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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风(XIV)| 国内诉讼中国外规制的引入【斯坦福大学Zambrano著,刘捷缩写】

刘捷编译 规制与公法 2023-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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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风

国内诉讼中对国外规制的引入


Diego A. Zambrano

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编译缩写:刘捷,中山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审校:宋华琳,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出处:Diego A. Zambrano, How Litigation Imports to foreign regulation, 107 Virginia Law Review 1165-1247(2021).


本文引用格式建议为:Diego A. Zambrano,《国内诉讼对国外规制的引入》,刘捷缩写,“规制与公法”公众号,2022年1月13日




刘捷

中山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目录


导言


一、识别联系:美国诉讼中的外国规制

1.外国规制文件的披露

2.外国规制机构的跨国便车

(1)跟随外国步伐

(2)效仿外国执法:数据保护与美国证券法

3.外国规制机构表达对特定案件关注的信函

(1)反垄断索赔与外国规制机构

(2)外国法及其规制机构

4.小结


二、内化外国法:一个规范评价

1.通过多地区诉讼内化外国法

(1)内化外国规制信息

    a.外国规制对美国法与美国律师的影响:外国专业知识的内化

    b.外国规制对美国法与美国律师的影响:改良、备用、审核的好处

    c.外国规制,规制实体以及超波737的例子

(2)内化外国法规:行政法及认知辩护

(3)多地区诉讼及其解决作为内化外国规制信息的工具

2.通过诉讼的规制协调

(1)规制协调与美国诉讼的关系

(2)诉讼主导的协调后果

3.只有美国需要时才有的布鲁塞尔效应


三、作为信息提供者的国内机构

1.既存的教义问题与制度问题

(1)可公示与可采纳的问题

(2)外国执法行动应影响托姆布雷的可信性标准

(3)对外国规制者的尊重程度

2.跨国背景下引入国内机构

(1)国内机构能贡献什么

(2)国内机构如何做贡献

(3)国内机构通知的四种情形


结论



美国大量复杂诉讼的核心问题涉及外国规制机构与外国法,外国规制者在美国发挥着强大却被严重低估的影响。从反垄断、技术、隐私到大规模侵权诉讼,从法国卫生部、英国国民医疗服务机构(NHS)到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以及欧洲委员会,外国规制机构在过去二十年间参与了部分美国的重要案件。美国诉讼与外国规制之间存在正式联系与非正式联系。正式联系在于,美国原告披露外国规制机构出具的文件,美国法院配合因外国执法而引发的针对跨国公司的集体诉讼,以及外国规制机构写给美国法院表示关注特定案件的信函。非正式联系在于,美国的诉讼律师借鉴外国案件中的理论、策略以及裁决/决定。通过美国诉讼,外国规制得以引入美国。


然而,鲜有美国法律工作者知道国外规制对国内案件的影响,甚至法官也不确定这种做法是否适当。相关案件还揭示出规制协调、诉讼与规制之间的关系以及外国法在美国法院中的作用等问题。这是一个重要、广泛却研究不足的领域。本文首次系统地研究了外国规制与美国诉讼之间的关系,强调了外国法隐藏于美国复杂诉讼却作用较大,主张美国规制机构参与美国法院对外国规制事宜的处理。


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了美国诉讼与外国规制之间的三个互动渠道。第二部分认为美国诉讼与外国规制的相互作用广泛影响美国的法律、法院、规制机构。第三部分主张美国法院应邀请美国规制机构参与相关案件。


一、外国规制逐渐渗入美国复杂诉讼案件的三种主要渠道


其一,在美国原告起诉跨国被告的案件中,原告要求披露被告向外国规制机构出示或从外国规制机构收到的任何文件。原告对这些文件感兴趣的原因在于一些外国规制机构对被告施加的生产负担高于美国规制机构。通过这种方式,原告利用了诸如法国、日本更繁重的安全性与有效性要求。这些案件涵盖几十起多地区诉讼中的重要产品责任诉求,包括血液过滤器故障、抗精神病药物与糖尿病、避孕药、导致出生缺陷的药物、外科手术产品、滑石粉以及血液抗凝剂。通过披露这些案件,原告受益于超过美国要求的外国法,并在美国法院有效地约束被告。


其二,美国原告依据外国机构的调查或执法。出现这种情况的前提通常是,法国或德国等国的规制机构在本国法院对跨国公司索赔成功,或者公布了新的调查或研究结果。这些公开文件促使美国原告在美国提出类似的索赔,并将外国规制行动引入美国诉讼。例如,2015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一项研究发现,草甘膦可能是致癌物,从而引发了一场针对孟山都公司的大型草甘膦除草剂的诉讼。世界卫生组织的该项研究不仅引发了该案,而且塑造了整个诉讼路径,包括投诉、媒体报道、披露、审判,甚至还导致一个未结案件中原告与被告争相提交诸多国家的研究与证据的较量。同样,原告以欧洲数据保护法和执法行动为由,对科技公司提起了一系列诉讼。这些与隐私相关的索赔或将导致“下一波集体诉讼”。这些案件显示了外国规制对美国诉讼显著扩大的影响。


其三,外国规制机构通过向美国法院提交表达关注特定案件的信函,通常涉及反垄断。这些案件还涉及披露向外国反垄断规制机构提供的文件。然而,与此不同的是,外国机构还可能向美国法院提交反对美国涉嫌侵犯主权、要求美国保密的信函。例如,在过去十年里,原告对跨国公司提起的集体诉讼涉及维生素、空运、金属、张信用卡和电视面板等一系列行业操纵价格的案件。这些案件促使中国商务部、欧盟委员会、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和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致信美国,认为披露文件将削弱其反垄断法。外国规制机构以这种方式影响了美国法。


以上三种渠道显示了美国诉讼当事人如何利用外国法在美国法院塑造案件。多数情况是原告引入外国法对抗跨国公司的策略。这些公司有选择地向一些规制机构披露信息,而不是向其他规制机构披露信息。被告也可以将外国规制机构的批准作为无罪证明。整体而言,美国诉讼当事人输入的是规制信息,而不一定是法律标准。然而,这些信息只是由于不同的法律要求而产生的,不可避免地与一套旨在制定和执行法律的外国机构联系在一起。因此,这种相互作用并不仅仅是认知层面的。正如笔者将要阐述的,外国规制信息可能会对美国法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二、美国诉讼与外国规制的互动


本文第二部分探讨美国诉讼与外国规制互动的后果,特别聚焦于外国法在美国法院中的作用、多地区诉讼、规制协调以及布鲁塞尔效应。长期以来,学者和法院一直纠结于外国法对美国诉讼的影响以及跨境机构网络的兴起促进的规制趋同,却未考虑到美国诉讼如何引入外国规制。本文逐一澄清了由诉讼主导全球化的三种争议。


其一,经规范评估,本文认为美国诉讼借用外国规制信息对美国有利,具体包括:1.改善美国的规制工作2.美国规制机构可以利用外国的专业知识改善国内规则3.典型例证是利用外国规制改善美国的侵权责任与规则制定4.此外还应关注美国的多地区诉讼与外国法的关系。


其二,借助全球行政法的成果,诉讼可以作为规制协调的工具。各国规制机构的跨国联系可以转化为国内共同规制的议程,而美国诉讼承担了规制功能

其三,反思全球的、跨境的规制范围,特别要关注布鲁塞尔效应。研究表明,欧盟通过私人诉讼成功将其法规出口到其他地区。本文认为,一方面,当诉讼当事人要求向欧洲规制机构提供数据保护案在内的文件时,欧洲事实上将其议程输入美国法体系,从而加强了布鲁塞尔效应的范围和影响。另一方面,美国法院和诉讼当事人通过复杂诉讼自愿引入外国法,使法官和诉讼当事人在决定布鲁塞尔效应的影响范围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简言之,外国法可能对美国的法律和机构产生一系列法律的、经济的、政治的影响。多边主义的弱化与作为行政国的美国需要建立跨境法律互动的新途径。本文展示了由诉讼主导全球协调的能力与承诺。


三、规制互动的进路


主张法院应在这些案件中邀请国内机构发表意见。诸多文献非此即彼地看待外国法对美国法院的影响。国际主义者鼓励美国法院使用外国法,而民族主义者则谴责这种做法。在诉讼过程中,这一直是错误的二分法。我们不能预先认定利用外国法适当或失当。相反,我们应该建立更好的程序来引导和控制对外国规制的引入。本文主张国内机构以提交信函或作为法庭之友的方式,帮助美国法院理解外国法在美国诉讼中的使用与含义。


这种方法之所以合适,在于笔者专门分析了数百起多地区诉讼案件、几十起起外国规制执法行动、被引的外国规制文件以及与原告律师的通信和访谈。


结语


概言之,本文是关于外国规制与美国诉讼之间新关系的系统研究。诉讼理念的跨境传播处于复杂诉讼、多地区诉讼的规制功能、诉讼孤立主义的新发展以及证据开示作用扩大化的核心位置。本文认为,通过允许诉讼当事人审核相关机构的工作,美国诉讼得以引入并内化外国规制。例如,诉讼律师可以评估食品与药物管理局对法国卫生规制机构的工作,或者联邦贸易委员会对德国规制机构的工作。诉讼还可以推动美国法与外国规制相匹配,从而促进跨国协调、一致性及其融合。诉讼主导的外国规制虽然有利于美国,但是尚未得到充分的承认与推进。因此,本文试图为纳入外国法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并澄清关于由诉讼主导全球化所引发的学术争论。本文还主张美国法院邀请美国规制机构协助其确定是否接受特定的外国规制。


编译感悟(刘捷):


国内诉讼引入外国规制,该选题有三妙,尤其是作者敏锐地从私法关系剥离出公法议题。一妙,私法关系呈现于私人起诉跨国公司,即私主体间的诉讼。作者结合美国的反垄断法、数据保护法、证券法等法律以及侵权诉讼、多地区诉讼等,集中呈现一个事实:外国规制已经在美国诉讼中发挥较大作用。由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能援引外国行政机关的文件作为抗辩,由此引出二妙。作者从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实质上处理了三类公法关系:A国司法与B国行政,A国司法与A国行政,A国行政与B国行政。三妙在于,作者就选题聊现状,回避了国家间主权互动层面可能存在的制度障碍以及与既有制度的对比。此外,作者观点鲜明,对内主张“一国行政机关帮助本国法院理解外国法在本国诉讼中的使用与含义”,对外提出“国内诉讼承担跨国的规制协调功能”。


法院对于一国处理内外关系从走出去、引进来两个方面发挥作用。本文属于引进来,我国尚无关于中国诉讼引入外国规制的研究。我国法院在对外关系中的作用较多来自我国的国际法学者。在走出去方面,较新的研究包括主张中国法院借助对外关系法框架实现功能再造(蔡从燕,2018),重视人民法院的跨国司法治理权、借助人民法院推动国际法发展、善用人民法院处理敏感国际纠纷(霍政欣,2018),跨国司法对话(Congyan Cai, Yifei Wang, 2022)等。在引进来方面,较新的发展包括主张最高人民法院率先采取完善国际条约司法适用的措施(赵骏、张丹丹,2017),中国法院运用国际法参与对外关系(Congyan Cai, 2019),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将一致性解释原则嵌入司法遵从原则承担整合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功能(彭岳,2019),WTO协定在我国法院的适用(彭岳,2021)等。在中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背景下,本文对于我国法院是否引入国外规制法律、规范、标准,是否考虑国外规制机构的规制实践与规制指南、规制建议,具有较大的启示意义。同时也有助于我们从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角度,什么是“法”,什么是国际法或跨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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