫”和卖妻,本质上都是“以妻易财”:妻子被丈夫作为夫家的资产“招夫养夫”、抵押、出售,以维系家用,而丈夫似乎是坐享其成的受益者。倘若就此以“受害者”与“加害者”来界定研究中妻与夫的关系,则与“五四妇女史观”相吻合,而苏成捷在导言中旗帜鲜明地表达了对该史观的不赞同。(第2-4页)“五四”时期形成的妇女观将中国古代的妇女视作消极的受迫害者。20世纪90年代,以高彦颐为代表的部分性别史研究者开始反思该“五四妇女史观”,力证传统中国女性具有能动性(agency)和主体意识(subjectivity)。他们指出,中国传统妇女“受害者”的形象是“五四”政治和意识形态建构的产物,而这种将女性脸谱化的“受害者范式”(the victimization paradigm)会掩盖历史中女性的真实经历和感受4。苏成捷发现,在他所关注的清代底层农村社会,在“一妻多夫”与卖妻的故事里,高彦颐等对“受害者范式”的批判依然成立:沦为丈夫交易品的女性依然有着自我的能动性和主体性——尽管在性别剥削的大背景下她们能表达和控制的范围极为有限,“五四妇女史观”难以解释“一妻多夫”与卖妻现象的复杂性。


苏氏在《清代中国的一妻多夫与卖妻》中援引了大量“招夫养夫”和“卖妻”的契书、供词与判词,在这些文字所拼凑出的故事里,不是所有妻子都消极地听从男人的摆布,相反,女子握有一定的主动权。根据笔录和供词,在许多“纵奸”或“买休卖休”案件中,妻子表现出相当配合的姿态,一些“招夫养夫”的关系甚至是由女方率先起意。同时,妻子也会阻止或破坏一桩非其所预期的协议,她们寻求救济的途经包括逃回娘家告状、向街坊邻居哭诉寻求舆论支持,甚至以自杀相威胁,或者诉至公堂。而从结果来看,有时丈夫才是受害者。多数“一妻多夫”关系或卖妻交易中的原夫为经济弱势的一方,因此在招来外夫或嫁与后夫后,妻子的生活境遇实际得到了改善(至少从物质层面看是如此)。与之相反,原夫却不得不依附于他人生活或者再次变成“光棍”——这对重视自己名声和“面子”的男人而言无疑是个不小的打击。不仅如此,贫穷本身就削弱了男性权威(masculinity),而“一妻多夫”关系里,妻子的经济贡献拔高了她们在家庭中的地位。1741年发生在贵州的一件凶案甚至证明贫穷的农村妇女可以从这段关系中获得权力。此案中,女子严氏因手头拮据主动向孙某示好,她的丈夫对此没有表示反对,二者遂与孙某形成了帮养关系。这段“招夫养夫”的关系持续了十年之久,严氏会定期从孙某那里“借”来一笔钱(但她从未偿还),这对自己生活也不宽裕的孙某造成了负担。然而,他并不敢拒绝严氏,一旦他给钱稍有延迟,严氏便会在他街边的酒摊上大吵大闹,令他十分尴尬。而据证人称,严氏对此却不以为意,她并不在意别人对她的看法。一天,孙某发现严氏与另一个男人举止亲密,被激怒的孙某称她为“娼妇”,告诉她不要再指望从自己这里得到一分钱,并扬言要与之断绝关系。众目睽睽之下,严氏不仅没有一丝难为情,反而当众对孙某破口大骂。最终,恼羞成怒的外夫在激愤之下杀死了严氏。苏成捷认为,该案件展示了两种底层贫女能够拥有的权力:利用流言和公开羞辱使好“面子”的男人蒙羞,以及利用“性”作为资本进行资源交换。(第71-72页)


苏氏进一步指出“受害”与“能动”不是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关系,女性的主观能动性有其局限。例如,妻子拒绝丈夫之安排的能力具有依附性,多数情况下,只依靠她们个人是无法反抗丈夫的。作者从其掌握的档案记录中发现:“零售型婚内卖淫”主要发生在城市,且主角多为背井离乡的农民。盖因农村妇女随丈夫迁居到远离家乡的城市生活时,同时也远离了能够对她们施以援手的亲戚朋友和熟悉的社区,此时面对丈夫或者他人的胁迫剥削,女人们只能选择屈从。苏成捷总结道,由于明清法律对妻告夫的限制、妇女独自出行的困难等等,一名女性想要逃脱被卖或“事二夫”的命运,仅有勇气是不够的,倘若没有盟友相助(娘家、婆家、邻里或者衙门),她很可能会陷入更悲惨的境地。1737年浙江省的一桩案件就显示了妇女发挥能动性的潜在风险,不愿被丈夫休卖,独自逃往哥哥家求助的唐氏在行路途中遭到了绑架。(第231-233页)


有书评人言《清代中国的一妻多夫与妻子买卖》的论述内容反而强化了女性“受害者”的形象5。笔者以为,作者本意并非强调女性的主动权或能动性,也无意淡化女性受害的实质,只是欲说明实际情形的复杂性,揭露“受害者范式”与高估女性能动性两类认知观点会遮蔽的问题。在描述多数妻子对婚姻的态度时,苏成捷使用了“务实”、“功利”及“理智”等词,他借用Neil Diamant在研究中国共产主义婚姻革命时提出的观点说明,底层女性会利用性和婚姻作为个人阶级跨越的策略6。(第75页)男多女少的现实与精英阶层“一夫一妻多妾”婚姻的盛行,使得女人在社会底层成为奢侈品。一些女子得以主动利用甚至操纵“性”或者“婚姻”(及其各种变体形式)换取利益,这某种程度上确实证明了女性拥有自己的主体意识和能动性,亦并非恒为受害者。但是,从本书的字里行间,读者也不难体味到彼时女性的能动性脆弱得可怜。从认知层面看,女性的能动性始终没能走出“自我商品化”的牢笼。身处封建父权社会,作为“人”的女性本身是毫无价值可言的,是“性”和“生育”能力,或其象征意义(如象征权力或财富)让女性有了价值。“一妻多夫”和“卖妻”的实质即商品化女性的“性”和“生育”劳动力,因此妻子主动招来外夫帮补家用、同意被卖、寡妇决定再醮(尽管其中可能有情感因素作用)等看似发挥能动性的行为,都是在强调自己的商品属性:默认自己是仅具有性和生育价值的商品。甚至妻子在阻止“买休卖休”时,她抗争的似乎也只是“被休弃”的境遇,而非“被交易”的命运。作者在比较妻子买卖与美国南部黑奴贸易时,也指出二者能动性的差异:黑奴自残以表达自己是“人”而非“商品”;而被卖的妻子以自杀要挟丈夫取消交易的行为“与其说是声称自己身为忠贞贤淑的妻子不应被卖,不如说是威胁要毁掉丈夫的财产。”(第221页)凭借“性”或者“婚姻”谋求利益(在本书中主要表现为“招夫养夫”或者与丈夫合意的“买休卖休”)固然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女性自主决定人生的决心和对于美好生活的追求,但仍是以人身属性的“商品”为代价。所谓“务实”的态度对待婚姻,不过是包装后的“自我商品化”罢了。而从行动层面看,这种能动性是不完整、非独立的,具有强烈的依附性。零售型婚内卖淫的案例表明,脱离外力的支持,仅依靠自身的女性几乎没有任何主动的余地。在一个女性无法独立谋生的社会,一个未将自己视作独立个人的“商品”,她的能动范围又能有多广呢?

“因贫卖妻”之争与两种审判模式

《清代中国的一妻多夫与妻子买卖》一书的第三部分将目光从社会实践转向了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剖析“纵奸”“买休卖休”相关律例的沿革以及各级衙门的裁夺。


尽管招夫养夫、纵容妻妾卖春、典妻、卖妻等现象在民间普遍存在,但依清律,这些行为均为法不容。清律沿袭明律“纵容妻妾与人通奸”条例,但通过重新解释或添设新例等方式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在明代未必违法的“因贫卖妻”在清时却触犯“卖休”禁例;自雍正朝取消贱籍,过去合法的“乐户”卖淫亦非法化。至此,平民任何形式的婚外性行为均干禁例。除少数法律准允妻子“从夫嫁卖”的情形外,不管因何而起,不管妻子是否有通奸行为,买卖妻子的行径一律入罪。苏成捷在《明清中国的性、法律与社会》(Sex,Law, 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中对上述清律较明律的变化已有论述,他认为这代表着国家性规范从“地位/身份表现”(status performance)转向“性别表现”(gender performance)。



Sex,Law, 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Matthew H. Sommer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因贫卖妻”入刑后,中央官员们就“因贫卖妻”的定罪量刑产生了巨大分歧,暴露出清朝法律体系中意识形态与实践的不相谐。苏成捷称争论的双方为“绝对论者”(absolutist)与“务实主义者”(pragmatist)。前者拥护儒家原教旨主义、持女性绝对贞节观,拒绝以贫困为卖妻开脱之理由,坚称被休卖的妻子在法律上等同于一名犯奸的妇女。后者则优先考虑实际情况,指出卖妻多因贫而致,其情可矜,将之定罪无异于宣告贫穷即为犯罪,此类特殊情况理应得到宽大处理。作者认为,这场争论揭示了儒家原教旨主义的内部矛盾以及原教旨主义理论构想与中国乡村实际情况间日益扩大的鸿沟。儒家依服制定亲属间犯罪的传统、盛清兴起的女性绝对贞节观以及越来越普遍的因贫卖妻,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使得现实情况颇为复杂,书中列举的案例也未见统一的判罚标准。然总体而言,纵使看法各异,“理想”与“实际”摩擦不断,中央一级的司法官员大多还是严格照律听讼折狱。与之相反,地方衙门呈现出截然不同的景象。


传统中国视“户婚田土钱债”一类事务为“薄物细故”,将之交由地方官自理,涉凶杀、谋逆或罪及大辟的重案则需上报由上级法司复核,地方官在处理细故之争时多大程度上遵照国家法规行事是本书关注的基本问题之一。苏成捷通过对取自清代巴县(四川)、南部县(四川)及宝坻县(顺天府)共291件卖妻案和52件 “纵奸”案官府档案文书的研究发现:在处理卖妻和类似的“纵奸”案件时,地方官会灵活采用“两套审判模式”(two modes of adjudication)。(第374页)《大清律例·刑律·犯奸》规定,“若用财买休卖休和娶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作者指出,当讼事无涉生死时,地方官常援引“买休卖休”条却并不照此律定罪科刑,他们的核心关切在于解决导致诉讼的纠纷。易言之,律例仅是州县官折狱的依据之一,判决结果包含了他们对现实的考量与平衡。在本书列举的案例中,县官们会考虑妻子及其娘家的意愿来决定她的去留;他们允许前夫保留妻子的“身价”,甚至会要求买方支付“找价”(即原定价格外的额外费用);法律规定的竹刑被“掌责”所取代。然而,若案涉人命等必须“奏裁”情形时,地方官又会谨遵朝廷律例推鞫定谳。


在此基础上,本章的最后一个小节苏成捷以黄宗智和岸本美绪为对话对象,界入清代地方官裁断依据的讨论。黄宗智在《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中强调,地方掌行政和司法事务的县官在调解无望后,会严格依循律例处理“民事纠纷”7。与之相反,岸本美绪认为,地方审判的指导原则是平衡“国法”与“人情” 8。苏氏指陈,黄宗智与岸本美绪对于明清中国地方审判实践的诸般见解均不足以准确解释他在档案文书中的发现:在按覆民间细故时,裁判官未必尽如黄宗智所言那般严格依循官定法律区分是非,他们会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国法”、“人情”和具体社会现实之间寻求平衡,以定纷止争。而在要上奏的“重案”之勘断过程中,岸本美绪所言的“平衡”又为依法鞫谳所取代。


法律史学界关于明清时期中国 “民事诉讼”审断依据的争论由来已久,尤以滋贺秀三和黄宗智的“情理”与“法律”之争为代表。黄氏的观点如上,滋贺则与之相反,认为清代的民事审判,无论是民间调处还是官方裁判均以“情理”为准据9。有意思的是,为什么作者选择岸本美绪而非更具代表性的滋贺秀三进行对话?笔者以为,一则因为岸本的上述观点是在她一篇专论明清卖妻现象的文章中提出的,研究内容与本书相近。二则全书援引的案例显示,地方官唯有在法律与情理或者地方风俗相悖时,才会选择援引律例条文但不严格照此法律规定定谳。在本项研究中,岸本的“平衡说”比滋贺的“情理说”更贴近史料所呈现的事实。


另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是,既然苏氏用翔实的档案史料证明黄宗智与岸本美绪的研究结论存在阙漏,我们又该如何去理解卖妻案件中地方审判实践呈现出的“两套模式”?从中国古代法内在逻辑、地方官视角和史料利用出发,这也许并不构成一个问题。古代中国法律没有公私、民刑之分,“细事”与“民事”不是完全对等的概念,用后世学者提出的“民事审判依据”去分析古时地方官的断案准则显然不合适——我认为这正是黄宗智和岸本的观点与苏成捷在档案中的发现不完全相符的原因。更重要的是,法官在审断重案时严格引据律文,在处理轻罪或民事纠纷时更具随意性、享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并不是古代中国所独有而不同于现代法制之处,相似的模式甚至在现代社会依然有迹可循。无论哪一时空,出于个人利益的考量,裁判官通常都会选择严格依法办理要上报上级机构的案子以规避风险。不仅如此,档案史料本身是否如实反映了清代地方审判的实际运行模式也存疑。20世纪90年代始,英语学术界出现“档案转向”(the archive turn),学者们意识到史料不只是历史的见证者,也是历史建构的参与者,强调对档案进行批判性审视:研究者不应预先设定档案中的原始材料均为全面、客观和真实的,在利用和解读档案时需注意思考探究其生成过程是否受档案生产者和使用者的企图或诉求影响。因此,有没有一种可能,在那些上奏的命盗重案里,地方官只是在文书记录上严格遵照了法律条文——实践中不那么符合法律的地方被刻意隐去或篡改了?“档案转向”思潮对档案之人为建构性的反思表明这种可能性不仅存在,而且也不是古代中国之特有。由此,很难说苏氏所发现的“两套审判模式”具有时空特殊性,他基于此展开的论说也有立足不稳之处。


在全书的结尾部分,苏成捷将“一妻多夫”和卖妻与清代其他非法却盛行于民间的行为活动(如哥老会、非法移民处境、走私等)相提并论,清代州县官员在审理诸如此类案件时会有选择性地执行律例。作者力图以此证明清朝法律和司法功能失调,清廷无力解决根本性的社会、经济和人口问题,帝国的崩溃已有先兆。问题是,如前所述,地方官不严格按律例定谳的现象非清一代所特有,这是否意味着很多朝代或国家都“司法功能失调”,“两套审判模式”是普遍性问题?亦或“两套审判模式”本身不会对国家法制和中央集权构成严重威胁?在笔者看来,司法官吏有选择地适用法律,这部分是因为法律本系条文,与丰富多变的现实生活相比,法律的安排难免有所疏漏;部分是因为在他们心中“法”的地位不是一直至高无上的,必要的时候得舍“法”以达成其他目的,比如兼顾“人情”、规避自身职业风险、维护地方社会秩序稳定等。然而,这并不一定代表着司法制度在地方层面畸变、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权力式微。

“情”之所至

在阅读此书的过程中,笔者惊讶地发现“情”被提及次数之多,在书中占据的分量之重,也许作者自己都未察觉。那些散落于供词与笔录之中,隐于残酷的生存困境、理性的生存策略背后的情感,可能贯穿一段“一妻多夫”或卖妻故事的始末,成为考察清代社会底层众生心灵世界的一个窗口,同时向研究者提供了分析这些案件的新视角。


在展开论述之前,有一点需要说明,此处所言之“情”指称范围极广,凡与个人心理情感有涉的,均属本节探讨的对象——法律史领域的“人情”“情理”,西方情感史指的emotion和sentiment皆涵盖其中。

在苏成捷以司法档案为轴讲述的诸多故事里,“情”的力量和作用不容忽视。“情”有时是促成“一妻多夫”的主要原因,一些案件中,妻子先与外夫有了婚外情,然后才告知本夫并“招夫养夫”,女性对自己生活前景的焦虑和建立稳定家庭的渴望也在“生存策略”的选择中起着重要作用;“情”有时是建立或维系本夫与后夫两个家庭的纽带,有时也是“情”使得一段“招夫养夫”关系分崩离析,甚至引发血案;不仅如此,“情”还塑造了人们对“一妻多夫”和卖妻行为的认知,影响着案件的裁断。


在“一妻多夫”案例中,通过结拜兄弟的方式构建“拟制血亲关系”(chosen kinship)形成“招夫养夫”关系的情形很常见。苏成捷认为,这种兄弟情谊提供了理解和讨论一妻多夫关系的一种框架。(第35页)男人们相信,兄弟间的“义气”会消除内外之别,他们理应分享包括妻子在内的一切“资源”。然而,仅用兄弟义气作解释恐有将微妙的关系简单化之嫌。其一,兄弟共妻并不符合传统伦理,明清法律将“转房”视作乱伦而加以禁止,何以“义气”能超越伦常规范?作者并未阐明。其二,共妻显然有损男性气质(masculinity),兄弟义气更像是“遮羞布”,以维护男人们的脸面。作者也发现,妻子的情感变化每每会使男人间这种建立在“厌女”基础上的情感联系不堪一击,“如果妻子偏爱一个男人或对另一个男人产生反感,那么男人如何看待彼此可能并不重要。”(第49页)如此看来,即便我们以兄弟情来解读一妻多夫关系,与复杂的实际情况相比,此框架仍过于片面。其三,这一框架抹杀了女性的能动性和主体意识,可女性在“一妻多夫”关系中享有一定主动权正是本书欲证明的内容,作者也没有对该矛盾之处作出解释。 


“以夫养夫”契约和相关档案记录的文字中,丈夫常表现得比妻子更为羞耻和尴尬。而在本书勾勒出的“生存谱系”的另一端——卖妻,丈夫的耻辱感被一种特别的“权利意识”(sense of entitlement)占了上风。卖休人觉得交易使得买卖双方之间建立起了新的联系:买休人有义务向他提供帮助,包括支付“找价”或者允许他探望子女。(第241页)正是这种“权利意识”使得一些本夫贪得无厌、再三索诈,致使许多案件闹至公堂。苏成捷由此联想到了在农村土地买卖中常见的类似讼案,像卖地的男人一样,卖妻者往往不认为他们已彻底失去对土地/妻子的“所有权”,卖休人与买休人间的纷争揭示出农民看待妻子和土地的态度存在相似性。这种相似性源于在父权制社会的乡村,妻子和土地决定着一个家庭在生物和社会两层意义上的生产力。(第180页)


“权利意识”和“找价”同时揭示了地方社会关于卖妻的一个普遍认知:卖妻是一桩不公平的交易,卖妻者是受害者,而买休人利用了他们的不幸从中获益。本夫的受害者形象不仅合理化了他们的“权利意识”,还在乡里间形成了一种“普遍情感”(a widespread sentiment)——本夫作为交易的受害者理应得到同情。(第210页)


“普遍情感”进而影响着卖妻纠纷的调处和裁决:司法官在决狱断刑时不得不考量这一“人情”。当本夫与买休人因“找价”产生纠纷时,首先邻里会设法进行调停。1813年甘肃崇信县,郭某购买了农民赵某的妻子赵氏,赵某在郭某已经支付过一次“找价”后再次找上门来,帮忙调解的邻居李某可怜因贫卖妻的本夫,劝解郭某不要让他“空手而归”。而乡亲对本夫的态度似乎确实对买休人造成了压力,最后郭某再次向赵某支付了一笔现金。(第205页)地方官在审理案件时,也会矜悯卖妻的丈夫,他们屡屡违背律例,允许原夫保留卖妻所得,书中详细记述了大量此类案件,在此便不作赘列。据作者统计,地方官要求买休人再额外支付最后一笔“找价”给本夫的情况并不罕见。这里,我们将视线再次转回“两套审判模式”,考量上述“人情”的结果之一即卖妻案中国家律法未得严格贯彻执行。然而,从实际效果来看,这种非出于法律规定的解决办法既顺应民意,又能消除纷争,且不致因违背乡里共识而威胁地方秩序之稳定。当案情险重时,地方官又会自觉地依法行事,将案件上奏。而上级司法机构和皇帝司法权限更大,当案件出现成文法空白、滞后、与“情”“理”相悖这些情况时,他们可以通过释法、修法等合法的方式来实现法意与人情的平衡。在笔者看来,“两套审判模式”也许与现代法律意义上的“法治”格格不入,但它符合中国古代法自身的运作逻辑,不但不像作者所言昭示着国家陷入法纪弛废的危机,反倒彰显了古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圆融与灵活。


另有一有趣而作者没有予以分析的现象:相较于共妻,为什么卖妻的丈夫耻辱感有所降低?依笔者之见,原因也许和男性在家庭中是否占据绝对主导地位有关。在“招夫养夫”的家庭里,一个家同时存在两位男主人,男性的家长权力被分割,而后夫一般较本夫在财力或体力上更具优势,本夫在家庭中的权威再次被削弱。而“买休卖休”这一用语就能说明一部分原因:卖妻同时意味着休妻,男性保留了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绝对主导权。有意思的是,“权利意识”又表明出售妻子的男人仍然将自己视作被卖女子真正的丈夫,可见丈夫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绝对权威不是该问题的唯一解,感兴趣的读者可自己进行一番探索。



 The Emotions of Justice:

Gender, Status and Legal Performance in Choson Korea

Jisoo Kim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2016


我在这一节着重分析了在清代一妻多夫和卖妻案件中“情”如何左右当事人的选择、塑造相关人等的认知,实无意于否定作者所持“生存策略”之论,而是意在突出并强调情感是历史的一部分,情感史(History of Emotions)之方法视角亦可运用于法律史研究。已有学者进行了这样的尝试,如林郁沁(Eugenia Lean)在《施剑翘复仇案:民国时期公众同情的兴起与影响》(Public Passions: The Trail of Shi Jianqiao and the Rise of Popular Sympathy in Republican China)10探讨了“公众情感”如何干预国家司法;在2017年获美国亚洲研究书会(AAS)James D. Palais图书奖的《正义的情感:朝鲜王朝的性别、地位与法律》(The Emotions of Justice: Gender, Status and Legal Performance in Choson Korea)中,作者以“冤”这一情感介入了朝鲜时代法律、性别秩序和身份地位的讨论11。 倘若以“情”为视角出发阅读分析本书援用的档案材料,也许我们会对百余年前小民百姓的境遇和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产生不同的见解。

 

苏成捷在开篇道:“本书的中心是详细讲述我在清朝档案中发现的故事”(第19页),他确是一位出色的“说书人”。被历史洪流裹挟前进的小人物,他们的悲欢、希望与恐惧,终得经苏氏之笔为人所知。史景迁曾经在《王氏之死》的前言中将王氏故事形容为一块在退潮的海水中拣起的石头,石头上的色彩本应很快消失,但王氏故事的色彩和纹线却在他的手里变得越发鲜明,“不时地使我感受到这块石头正将它的热量传送给手握着它的生命之躯。”12苏成捷手握的这块石头亦应如是。


后记


重新修订此文的过程中,“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不断发酵,使我对苏成捷的这本书又有了一些不同的体悟和思考。篇幅所限,一些在正文中未来得及解释和铺陈的,就留在后记中一并讲了。

在本文中,我对地方官未照律例惩处卖妻行为的“两套审判模式”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但文中对作者基于此模式提出的论点的怀疑,并不代表我认为清代地方政府对“买休卖休”的处理是合理的。“两套审判模式”也许不构成问题,真正的问题在于:今人看来如此严重的人口买卖问题,却属于地方官自理的“薄物细故”范围,可以基于“人情”进行调处。

另外,丰县事件揭示出一个问题:在档案材料中,女性的意愿是否真实被记录?研究者利用司法档案来分析讨论她们的主体性和能动性,是否具有可行性?这些史料里,女性的声音和行为是可以被篡改的、形象是可以被塑造的。那么,我们又该如何发现和聆听历史中底层女性的声音?



作者简介


于露,1996年生,四川成都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2019级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师从梁治平先生。博士研究领域为法律史,主要研究兴趣为租界法制相关问题,尤其关注上海租界女性的法律生活。




1:参见王笛:《显微镜下的成都》,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

2:Matthew H. Sommer, Sex, Law, 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3:Matthew H. Sommer, Polyandry and Wife-selling in Qing Dynasty China: Survival Strategies and Judicial Intervention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15.

4:参见:[美]伊沛霞,胡志宏译,《内闱:宋代的婚姻和妇女生活》,江苏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美]曼素恩,定宜庄等译,《缀珍录:十八世纪及其前后的中国妇女》,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美]曼素恩,罗晓翔译,《张门才女》,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美]高彦颐,李志生译,《闺塾师:明末清初江南的才女文化》,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美]高彦颐,苗延威译,《缠足:“金莲崇拜”盛极而衰的演变》,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5:参见胡祥雨:《评Matthew H. Sommer, Polyandry and Wife-selling in Qing Dynasty China》,载《汉学研究》第35卷第2期,2017年。

6:Diamant, Neil, Revolutionizing the Family: Politics, Love, and Divorce in Urban and Rural China, 1949–1968,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00.

7:参见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

8:参见[日]岸本美緒:「妻を賣ってはいけないか?--明清時代の賣妻.典妻慣行」,中國史學8,1998。

9:参见[日]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

10:参见[美]林郁沁:《施剑翘复仇案:民国时期公众同情的兴起与影响》,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年.

11:See. Jisoo Kim, The Emotions of Justice: Gender, Status and Legal Performance in Choson Korea,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2016.

12:[美]史景迁:《王氏之死:大历史背后的小人物命运》,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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