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政策,拓宽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加快推动乡村振兴的建议”收悉。经商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中较为特殊的制度安排。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农村土地权利资本化、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重大举措,对让更多农民能够分享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增值收益、加快推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的意义。《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等法律文件规定,各类建设占用耕地均应落实占补平衡。农民建房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等农村建设中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落实占补平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占用的耕地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补充,鼓励农民投工投劳参与土地整理,以减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担。我部配合自然资源部,认真研判了您提出的“通过出台耕地农田用地‘占补平衡’政策,授权给市、县、乡镇,自主协调村内或镇内的耕地和农田调节,由上级部门对垦复土地进行验收合格,既保障了现有耕地农田规模不变,又保护了已建的基础设施完整,又减少成本支出”的建议,认为该内容应是指农村集体建设占用耕地时,不经农用地转用审批,而是通过增减挂钩平衡的方式,确保区域内耕地面积不减少即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完善土地利用政策体系的重大举措,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在促进节约用地和统筹城乡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05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试点开展相关工作。2007年,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2019年,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农用地整治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可在省域内流转。关于农村建设用地能否纳入增减挂钩管理、不履行农用地转用审批,目前增减挂钩政策主要针对城市与农村间农用地整治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农村与农村间指标置换相关政策,在新规定出台前,应按照当前政策执行。关于提及的保障农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为更好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相关要求,今年7月,自然资源部与我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明确计划指标单列、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转用审批、加强规划管控、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等要求,积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合理用地需求。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总结经验做法,认真研究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有关事宜,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建设用地需求,将予以重点考虑,不断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利用,助推乡村全面振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了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任务,明确提出建立城乡一体的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交易,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2015年,国家部署开展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先后在全国33个县(市、区)开展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试点工作。5年以来,试点地区取得了一批可复制、易推广、利修法的制度性成果。2020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交易,从法律层面为农村土地流转、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扫清了制度障碍,是集体建设用地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按照同权、同价、同责、同等进入城乡统一建设市场的原则,针对依法登记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用途的集体土地入市,积极推进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研究确定入市范围、方式、主体、利益分配机制及服务监管措施,加快完善入市制度和政策体系。鼓励优先盘活使用空闲、废弃和低效利用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支持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腾退的其他用途集体建设用地和空闲土地资源等,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用于农民建房、乡村旅游、公益事业发展等。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关于转载和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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