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
审批管理的通知
延政办发〔2020〕29号
各镇人民政府、大禹街道办、社管中心,县政府相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陕农发〔2020〕2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批管理职责
(一)各镇人民政府、大禹街道办、社管中心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全面调查摸底,建立宅基地档案;负责本行政区域村庄规划编制;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核审批工作。
(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
(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指导各镇街国土所开展建房规划许可。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
二、规范审批管理流程
(一)概念界定
1.农村宅基地的界定。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用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
2.建房类型界定。原址翻建、改扩建和异址新建,均需启动宅基地审批程序。
(二)宅基地分配原则
1.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严格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四分)。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必须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则上在本村组织权属范围内选址,并符合建房条件。如因规划需要、建宅用地困难、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等原因需要村组之间调剂使用宅基地的,视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三)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程序
1.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递交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建房户的申请材料、本组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递交村民委员会审查。村民委员会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送所在镇街(社管中心)。没有分村民小组的,建房申请直接交村民委员会办理。由村民委员会履行讨论公示等事项。
2.完善审核批准机制
各镇街(社管中心)要落实一名分管领导,会同镇经济发展站、国土所负责人共同组成“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组,并严格落实“三到场”要求。
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工作组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其中,镇国土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部门意见。同时,工作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审查和实地查看通过后,工作组对《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在镇便民服务中心公开。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所在镇街(社管中心)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工作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明确四至边界。农户建房完工后,工作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各镇街(社管中心)要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分别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3.加大巡查执法力度
成立由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巡查组,不定期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开展巡查。各镇街(社管中心)要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实时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的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和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责任。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各镇街(社管中心)要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特别是各镇街(社管中心)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加大培训宣传力度。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要联合对各镇街(社管中心)负责宅基地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相关工作人员吃透政策、熟悉流程。各镇街(社管中心)要采用微信平台、发放宣传彩页、入户走访宣传等方式,大力宣传农村宅基地申请建房办理流程,提高村民的政策知晓率。
(三)严肃工作纪律。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各镇街(社管中心)要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关于转载和征稿
1、欢迎转载本公众号文章,转载请联系我们设置白名单。
2、征集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相关稿件。来稿请告知单位及联系方式,发表时将署作者名并标识原创。
联系方式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加强宅基地管理,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安徽长宁中心精准下好“三步棋”打好合肥高新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开局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发展旅游民宿试点方案的通知
权能拓展、交易赋权与适度管制——中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回顾与展望
最高法案例:集体土地上房屋安置需有一定的宅基地(宅基地资格)置换性质
河南省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 努力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代拟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实践与路径:基于乡村振兴基础阶段的思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自然资源部解答:一户多宅、超面积、非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等确权问题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自然资源部答复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不动产预告登记问题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了解更多宅基地资讯
请长按下方二维码关注我们or回到文章顶部,点击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微信公众号ID:zjdglly)
点击“在看”的人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