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关于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告
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云阳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整治农村
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告
云规划资源发〔2021〕1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耕地资源保护,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乱占耕地“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整治全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类别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农村村民建住宅亦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地建房,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建房等非农业建设。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乡村振兴”、“美丽乡村”、“乡村旅游”、“设施农业”、“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各类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产业类项目,各类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项目,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我县农村村民以复垦等方式有偿退出宅基地再申请新占宅基地的,除易地搬迁建新拆旧指标抵扣的外,不予审批。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违法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应按违法建筑查处,相关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农用地转用手续等用地审批须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及法定程序作出。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地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
二、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一)严格程序审批。农村村(居)民拟建房屋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须严格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农发〔2020〕11号)、《云阳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云阳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云农发〔2020〕83号)相关文件规定申请批准后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须依照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再办理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手续。有关项目符合设施农业管理相关规定的,严格按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8号)要求完善备案程序后,按备案要求实施建设。各类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产业类项目,以及各类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完善规划、用地、建设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建设。
(二)严禁违法建设。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任何乱占耕地建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一切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并自行拆除在耕地或其他土地上非法修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拒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强行修建的,一律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强制拆除。对强占、多占、非法出售耕地建房,违规改建、扩建、加层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擅自扩大用地规模,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该复耕的复耕。
(三)严肃追责问责。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工作中,县纪委监委、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县农业农村部门对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案件,同时立案、同步查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顶风违纪,支持、参与、包庇、纵容、串通非法买卖土地、非法批准用地、违法承诺用地、违法占地建房,以及对农村违法建设行为监督、制止、查处不力、懒政怠政、不作为、慢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国家公职人员,从严从重追究法律和经济责任。对拒绝纠正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畅通举报渠道。县纪委监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委分别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对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接受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监督。公民、法人、组织有权对乱占耕地建房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举。举报电话: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举报电话:12345、55162597;县农业农村委宅基地违法行为举报电话:55180731;县纪委监委举报电话:55128006。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云阳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2月10日
关于转载和征稿
1、欢迎转载本公众号文章,转载请联系我们设置白名单。
2、征集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相关稿件。来稿请告知单位及联系方式,发表时将署作者名并标识原创。
联系方式
权能拓展、交易赋权与适度管制——中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回顾与展望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最高法案例:集体土地上房屋安置需有一定的宅基地(宅基地资格)置换性质
平凉市关于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增量积极稳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 努力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代拟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三部门发文: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不得用于别墅、酒店等房地产开发
一图读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新政
安徽东至开启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新篇章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
一图读懂《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实践与路径:基于乡村振兴基础阶段的思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自然资源部解答:一户多宅、超面积、非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等确权问题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自然资源部答复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不动产预告登记问题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了解更多宅基地资讯
请长按下方二维码关注我们or回到文章顶部,点击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微信公众号ID:zjdglly)
点击“在看”的人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