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胁从犯?|刑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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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呼的视界
作者 | 呼楊閏廷
劳荣枝案自8月20日二审庭审结束以来,热度不减,尤其法律界关于本案的程序、实体等方方面面展开了激烈讨论。
本人对本案也有关注,但自知水平有限,在此仅就部分情节谈一下自己的一点思考。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劳荣枝在二审否认一审判决中的故意杀人罪名,辩解称其甚至对于法子英杀害被害人的情况都毫不知情;劳荣枝还辩解称,其是被法子英胁迫参与犯罪,其是胁从犯。
劳荣枝的辩解很重要。我国《刑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胁从犯有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判断劳荣枝是否被胁迫对于其能否“活命”至关重要!
劳荣枝称,法子英曾以杀女友全家的雷鸣案威胁她,若劳荣枝离开法子英,法子英就可能灭她全家。
法子英之人,13岁盗窃,16岁抢劫,曾被判十一年有期徒刑,出狱后混迹黑社会可谓是穷凶极恶。
在劳荣枝不知法子英杀害被害人的前提下,面对如此恶人的威胁,劳荣枝自然也不敢轻易报警,除非能将法子英处以极刑,否则他总有出狱的一天……;相较之下,被胁迫作案不过是取财(劳荣枝视角),但能保全家周全,是可以接受的权宜之计。
劳荣枝关于自己不知被害人被杀之情节的辩解能增强了其“长期被胁迫”之辩解的合理性。但笔者也注意到一些反常的细节。
第四起犯罪看,劳荣枝并非胁从犯
笔者注意到劳荣枝案的第四起犯罪,即1999年6月发生于安徽合肥的绑架、故意杀人案,也是劳荣枝、法子英所犯的最后一起案子。在这起犯罪中,法子英先杀了小木匠陆某明,后杀了殷某华。二审辩护人在辩护词中写道:
“综合全案证据,法子英每次杀人之前都是将劳荣枝支开,但杀害小木匠陆某明的时候,劳荣枝确实在现场,当时她是在看护殷某华,确实听到了一声惨叫,但劳荣枝并未动手,而是在见到法子英真敢杀人的当晚就借口去买夜宵逃离了。”辩护词说的很委婉。“见到法子英真敢杀人”的意思就是劳荣枝明确知道法子英杀害了陆某明;“当晚就借口去买夜宵逃离了”说明劳荣枝是有人身自由的。
在劳荣枝逃离之时,殷某华尚未遇害。此时,劳荣枝完全可以通过报警来阻止这起犯罪的进行,而且报警也可以彻底结束法子英对其全家性命的威胁。法子英已杀害小木匠,再结合其之前的种种罪状,数罪并罚被判极刑几乎板上钉钉。但劳荣枝未报警,后来殷某华也遇害。
我们将此绑架分为两个阶段——劳荣枝被胁迫阶段(第一阶段;主观:“被迫”)和劳荣枝逃离阶段(第二阶段;主观:间接故意)。在第一阶段劳荣枝是被胁迫参与绑架,但在第二阶段劳荣枝已逃离法子英,且明知小木匠已被杀害。笔者认为,劳荣枝的先行行为(第一阶段)已经使殷某华的生命权(法益)处于极度危险境地,因此劳荣枝在逃离法子英后(第二阶段),应当对殷某华负有救助义务,但劳荣枝并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这种“不作为”导致殷某华最终遇害,故而应当以绑架罪(间接故意)追究劳荣枝刑事责任。
类似的例子比如:张三、李四绑架了王五,张三临时起意欲强奸王五,此时李四就负有制止义务。因为张、李二人的先行行为(绑架)已使得被害人的性自主权(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此时李四若不制止,一旦张三强奸既遂,即使李四没实施奸淫行为,他也与张三构成普通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并非轮奸)。
逃离行为与“被长期胁迫”之辩解的矛盾
从案情看,劳荣枝在逃离法子英时,法子英尚未被抓(劳荣枝也不知道法子英会被抓)。如果说此前劳荣枝在从未见过法子英杀人的情况下就能被法子英以“可能杀全家”的话长期胁迫、不敢逃跑,如今看到法子英果然敢杀人,反倒敢逃跑了?劳荣枝逃离的真实原因是什么?
劳荣枝被法子英胁迫了吗?
诸位见仁见智,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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