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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北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港北区农业农村局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2024-09-15


港北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

建房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为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文件及《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港北农业通〔2020〕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规范有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概念界定


(一)农村村民的界定。农村村民,是指本村(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户”的界定。以户口簿登记的为准,原则上以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对实际已分户生活而未单独办理户口簿的,按照实际情况确认。


(三)农村宅基地的界定。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建造住房及生活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土地性质为集体),包括住房、厨房、杂屋、牲畜圈等附属用房、庭院等用地,不包括晒坝、晒场等其他生产用地。审批管理的范围:翻建、迁建、扩建、新建住房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


二、基本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


(二)“一户一宅”原则。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本户村民村内原有宅基地或者空闲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新增建设用地。


(三)简政放权原则。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宅基地审批管理应按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重心下移,由乡镇政府按照完善基层治理体系要求,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集中办公的宅基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一站式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四)用地标准原则。


农村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四层,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住宅房型、立面、层高、色彩、建筑风格等按城镇、村庄规划有关规定执行。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建房的,应当严格按照“拆旧建新”的原则,在房屋竣工后3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农村居民新建住房按规定需退出原宅基地的,在建房前应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原宅基地退出协议。


三、审批程序机制及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批机制及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建立由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村镇规划建设和农业农村等相关机构工作人员组成的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机构,以及宅基地审批管理专人(以下称协管员,可由驻包片村干部或村干部兼任)负责制度。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机构设立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窗口,统一承办宅基地、农房建设相关审批管理业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牵头建立乡镇(街道)、村级组织和村民小组三层级的农房管控机制,督促村级组织和村民小组成立审查、审核小组,落实本乡镇(街道)协管员数量和人员,完善激励机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窗口受理农户的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后,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机构按照(桂自然资发[2020]70号)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在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4)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机构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农户和协管员补正或重新选址。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机构向农户出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5)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6),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建房完工后,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要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图集或房屋设计方案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机构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定时或定量将审批情况报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协管员负责机制及职责。


协管员负责指导和初审农户选址、确定农房设计方案或选择房屋建筑通用图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2)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3)、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并全程跟踪宅基地审批流程,充当申请农户、村级组织和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机构信息及时上传下达的纽带。


(三)申请人职责。


申请人在协管员指导下,如实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2)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3),以户为单位提交给村民小组。户口薄、身份证、农房设计方案或拟采用的房屋建筑通用图集等其他材料现场核验,不需提交(可通过复印、拍照对复印件存底)。申请人对村民小组审查过程及结果,应当予以配合和尊重。获批后,申请人应按照《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在2年内建成房屋并投入使用。


申请人要积极配合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机构开展宅基地批准前到场审查、房屋建设开工前核查、房屋竣工验收的三到场工作。申请人应在房屋建设开工前5个工作日、房屋竣工后30个自然日内告知协管员,也可直接告知村级组织或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机构。


由于申请人过错造成审批工作无法按时开展和完成的,申请人应重新填写和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2)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3)。


(四)村民小组审查机制及职责。


村民小组要成立由村民小组组长、联系村委的干部和1名村民代表组成的审查小组,并向村级组织备案。审查小组主要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满足申请条件、宅基地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是否有农房设计方案或拟采用的房屋建筑通用图集等。审查小组审查通过后,村民小组组长要要根据《村民小组审查会议记录大纲》召开村民小组(或户代表)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经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协管员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村民小组组长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2)中签署意见。村民小组的审查和讨论会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符合要求的,协管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农户补正或退回其申请。村民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后,协管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核。


(五)村级组织审核机制及职责。


各村级组织要成立由村委主要干部和驻村干部组成的审核小组,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备案。审核小组主要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村民小组审查、公示材料是否齐全等。


审核小组审核通过后,村级组织负责人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2)中签署意见并加盖村级组织公章。村级组织审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符合要求的,协管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农户补正或退回其申请。


村级组织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协管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批。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五公开”制度,做到申请核查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三到场”要求。村民建房施工现场应当悬挂告示牌,载明建设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接受政府、村民组织和村民的监督。要定期不定期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的村规民约制度。


(二)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及时将资料整理归档。及时将有关申请材料、公示、检查等相关资料整理装订成册,实行专柜存放(一村一屯一台账),切实管好宅基地申请建房档案资料。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认真做好资料移交和信息共享,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数据库,为实现农村宅基地监控、管理实现信息化发展。


五、其他


该指南是针对此前印发《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港北农业通〔2020〕21号)的补充、完善,与本指南不一致的,按本指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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