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台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
日前,《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对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以下统称自建住房)规范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加强村民自建住房风貌规划;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
《办法》规定,以县为单位,合理确定村庄布局和规模,统筹县域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组织本行政区域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按照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的原则,乡镇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抗灾防灾、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村庄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
《办法》明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以县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办法》要求,符合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小组会议通过后提交村级组织审查并提交村民会议讨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房屋建设管理等相关机构进行审查。根据各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
《办法》明确,原则上优先审批使用村庄空闲宅基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对闲置宅基地和住宅进行整理,因地制宜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可建成游园、果园、菜园、花园、文化广场、村庄景观,闲置住宅可建成村史馆、图书室、活动室等村民活动场所,对有利用价值的闲置住宅倡导发展文化旅游和开展农事体验活动等。村民新增住宅用地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按照规划另址建房的,村民要按照承诺的时间无偿退回原有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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