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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镇原县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镇原县人民政府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2024-09-15

镇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镇原县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镇政办发〔20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镇原县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4日


镇原县加强农村宅基地

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与管理机制,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在机构改革中不断档、不脱节,实现有机衔接,有序推进。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以保障农民宅基地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节约集约利用为导向,以“一户一宅”为总原则,全力深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放管服”改革,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完善农民建房用地监管机制,助推我县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


1.申请条件。村民申请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规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户为单位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批;“户”的确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应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申请使用宅基地:


(1)有发改、民政、住建等部门下达的易地搬迁、灾民建房、农村危房(窑)改造等项目指标,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2)农村村民因婚育等原因,原有宅基地为一户一宅,仍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3)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新建的;


(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原宅基损毁的;


(6)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7)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8)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2.用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全省规定标准,村人均耕地667平方米(1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667平方米(1亩)以上1334平方米(2亩)以下的,不得超过267平方米,1334平方米(2亩)以上的,不得超过330平方米。


3.申报材料。申报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应向乡镇政府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2);


(2)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3)婚育状况材料(申请人提供);


(4)《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3);


(5)对另行选址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的,需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第3条。


(6)会议记录、公示图片等相关材料。


(二)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


1.规范审批程序


(1)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申请理由需详述的可加写申请书一份)、承诺书,同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婚育状况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公示。申请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将户主姓名、家庭人口、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及其他认为应当公示的内容在本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


(3)上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长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并将相关申请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报送乡镇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指定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窗口。


(4)联合审查。乡镇政府接到宅基地申请材料后,组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村委会、村民小组长、建房申请人等进行现场踏勘,对申请事项进行并完成实质性审查(“一到场”);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4)。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呈报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乡镇(街道)、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按规定及时办理规划许可;自然资源所取得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4)上签署意见,并绘制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规划许可证的由自然资源所绘制,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和规划许可证的由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绘制)。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拟用地是否符合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并综合有关部门意见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提出审批建议。涉及林草、水务、交运、供电等部门的,要相应征求意见。同时,将选址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一公示”)。


(5)制发批准书。乡镇政府根据联合审查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批准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指定的农村宅基地管理窗口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5),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期限内。乡镇政府同时向农户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6),申请人在《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备注栏签收,并在附图上签字捺印。审查不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办的材料或不予通过的理由。同时,将批复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二公示”)。


建房申请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2年内应当开工建设。因故在2年内不能动工的,应当在期满30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延续,经批准后可以延期一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1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需重新申请办理。


(6)开工核查。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在开工前应当向乡镇政府申请划定建房界线,乡镇政府组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村委会、村民小组长、建房人等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二到场”),确定建房位置,建房标准,做好地基放线、基槽开挖等实地丈量工作,做好现场工作记录和影像等资料。


(7)建中核查。乡镇政府组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村委会、村民小组长、建房人等在农户房屋主体封顶前到场核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农房建设质量及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施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对未按照审批要求进行修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做好工作记录。


(8)竣工验收。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村委会、村民小组长、建房人等到现场进行验收(“三到场”),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达到农房建设质量要求及抗震设防标准,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7)。


2.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批准农村宅基地用地: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


(2)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


(3)将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4)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中第3条的;


(5)已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农户,且居住条件可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


(6)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3.做好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村民住房建成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可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房屋竣工验收材料、土地房屋测绘成果等相关资料向县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核(换)发不动产权证书。对涉及另行选址新建住宅的,应按规定注销原宅基地产权,方可申请新宅基地不动产登记。


(三)强化农村宅基地档案管理。


本文件下发之日前已经审批的宅基地档案资料仍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管理。文件下发之日起受理的宅基地审批档案资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各乡镇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将宅基地审批相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住建部门备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上成立农村宅基地改革及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委、政府分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工作领导任副组长,县发改、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林草、水务、生态环境、交运等部门及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细化工作任务和目标要求,研究建立各类审查内部运行机制,健全完善定期通报和部门会商制度。


(二)明确管理职责。按照“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依照相关规定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建房要求。在乡镇(街道)、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宅建设的,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县住建局负责建筑面积、高度、风貌、色彩以及采光、通风等符合规划要求及建房相关技术规定,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建筑工匠、施工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县税务局负责收缴耕地占用税(基层税所审核后)。县发改、林草、水务、交运、生态环境、供电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宅基地管理联查联审工作。各乡镇政府负责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在政务大厅设置“农村宅基地专用窗口”。建立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联审联办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落实审批程序公开、申请人名单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结果公开的“四公开”制度。要突出“一户一宅”原则、明确申请审查程序、完善审核批准机制、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落实“三到场”制度,确保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规范有序,落地落实。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集中规划、宅基地资源有偿退出、“建新拆旧”回收利用、增减挂钩复垦、农户向基层税所上缴一定的税费等管理机制。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认定和处置。要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各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综合执法队等相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要落实好依法管理宅基地的共同责任,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要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对宅基地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公开公平公正;对宅基地权属纠纷进行调处,对腾退宅基地进行处置,对村民宅基地违法用地及时制止并报告。


(三)强化部门联动。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统筹抓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各项工作,确保工作有机衔接、有序推进。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成立专门工作组,加强巡回督查和日常监管,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要对现有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情况开展“回头看”,建立宅基地管理信息数据库,逐步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对在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责,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附件:

1.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图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7.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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