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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将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

农业农村部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2021-02-01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农业转移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农村宅基地和住宅闲置浪费问题日益突出。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对于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要素、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政策措施。


一是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2015年以来,全国33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试点地区按照“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目标要求,积极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机制,取得明显成效。为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款也明确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二是探索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2015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在天津市蓟州区等59个县(市、区)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指导各地完善确权登记颁证、交易流转平台搭建、价值评估体系、抵押物处置机制建设等配套措施,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三是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土地整治等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提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及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重点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2019年9月,我部印发《关于积极稳妥做好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在依法维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和严格规范宅基地管理的基础上,有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房地资源。


四是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允许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为贯彻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牵头开展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导意见》制定工作,为各地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提供具体指导。按照同地同权同责,同等进入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原则,明确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等,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后,可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入市交易。


宅基地不同于一般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密切相关,有着严格的使用条件。探索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必须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因地制宜、稳慎推进。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同时又明确要求,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研究起草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有关文件。2020年6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原有33个试点县(市、区)的基础上,再选择一批地区开展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重点围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进行探索。试点中,我们将认真听取民进界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意见,指导试点地区在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和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基础上,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安排和具体路径。在防范风险、权属清晰和保证农民有稳定住所前提下,探索赋予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功能。同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为乡村振兴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


农业农村部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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