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县农村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指导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的分配机制,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机制”的规定,按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与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我县近年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县农村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村民宅基地有偿使用或流转后集体取得的收益部分,应当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增值收益,由集体成员共同分享。建立适应农村改革发展要求的公开、公正、公平的收益分配制度。既要保障集体成员的权益,又要坚持集体经济性质,增强村集体经济基础;既要努力增加集体成员的财产性收入,又要处理好分配与积累的关系,确保分配的可持续;既要强化监管措施,又要发挥内部体制机制作用,推进民主管理和制度管理;既要做到规范有序,又要坚持分类指导,一切从实际出发。
二、完善分配制度
(一)民主确定收益分配方式。要注重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长效机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收益分配情况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分配方式在乡镇(街道)政府和村两委的指导下,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确定。分配方式可以一定几年,也可以一年一定。
(二)合理确定收益分配标准。坚持“收益决定分配”的原则,村集体要依据当年的宅基地增值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集体支出、弥补亏损后,按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益金,结余部分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分配。要处理好分配和积累的关系,提取公益金要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确定比例,收益多时应当控制分配额度,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实行以丰补歉,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水平可持续提高。分配标准要有上限控制,分配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增值净收益的30%,防止村集体经济实力弱化,影响村集体运行,不利于村集体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
要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完善内部分配机制,可将宅基地增值收益纳入集体经营收益的方式进行分配。对特殊对象进行救助的,如困难户补助、老年人补助等,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规范收益分配
宅基地是集体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增值收益主要包括:土地增减挂钩收益、择位竞价、有偿使用费、流转、出租、抵押融资、对外投资等。增值收益部分除按税法规定上缴国家的之后,在保障农民受益、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下,确定集体留存与成员分配的比例,乡镇(街道)政府和村委会要加强其分配行为的规范管理。
对宅基地增值收益较多的村,实行收益专账管理、专项核算,实行了产权制度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股享受分红。
对宅基地增值收益较少的村且不具备分配条件的,根据村民意愿,可留存集体使用不进行分配。
将宅基地对外出租或作价、入股等取得的收益,视作集体资产经营收益,可纳入集体年度收益分配。
四、强化民主管理
要建立宅基地增值收益的民主管理机制,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各项开支都需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建立村务公开的长效管理机制,原则上每年公开四次财务收支情况,各项重要开支项目,要单独列明,方便村民监督。
要强化收益分配的民主决策机制。收益分配方案要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方可实施;应当将村集体公益金提取、民主议事机制等收益分配事项在村民事务理事会章程中明确,用章程规范行为,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要做好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情况的公示工作,增加收益分配透明度。
五、落实监管措施
要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监管,强化有效监管手段,切实推动收益分配制度的不断完善。不能将宅基地作价评估后直接分配。实行分配方案审核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的分配方案在提交村民大会讨论前,要报村委会审核,村民大会通过的分配方案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情况纳入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分配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乡镇(街道)农办、财政所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管。
六、加强工作领导
县农业农村局是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牵头部门,负责全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完善工作,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强化指导。县宅改办要坚持因地制宜,不断创新,要建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审核制度,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妥善解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中出现的矛盾,保护集体成员应有的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村民可持续增收,促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顺利推进。
本办法由龙门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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