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永新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加强和改进农村宅基地
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三月坪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新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2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宅基地
管理的意见
2020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面施行,新法调整了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定职责,为贯彻落实新法有关规定和建立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街道)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维护法律权威和管理秩序,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意见,各乡镇(街道)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遵照执行,有序转换职能,主动履行职责,加强改进宅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一、明确法定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职责。负责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审核批准以及用地建房的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统筹协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落实宅基地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建立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联审联办制度,提供便捷高效的便民服务。
(二)县农业农村局职责。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三)县自然资源局职责。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乡村规划许可和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乡村规划许可以及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严格政策规定
(一)严格“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户”依据户籍管理的户口判定,独生子女住户为一个家庭户型;有两个以上属建房人口子女,有子女已达婚龄的,可作分户认定申请宅基地,但父母必须伴靠其中一个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子女建房。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退还村集体。
(二)严格面积标准。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宅基地,按占用地类性质规定面积标准,占用耕地、林地、园地等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40平方米。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三)严格申请条件。申请使用宅基地建房必须是户籍属本村农村户口,确无住房的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
(四)严格规划管制。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内以及占用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天然林选址建房;城镇规划区(含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不得影响城镇规划建设。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期间,必须符合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每户建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
三、优化审批程序
(一)村民提出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据实填写《永新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表》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
(二)村民小组初核。村民小组接到申请后,初核申请条件和选址位置,符合有关规定的,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上报村民委员会审查。
(三)村民委员会审查。村委员重点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村委会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审核批准。
(四)乡镇政府(街道)审批。乡镇(街道)协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分工负责审核,根据相关部门联审结果,乡镇(街道)进行审批,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乡镇(街道)组织申报材料先行报请市、县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各乡镇(街道)批准使用宅基地的,由负责人签署意见发放《永新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表》和《永新县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自然资源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公示等,综合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提出乡村规划许可建议。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协助乡镇(街道)按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以各乡镇(街道)为单位,依法落实占补平衡。
农民建房联审涉及林业、住建、道路交通、水利、电力、网络通信等方面时,乡镇(街道)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五)组织竣工验收。农户使用批准的宅基地建房竣工后,申请乡镇(街道)组织县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部门联合验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验收不合格的,要按有关规定查处整改到位。验收合格的,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规范审批管理
(一)强化规划控制引导。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必须符合规划要求,通过规划控制,引导农村村民科学合理申请宅基地建房。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但应充分考虑农民的现实居住需要,划出一定的范围,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居。县自然资源局要依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加快完成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实施。县农业农村局要指导乡镇(街道)和村组调整规划建房区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着力解决农户符合条件的无地可用,有地可用的又不符合条件的难题。乡镇(街道)要在宅基地审核批准过程中,严格落实规划要求,合理布局村庄建设,引导农户依规选址。
(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农村村民用地建房执法监察力度,建立完善动态巡查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在宅基地审批管理中,各乡镇(街道)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切实做到“三到场”,维护良好的宅基地审批管理秩序。在受理申请时,到现场审查农户申请条件、建房位置、面积、规划、地类、公示等情况;批准使用宅基地后,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测量核定宅基地位置范围和用地面积,钉桩放线。同时,实行建房公示制度,督促村民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范围、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建房;农户建房完工后,到现场竣工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位置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三)鼓励利用存量建房。各乡镇(街道)要通过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结合乡村振兴建设,积极稳妥开展村庄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鼓励农村村民充分利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四)建立备案统计制度。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归档留存有关资料,并及时将审批情况通报县农业农村和县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各乡镇(街道)每年年初向县农业农村局统计上报年度宅基地需求情况,县农业农村局要组织开展好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调查统计,核定宅基地需求量,及时将年度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结合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报请县政府合理分配下达各乡镇(街道)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关于转载和征稿
1、欢迎转载本公众号文章,转载请联系我们设置白名单。
2、征集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相关稿件。来稿请告知单位及联系方式,发表时将署作者名并标识原创。
联系方式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加强宅基地管理,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发展旅游民宿试点方案的通知
权能拓展、交易赋权与适度管制——中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回顾与展望
河南省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 努力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代拟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实践与路径:基于乡村振兴基础阶段的思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自然资源部解答:一户多宅、超面积、非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等确权问题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自然资源部答复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不动产预告登记问题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点击“在看”的人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