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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湖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太湖县人民政府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2024-09-15


关于印发太湖县农村宅基地

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太湖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太湖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1日


太湖县农村宅基地

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县城规划区外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执行《太湖县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太政办秘〔2015〕156号)。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生产、经营性建设用地等。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开发区是宅基地审批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审批管理负总责。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履行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及日常监管等。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积极探索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新增宅基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乡村规划许可和房地一体登记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宅基地审批管理及执法等相关工作经费;公安部门负责宅基地申请人户籍信息确认;电力部门负责对经审批的建房户施工提供电力,对经验收合格的建房户办理生活用电入户手续,严禁向未批先建、违建超占、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建房户供电;花管处、林业、交通、水利、住建、电信、供水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配合和协调,共同做好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宅基地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与旧村改造、土地整治、美好乡村建设、乡村振兴等相结合,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住宅。


(二)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农户建房要依法申请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有计划地逐步向中心村、小城镇集中。


三)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计划。宅基地占用新增建设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分配、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计划。同时,在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时,建新地块要优先保障拆迁安置的宅基地用地需求。


(四)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遵循一户一宅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使用土地。


(五)确保安全原则。宅基地选址应避开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及高压线路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严控农民切坡建房。


(六)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买卖宅基地。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涉及重点工程项目拆迁安置的,原则上进行统一安置。


(七)凡农村村民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建住宅的,均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涉及花亭湖风景名胜区的,必须符合花亭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点及宅基地的规模和布局。


第六条  原则上不准沿国道、省道、县道线状新建、改(扩)建房。水源地保护区、生态红线控制区、风景名胜区和河道、湖泊、水利设施、村镇道路控制区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村镇规划区内道路红线按照村镇规划控制要求执行。


第七条  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纳入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争取的周转指标优先用于安排宅基地用地。


第八条  宅基地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组织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给予补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耕地占用税按现行的标准由农户在宅基地农转用审批后缴纳。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多子女家庭,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的(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且原住房面积低于人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四)因原宅基地不符合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不允许就地重建的;


(五)经县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六)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三)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四)申请位置在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可能造成切坡建房的;


(五)将原有住房出租、出卖、赠与、以其他形式转让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六)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两户及两户以上宅基地面积标准,要求分户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不得改建、扩建原住宅,但是危房改造除外:


(一)已安排新宅基地的;


(二)原住宅已被列入征地范围的;


(三)原住宅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


(四)原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镇)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建筑风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60平方米。在集镇规划区内申请建房的,执行如下标准:


(一)5人以上(含5人)为大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使用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3至4人为中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使用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三)2人以下(含2人)为小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80平方米;使用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可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综合宅基地所在区位、占地类型以及农村人口和土地资源状况,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分户建房条件和“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标准。


第十三条  宅基地申请程序:


(一)申请。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以户为单位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家庭中申请宅基地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二)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会议通过并经全组2/3以上农户签字同意后,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三)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居)民委员会审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重点审查户主及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宅基地资格、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四)报送。审查通过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设立的统一受理窗口。


在原宅基地拆旧重建,按此程序申请。


第十四条  宅基地审批流程:


(一)部门联审。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受理农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开发区社会事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水利等部门现场勘查,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并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部门联合审核工作(不含花亭湖风景名胜区前置审核时间)。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对申请人户籍信息有疑问的,凭合法手续到当地公安部门查询,公安部门应予配合)、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开发区管理范围内,由开发区社会事务局负责履行此项职能)。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涉及花亭湖风景名胜区的,按《太湖县花亭湖风景名胜区建设等活动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太政发〔2019〕19 号)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前置审核手续。


涉及林业、水利、电力、公路等部门的,各部门要及时履行各自职责,提出明确意见并出具相关手续。


(二)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经审核确认符合申请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同时收回原宅基地申请批准文件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开发区社会事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分局)分别同步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宅基地涉及农用地的,根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符合农用地转用条件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方可审批宅基地。


第四章  建房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拆旧建新。已有住房申请新建的,原则上应当先拆除旧房后方可开工建设。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先建后拆的,建房申请户在领取《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时,应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旧房拆除协议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备案。按协议约定时间,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督促建房户将旧房拆除到位。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全过程监督。农户经批准用地建房后,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要组织农业农村(开发区社会事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准的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做好现场工作记录和影像资料保存,督促农户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宅基地。


在施工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应组织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开发区社会事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和村干部、协管员进行巡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对发现未按审批方案及相关要求施工的应及时处置,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执法部门查处。


住宅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开发区社会事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用途使用宅基地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经验收合格后,建房户凭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和生活用电入户手续。涉及退出原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后核发《不动产权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开发区)、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因房产继承等合法原因形成的多处农村住宅,可以出租给他人,也可以在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转让或赠与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申请分配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因上述原因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转移的应当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章  日常监管


第二十条  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管理工作。


(一)建立管控网络。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要整合乡镇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开发区社会事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及其他相关部门力量成立宅基地工作专班,强化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村级组织要设立宅基地协管员制度,指定 1 名村级组织负责人兼任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宅基地日常监管。要结合实际制定针对违法用地建房的发现、报告、处置措施和奖惩办法,压实乡、村(居)责任人的属地管理责任。


(二)受理群众举报。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对村民违规建房的举报信息,及时组织工作专班现场查证,及时制止,将违建行为消除在初始状态。


(三)开展日常巡查。工作专班要严格按照“六个一”(一张巡查路线图、一份巡查职责、一份巡查记录、一个被巡查单位证明、一月一报和一季一互查)的要求开展动态巡查,发现村民未批先建或其他违法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下达停建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建设,等候处理。


(四)分类处置。对宅基地审批和日常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要统筹协调,分类处理。


1.符合规划和建房条件但未批先建的,限期履行报批程序;


2.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及时通知县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严格宅基地执法监察。县级相关职能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按照法定职责,做好宅基地违法案件查处、执行工作。


(一)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对超过规定标准,多占土地建住宅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宅基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宅基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住宅的,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房户承担。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住宅,妨碍行(蓄)洪或者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蓄)洪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有关费用由建房户承担。


(五)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限期内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二条  对土地卫片执法中发现农民违法违规建房,确实属于农民违法建造住宅的,移交农业农村部门查处;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其他建房,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2020年1月1日前宅基地管理遗留问题,由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组织农业农村(开发区社会事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及其他相关部门查清事实,按照宅基地占用时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并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处理。


第六章  档案与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宅基地审批管理档案需永久保存。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要明确专人负责宅基地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收集真实、完整,按一户一档规范化整理建档,每年年底以前将上年度宅基地审批管理档案移交县档案馆保存。


第二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要按照信息公开规定,组织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信息“县、乡、村”三级信息公开平台,将宅基地用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开。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和村级组织应及时公开审批结果,特别是《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立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确权初始登记 。


第二十七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国土调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全面摸清县内宅基地规模、布局、利用等情况,负责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利用、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的信息化管理,并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互通。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成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受理窗口,安排专人办公。执行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宅基地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要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充实执法力量,各相关部门也要加强专业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第三十条  县、乡镇(开发区)宅基地审批管理及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在宅基地审批、监管、查处工作中,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第三十二条  实行农村村民违法建房情况通报制度,并将通报结果纳入各乡镇和县相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


第三十三条  各村(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新增违法用地要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对发现后不报告不制止的,对包片村干进行诫勉谈话;对辖区内年度新增违法用地达2起及以上的,由乡镇(开发区)对村(居)主要负责人和包片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以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旧房拆除协议书

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7.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8.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办理流程图

9.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工作挂图

10.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

11.送达回证

12.乡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结果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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