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出台闲置农房盘活利用方案
近期,市农办按照既保持战略定力,又坚持改革不止步的原则,制定出台《关于促进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的实施方案(试行)》。方案旨在进一步盘活农村资源资产,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激活城乡资源要素双向流动。
该《方案》紧紧围绕我市农村实际,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的土地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推进实践探索,科学控制宅基地使用,保持宅基地总体稳定,提高农村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要求各县(市、区)每年选择开展2个以上闲置盘活利用试点村,每年谋划利用闲置农房打造一批农业产业型、田园山居型、古村民俗型、文艺运动型、健康养生型等多类型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10个以上,每年促进农民增收5000万元,完成农房抵押融资5500万元。积极坚持传统村落保护和历史文化村落利用,打造和培育10条历史文化村落古村复兴示范带,推动“古村复兴”示范工程,实现美丽乡村建设。
《方案》明确:
允许申请建房户在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政策的前提下,对原合法农房(包括城市居民继承取得的合法房产)根据规划进行拆后重建、改建和局部移位。允许农房所有者经依法批准后,对农房进行重建、改建和局部移位。
重建(包括原拆原建、缩建),利用原有合法批准的农房拆后建新,不突破原有合法建筑四至、高度、层数,建筑面积且不减少相邻居住建筑原有日照时间。
改建,利用原有合法批准的农房拆后建新,不突破原有合法建筑四至但增加建筑高度、建筑面积或建筑层数的。
局部移位:利用原有合法批准的农房进行局部移位或拆后建新,且不突破合法用地面积。
跨村配置:对于农村合法继承的农房,新安排的宅基地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和一户一宅等相关政策,可以在本村安排,也可以在县域的试点村之间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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