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公开征求
《巴南区农村宅基地审批指南》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已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相关部门职能职责进行调整,为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我委与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共同草拟了《巴南区农村宅基地审批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电子邮件:787206263@qq.com。
2. 书面反馈通信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巴县大道21号(巴南区农村经营管理站202室),邮编:4401320。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9月22日。(信函以邮戳为准)
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9月14日
(联系人:王栋平,联系电话:18996289879)
2.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未退出农村宅基地,并在原农村宅基地实际居住的人员,在其农村房屋因地质灾害等原因出现安全隐患时,经镇街组织相关部门认定,可以按相关规定及标准在原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申请办理改(扩)建或异地迁建,或者参加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3.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和集体资产管理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宅基地的人员。(二)具备申请农村宅基地资格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2.原宅基地面积不足且原宅基地无法改扩建的夹心户;2.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4.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和集体资产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农村宅基地选址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镇规划和相关管制要求,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农村村民宅基地选址时,应避开地质灾害隐患区及威胁区域;不得在公路、铁路、河道、湖泊、水库、水利设施、饮用水水源、采矿区、文物、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油(气)设施、电力设施、气象观测设施、测量标志、环境保护、军事设施、通信管线设施等保护及安全距离内选址(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的除外);占用林地建房的,应当取得林业部门的批准手续;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范围内选址建房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在拟征地公告发布范围及土地征收批准范围内选址审批宅基地。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的标准,以公安部门登记的户为单位申报审批农村宅基地。具体标准为:市区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25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中华人民国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镇街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申报。由本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用地申请。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需要申请宅基地的,填写《重庆市巴南区农村宅基地申报审批表》,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将身份证、户口本、权属证明材料(不动产产权证或承包经营权证或换地协议)等交所在村民小组(社)。由村民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签署意见,符合报批要求的,上报村委会审查;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说明不能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退还申请人。(2)申请宅基地范围影响相邻权利人的采光、通行、生活及相关使用权等权利的,必须与相邻权利人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经本人当面签字同意,不得出现他人代签字情况。其中,涉及土地互换的,需提供经双方签字同意并经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签字盖章确认的土地互换协议;(3)组织召开村民小组(或户代表)会议讨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做好记录;(4)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在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和社集体经济组织较集中地点公示(社集体经济组织无公章的由村委会代章),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材料。镇街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指导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宅基地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和社集体经济组织较集中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后,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在公示资料上签字盖章确认公示情况。由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签署意见。对符合报批要求的,签署书面审查意见上报镇街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审查;对公示有异议的,调查核实并回复公示有异议的相关情况;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说明原因并将申请退还申请人。(2)提交的相关资料(是复印件的应当审查原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的,提供人在复印件上签字“该原件提供人和日期”,并由经办人签字确认)是否真实有效;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村、社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根据实地审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审批要求的,10工作日内签署书面审查意见报镇街审批;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说明不能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退还申请人。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并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核发有效期限为1年,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镇街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在每月的10日前将上月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备案。经批准的宅基地,由镇街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指导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农村村民申请审批宅基地的,在上报审批前,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应将申请宅基地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和社集体经济组织较集中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不成立的,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公示资料上签字盖章确认公示情况,按程序报批;经公示存在异议及权属争议的,不予受理,将申请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镇街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应指导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镇街应分年度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纳入日常管理。镇街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及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做到“三到场”要求:即一是审查条件选址到场,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二是确定位置放线到场,宅基地审批后,要到现场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放线;三是竣工验收到场,验收合格的告知申请人按权属登记的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办理产权登记。各镇街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要抓好农村宅基地的日常巡查监管,每月不少于一次巡查检查,发现未批先建、批少占多、批甲占乙等违法用地行为的,按照《重庆市巴南区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违法建筑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巴南两违整指办发〔2020〕19号)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职能部门。要严厉打击以批准宅基地名义改变用途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等违法行为。工作人员在宅基地审批管理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关于转载和征稿
1、欢迎转载本公众号文章,转载请联系我们设置白名单。
2、征集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相关稿件。来稿请告知单位及联系方式,发表时将署作者名并标识原创。
联系方式
江西余江举办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专题培训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答复调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政策的建议
农业农村部答复优化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用地政策,助力乡村振兴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的农村宅基地相关条款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方案》明确十一月底上报结果
农业农村部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农村宅基地相关条款
广东省化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渌口区颁发首批《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农村宅基地相关条款
农业农村部将深入研究乡贤回乡翻建新房和“积分建房”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高州市《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附政策解读)
农业农村部指导各地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推动化解“空心村”问题
韩长赋:以更大力度推进新一轮农村改革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 内在要求、权利性质与实现形式
《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附解读)
两万农户为什么愿意拆自己的房子?——基于余江县农村宅基地改革的调查与思考
江西赋予乡镇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权限
农业农村部答复关于加强宅基地基层执法管理队伍建设的建议
广东信宜颁发首批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视频)
农村宅基地有偿分配政策改革探索——浙江典型案例及理论分析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农村宅基地“自主治理”初探——以杭州市八一村的实践探索为例
人民日报:积极稳慎推进农村宅改
宅基地改革并非让城里人下乡买房
农村离婚妇女住房权益如何保障?温州龙湾这么做
宅基地确权案件的司法审查(最高法裁判要点汇总)
这个地方外地人可“买”宅基地使用权——各地宅基地改革试点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