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商法》修改课题组共同海损分组研讨会简报
《海商法》修改课题组第十章共同海损小组分别于2017年10月31日和11月1日在上海召开小组工作会议和专项研讨会。
小组工作会议根据课题组的要求,对共同海损一章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修改交换了意见,并对相关的条文文字进行了斟酌,最终基本形成了第二次研讨会上向课题组提交的文本意见。
在研讨会上,与会的专家们提出了共同海损一章在实际运用中出现的问题,尽管工作小组的人员对其中的一些问题给予了解释,但对于本章到底应该是理算方法的规定,还是共同海损法律关系的规定上,大家因各自的角度不同,并不能够达成一致的意见。
两日的会议中,争论最集中的一点是共同海损一章内容的性质。部分与会人员认为,根据《海商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合同未约定的,适用本章的规定。”因此,本章应该是在没有理算规则可用的情况下,提供一套可以使用的理算方法;而(以法官和律师为主)另部分人认为, 共同海损一章应该是关于共同海损法律关系或制度的规定,至于如何理算,甚至可以直接写入“合同未约定的,使用《北京理算规则》”。
另一个争议比较集中的意见是:应该对共同海损给予一个定义。但对此意见,理算师表示严重质疑,理由在于如果坚持非要赋予共同海损一个定义,那么共同海损案件争议仍然会大量集中于“是否成立”的问题上;而在已经基本成为国际惯例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其规定被理解并不存在共同海损“是否成立”的问题。
在第二次研讨会上,工作小组除提交已经形成的修改意见外,会更详细的将上述相关问题提交给会议讨论。
第十章共同海损小组扩大会
时间:2017年10月31日下午
地点: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与会人员:(左起)
陈智高 –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陈 琦 –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航运法律学院
何建华 – 海通律师事务所
蒋跃川 –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严莉芳 –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杨建国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海损理算中心
黄山粤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管理部
霍 矩 – 东海航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曹兴国 –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第十章共同海损小组专项研讨会
地点:东海航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与会人员:(左起)
张建丽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部
黄辰亮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阎 冰 – 星翰律师事务所
严莉芳 –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朱 杰 – 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庭
周 燡 –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霍 矩 – 东海航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杨建国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海损理算中心
黄山粤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管理部
曾琼梅 –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周前勇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管理部
杨 滢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部
胡中岳 – 中远海运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理赔部
陈柚牧 – 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来源:海法研究方阵
《海商法》修改专题
一、简报
“《海商法》修改审核研究”之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小组在京沪两地调研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改建议稿)审核研究第一次工作会议在大连海事大学举行
二、问卷
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