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从申请宅基地到住上房屋 须过“六道关”
2019年12月12日,农业农村部和自然资源部联合下发《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下称《通知》)。
《通知》指出,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亿万农民居住权益,按照部门职能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通知》明确,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从两部门下发的《通知》内容看,农民朋友从申请宅基地到住上房屋,须过“六道关”:
一是,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和公示关。
《通知》明确,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二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关。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三是,部门联审关。
《通知》强调,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审批工作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本省(区、市)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
四是,乡镇政府审批关。
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五是,部门开工查验关。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即管理部门“三到场”。
六是,乡镇政府验收关。
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为严格农村宅基地管理,《通知》还要求,各地要依法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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