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不予确权登记
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不予确权登记;村民进城落户,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农房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日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下发《关于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目标于今年底前登记颁证率超过90%。
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
为何要开展“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据悉,受各种历史因素影响,广西许多农村宅基地、房屋虽然已被使用、入住多年,但相关权利人未办理过不动产登记,也没有领到相关证件。
《通知》明确,到2021年底,“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颁证率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建成各级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实现自治区、市、县(区)三级的农村不动产数据全面汇交至自然资源部。实现农村不动产登记成果的数字化和信息化管理,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基础保障。
具体如何进行不动产登记工作?
对于不动产登记改革前未登记发证的,按照农村不动产登记要求,全面开展权籍调查后,依法登记发证。
对于不动产登记改革前已登记发证,但未开展权籍调查或已有数据不能满足“房地一体”登记要求的,补充开展权籍调查后,依法登记发证。
对于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已登记,地上房屋或建(构)筑物未登记的,补充开展地上房屋或建(构)筑物权籍调查后,依法登记发证。
对于不动产登记改革后已登记发证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入库和汇交的要求,开展整合入库工作,确保数据实时上传、汇交。
宅基地上违规建设的房屋能否确权登记?
《通知》明确,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予确权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
对乱占耕地建房的,待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政策后再按规定处理。
对“一户多宅”、超面积、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等问题,按自然资源部和原国土资源部出台的相关政策处理。
这些特殊情况如何办理确权登记?
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不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缺失的,由村委会公告15天后,无异议的,予以办理登记。
对因依法继承房屋所有权占用的宅基地,可按规定予以登记,并在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予、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其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后,以实际房屋所有权人为申请人予以确权登记。
《通知》明确,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证。
村民进城落户,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农房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哪些便民举措实现“领证在家门口”?
全区过去未确权登记的存量农村宅基地、房屋数量较大,如何推进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宅基地和房屋进行精确测量,是确权登记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通知》要求,在现有基础上,采用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与图解法、解析法或勘丈法等测量技术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做到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全覆盖。
在开展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做到便民、利民、惠民。对于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一律不得收取调查测量费和登记费;要以乡镇、村组为单位,集中申请,整乡、整村统筹推进登记发证工作,切实做到“领证在家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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