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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细节︱赵宏:关于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几个问题

关于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几个问题赵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本文原载2023年9月6日,感谢作者授权转载我国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于2005年,今年迎来第一次大修。近日相关修订草案初次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目前处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阶段。《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前身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基本都可归入轻罪。有学者做过统计,《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一半以上的应罚行为和犯罪样态一致,所区别的只是违法情节的轻重不同。《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违法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有“小刑法”之称。治安管理处罚也和刑罚一样,是国家对个人发动惩戒的重要机制。也因此,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备受公众的关注。一、修法的重心和背后的问题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修订草案来看,此次修改的重心是,将近年来新涌现的违法行为,例如考试作弊、组织领导传销、抢夺方向盘、违法出售个人信息、高空抛物、低空飞行无人机、非法使用和提供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等,悉数纳入治安处罚的范围。这种扩大处罚圈的修订,回应了公众加大对新兴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的诉求,也体现出行政处罚在具体领域的适用变化。上述修法方向固然必要,但需要注意的是,很多新增的违法行为其实已溢出治安管理的范畴,例如考试作弊、组织领导传销等行为,违反的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治安管理秩序。此外,扩大处罚圈同样意味着公安机关权限的扩张,对这种权限的扩张,法律上必须配置以相应的约束机制,否则对新兴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压制很有可能滋生出不受约束和控制的权力。现代法治从来不倡导借由重罚重刑来追求秩序统一的重刑主义,相反它对国家权力的扩张时刻保持警醒。《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行政领域惩戒力度最重的部门法规范,在扩大处罚圈时必须慎之又慎,既要清晰地划定需要国家惩罚权介入的领域,也要避免法律与道德边界的消弭。二、冒犯民族感情应该入罪入罚吗?以修订草案中颇受关注的第34条为例。该条为新增条文,目的在于打击有损英烈和民族感情的违法行为,所列举的应罚事项包括“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感情、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根据该条,此类行为会与“在公共场所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一样,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同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冒犯民族感情是否应入罪入罚,一直是舆论的热点话题。现代刑法一般以法益侵害作为权衡入罪入罚的基准,其目的在于借由法益来为国家惩罚权的实施提供正当性基础,且筛除那些并不需要或不应由法律惩戒的行为。换言之,如果国家借由刑罚或行政处罚禁止的某项行为,并不以法益保护为依据,那么法律对个人自由的干预就不具有正当性。一般而言,单纯的情感冒犯、道德悖反,甚至是违反禁忌和自我危害,并不在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之列。那是因为泛道德化的法律惩戒将处罚依据诉诸于公众情感、社会价值等抽象观念,结果不仅会纵容公权的滥用,也会使刑罚和行政处罚蜕变为推行某种特定道德观念的工具,进而伤害由法治国家所保障的权利和自由。新增的第34条不免让人联想到去年苏州女生穿和服被寻衅滋事的旧案。在该案中,当事人因在苏州日式风情街穿和服拍照遭到警察训斥,在当事人表示质疑后,警察以涉嫌寻衅滋事为由将其带至派出所调查。尽管当事人最终并未被处罚,但案件曝光后仍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许多网友评价,如果穿和服拍照都可以被理解为有损民族精神,就应被治安处罚,那么吃日料、看动漫,甚至是学日文,都极有可能会被认为是冒犯民族感情;如果公职人员可以凭个人偏好和观念信条,随意扩张解释和适用法律,那么我们距离“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也就不远了。并不是说冒犯民族感情不应入罪入罚,只是立法者对其加以规定时必须要对多种利益进行全面检视和权衡,其中包括冒犯的严重性、受众对冒犯是否已无法避免以及冒犯行为对个人权利和社会价值的伤害程度。如果对冒犯的严重程度过高估计,对冒犯的行为过度解释,很容易造成对个人自由的过度压制。“有损民族精神,伤害民族感情”作为相对抽象的观念,在具体实践中往往为公职人员的个人认知所替代,从而演变为对他人开启道德审判甚至发动国家惩罚的工具。对此,不可以不警惕。三、辱骂警察该被拘留吗?除了第34条,引发公众关注还有第59条妨害公务行为的加重情节。该条针对的应罚对象为妨害公务的行为,包括“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修订草案新增“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出具的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的——这无疑应予肯定。但本条最后一款增加“以侮辱、谩骂、威胁、围堵、拦截等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却与第34条一样容易引发法律上的困境。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应作为法定的从重情节,这一点在刑法中同样有所体现。刑法甚至在2021年《修正案(十一)》中单列一项“袭警罪”,并规定要从重处罚。阻碍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应从重处罚的原因在于,警察职责多与公共安全相关,因此在危害防止的不可延迟性和适用强制力的必要性上都会与其他执行职务的行为有所区别,妨害警察执行公务也会被认为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更大,对法益的侵害性也更高。但值得注意的是,既然是“从重情节”就意味着,“阻碍警察执行职务”应和其他的妨害公务行为一样要有积极的阻挠行为,且造成了公务无法顺利执行的结果才能入罚。而修订草案将“侮辱、漫骂”列为阻碍行为,实际上已经潜在地扩张了本条的处罚边界。其可能造成的适用结果是,即使当事人并无积极的妨害行为,也未造成妨害结果,仅因辱骂行为就可能会被行政拘留。这显然与现代法治所强调的“少拘慎罚”观念互相违背。而且,将“侮辱、漫骂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单列为一类妨害公务的行为,明显忽视了本法第42条第1款第(二)项已包含“对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的行为的处罚。其结果就是将对警察的侮辱和对他人的侮辱进行了区别处置,这种区别处置中又隐含了因公民身份不同而予以特别保护的意涵,也因此同样与宪法的平等权原则不符。此外,无视其行为是否会真正造成妨碍公务执行的现实效果,就将侮辱、漫骂公职人员列入应予处罚甚至是应予拘留的行为,也同样会伤害公民由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批评、建议、检举和控告的基本权利。因为在具体实践中,如果仅从警察个人感受出发,言辞激烈的批评甚至是无伤大雅的调侃,都有可能被理解为“侮辱和漫骂”。四、行政拘留的权利保障与应对现实需求、扩大处罚圈相对应的另一问题是,如何保障相对人在治安管理处罚中的权利。这里尤其涉及行政拘留中的权利保障。作为最重的一类行政处罚,现有的《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的权利保障都明显不足。显见的一个缺陷就是,这两部法律规范都未将行政拘留明确纳入需要听证的范围,由此,在作出拘留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可申请听证,并为其举行听证就不是公安机关的义务,作出拘留决定后,公安机关也往往会直接将被处罚人送往拘留所执行。对于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当事人可申请暂缓执行。但暂缓执行的条件却相当严苛,加上公安机关在判断暂缓执行是否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时拥有较大的裁量空间,而多数时候,公安机关都倾向于应拘尽拘而非少拘慎拘,所以在实践中,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条款几乎处于休眠状态。即使当事人在执行后可要求法院确认拘留决定违法,权利保护也丧失了实效性。与刑罚不同,行政拘留无需经过检法机关的层层把关,而只由公安机关自主决定。因此,如何提升行政拘留中的权利保障,一直以来就是治安管理领域的关键问题。遗憾的是,本次修订草案并未对此做出回应,虽然增加“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措施”作为治安类案件的听证事项,却依旧未将行攸关人身自由的政拘留纳入听证范围。此外,在行政拘留的暂缓执行规定中,修订草案虽然人性化地增加了当事人“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作为可申请暂缓执行的前提,但是否暂缓执行却仍旧给公安机关保留了较大的裁量空间,这也使行政拘留的权利保障问题并未获得实质推进。五、违法记录的消除问题“修订草案”创建性地规定了未成年人的违法记录的封存制度,明确“对违反治安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分和单位和个人提供”。这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当然是必要的,在某种程度上也避免了违法标签对个人未来生活的影响。但同时应该指出,这种尝试性规定无论从条文表述还是适用范围都存在局限。从语词表述来看,即使是明文规定未成年人的违法记录要予以封存,但仍旧允许“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攸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即此类记录只是封存还并非彻底消除。从适用范围看,本条仅限于违法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此外的违法行为人仍旧要终生背负违法标签,及其引发的就业歧视和社会嫌恶,甚至会殃及家人和亲属。这与行政处罚强调的“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相悖,也不利于违法行为人在处罚结束后回归社会,重启人生。人类的理性总是有限的,社会生活又是不断前行的,这就使立法必然面临规定可能滞后甚至出现谬误的问题。修法无疑是对这些业已发现的漏洞的有益填补,也因此,任何一次修法的机会都应被珍视而不能被随意浪费。施行了17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攸关治安处罚的边界,更攸关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的边界,在修法时,适时扩大处罚圈固然重要,但警惕因而导致的权力扩张或许同样重要——如何加强处罚中的权利保障,并尽可能地降低治安处罚的附随性效果,是立法者亟需考虑的问题。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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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风第44期 | ChatGPT和欧盟《人工智能法》【刘子婧编译,郑春燕指导】

Diakopoulos,美国西北大学传播学院副教授编译刘子婧,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20级硕士研究生指导老师郑春燕,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建议引用格式:Helberger,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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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风第44期|ChatGPT走进法学院【张滢文编译,苏苗罕校】

School)编译张滢文同济大学法学院2022级硕士研究生上海市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助理校对苏苗罕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建议引用格式Jonathan
202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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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风第43期 | 结果导向型合作规制(李芹编译)

结果导向型合作规制文献来源:《规制评论》(宾夕法尼亚大学规制项目出版物)2023年1月2日,网址:https://www.theregreview.org/2023/01/02/hodges-outcome-based-cooperative-regulation/Christopher
202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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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风第42期 | 通过国际合作重思国内规则制定(程骏翔编译,杨金晶审校)

https://gslegal.gov.gr/wp-content/uploads/2021/10/OECD-REGULATORY-POLICY-OUTLOOK-2021.pdf#page=133
2023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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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风第41期 | 域外公法文献最新摘编(​2022年第四季度)【李孟锐、邓翔宇整理】

格瑞尔·朵蕾雅,吉尔·韦伯·朗斯:《堕胎、失孕与主观婴儿人权》,《范德比尔特法律评论》2022年11月。第一作者是匹兹堡大学法学院约翰·E.穆雷讲席研究员和副教授,第二作者是阿肯色大学法学院罗伯特·
202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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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风第40期 | 在行政决策中实现公平的制度化(冯姜舒编译)

不承认被规制实体在规模和资源上的差异,在许多情况下对市场竞争产生了不利影响,阻碍了创新,限制了生产力的提高。(5)不必要的规制在许多行业中造成了进入壁垒,阻碍了潜在企业家引进有益的产品和工艺。(6)
202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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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风第39期 | 迈向规制技术的时代(唐曼编译)

伊丽莎白·费雪等《重思对专业性规制机构的司法审查》域外采风(VII)|“分立极化”视野下的立法能力与行政权力域外采风(VI)|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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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风第38期 | “重大问题原则”的证成与异议(岑佳冬)

Servs.)中,最高法院认为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不能根据其权力采取“预防疾病传播的必要”措施,实行全国范围内的驱逐租客禁令(eviction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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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风第37期 | 行政规则制定评论程序的民主革新之道(邓绮豪编译)

voting"),允许选民按照偏好的顺序选择候选人,将候选人标记为第一、第二、第三和后续选择。选票分几轮进行统计,每轮淘汰排名最低的候选人,直到只剩下两名候选人。在最后一轮中确定获得多数票(超过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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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风第36期 | 如何以规制改革和成本收益分析保护贫困之人【OIRA原主任Graham著,孙沛编译】

Effect)等心理学原理进行论证。最终得出结论:CBA是一种自然矫正方法,且有一种能产生全面思考的方式。对于民主,CBA作为一种决策信息,能以向公众描述结果的方式来保障民主过程。[16]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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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风第35期 | OIRA前主任Katzen纵论“规制制定中的公众意见”【邹志编译】

Glen:《规则制定的民主化》,邹志编译,载微信公众号“规制与公法”2022年5月16日,https://mp.weixin.qq.com/s/hNUCJFqNBtxOTRykHNRYpg,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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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风第34期 | Cary Coglianese《算法规制:作为治理工具的机器学习》孟李冕、宋华琳译

https://www.theregreview.org/2015/10/23/coglianese-people-excellence/.附录『规制与公法』之『域外采风』系列专题目录域外采风(
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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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风( XXXIII )| 山本隆司:行政程序数字化的脉络(李孟锐编译)

308.德国宪法规定联邦与州之间以及各州间的信息系统的协调,也间接要求联邦的中央一级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系统的协调。[10]《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第1条。[11]Andreas
202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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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风(XXXII) | 域外法学期刊公法文献最新摘编 (2022年第3季度)(厦大公法望山读书会)

2022年7月至9月域外法学期刊更新的公法文献有22篇。主题涉及宪法学方法论、财产与征收法、隐私权、言论自由、海外领土的宪法适用、选举与任免、香港法律的备案审查制度等。+更新文献详情1.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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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风(XXXI )| 在变迁世界中探求公众参与和行政行为的平衡【Mariano Cuéllar著,郑琛编译】

https://www.opengovpartnership.org/wp-content/uploads/2018/01/Israel_Action-Plan_2017-2019_EN.pdf。附
202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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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风(XXX )| 重新审视公众在行政机构规则制定中的作用【Reeve Bull著,段环星编译】

elections.https://www.politico.com/news/2024-elections网站内容显示了美国总统、国会议员选举的最新进展,报道了各候选人的选举进展和相关新闻。[2]
202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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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风(XXIX ) | 行政规制的公众意见征集改革恰逢其时【王梦之编译】

https://prospect.org/day-one-agenda/why-bolster-the-regulatory-gatekeeper/[11]Linda
202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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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鹏、谢尧雯、张硕 | 对近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限制环保署气候治理权力一案的简评

对近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限制环保署气候治理权力一案的简评赵鹏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谢尧雯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院助理教授张硕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感谢作者授权“规制与公法”公众号首发美国东部时间2022年6月30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西弗吉尼亚等州及多家企业诉美国联邦环保署”(West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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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风(XXVIII) | 史蒂芬·布雷耶大法官重返哈佛大学法学院任教【董璐瑶编译】

Minow教授)“从放松规制方面的开创性工作到关于司法裁判方法的持续不断的著作,几十年来布雷耶大法官一直是对美国法律与政策最具影响力的贡献者之一,”哈佛大学讲席教授及前院长玛莎·米诺(Martha
2022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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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风(XXVII)| 牛肉屠宰企业如何肢解联邦检查员的作用?【李静雪编译,孙娟娟指导】

Ass’n案中,《马匹保护法》中没有此类规定。法院还承认,“当私主体的客观性可能因利益冲突而受到质疑时,对私主体的授权尤为可疑”。在Sierra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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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风(XXVI)| 临时征收权【邵凯丽编译】

value)这一标准被诟病已久,永久征收补偿仍基本上适用这一标准;故而临时征收案件中多适用所谓平行标准,即“公平租赁价值”(fair
202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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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风(XXV)| 规则制定的民主化【邹志编译】

伊丽莎白·费雪等《重思对专业性规制机构的司法审查》域外采风(VII)|“分立极化”视野下的立法能力与行政权力域外采风(VI)|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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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风(XXIV)| 新时代的旗手?印度新规制机构的变革(1991-2016)【李芊编译】

伊丽莎白·费雪等《重思对专业性规制机构的司法审查》域外采风(VII)|“分立极化”视野下的立法能力与行政权力域外采风(VI)|
202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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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风(XXIII)| 德国“新行政法学”“新”在何处?

编译*一、引言上世纪90年代初,德国开始了关于行政法改革的激烈讨论,并持续至今。支持改革的法律学者认为,可以用一种新的方法来取代法学方法(juristische
2022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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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风(XXII) | “规制审查的现代化”备忘录【王梦涵译,苏苗罕校】

伊丽莎白·费雪等《重思对专业性规制机构的司法审查》域外采风(VII)|“分立极化”视野下的立法能力与行政权力域外采风(VI)|
202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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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风(XXI)| 数字化疾病监测,胡文清编译,宋华琳审校

Rozenshtein)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律博士(J.D.)(2013),讲授宪法、刑事诉讼法、立法与规制、网络犯罪与网络安全等课程。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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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风(XX)| 监管科技与预测性立法:

伊丽莎白·费雪等《重思对专业性规制机构的司法审查》域外采风(VII)|“分立极化”视野下的立法能力与行政权力域外采风(VI)|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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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风(XIX)| 生物工程食品的信息披露合规:从业者对未来的看法【杨菲编译,孙娟娟校】

"声称的消费者虚假广告案件中,《国家生物工程食品披露标准》已经被诉讼当事人提出来作为辩护理由。展望未来,有几类产品标识可能会面临原告律师的审查,尽管可能是没有理由的,包括:(1)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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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风(XVIII)| 作为政府行为者的人工智能系统【纽大Crawford等,周维栋编译,宋华琳校】

Halleck案中指出的,在公私合作和竞争的现今时代,几乎没有什么“职能”是国家的专属。然而,当一项传统的、专属的公共职能被“外包”给一个私人实体时,它仍然可能属于政府行为理论的范围。在Westv.
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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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风(XVII)| 行政法、人工智能与程序性权利​【曹旭辉编译】

Goudge(加拿大渥太华大学法律博士[J.D.]候选人)编译缩写:曹旭辉(首都师范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比较行政法研习营营员)审校:宋华琳,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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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风(XVI)| 过度专业化?专门法院中的专门法官【Wasserman等著,何洪全、马超编译】

Slack,德克萨斯大学法学院2019级法律博士生(J.D.),佐治亚理工学院2019届计算机专业本科生。编译:何洪全(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马
202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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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风(XV)| 透明与算法治理【宾大Coglianese等,董璐瑶编译,宋华琳校】

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正式裁决时行政机关应当陈述“关于事实、法律或裁量权等所有重要问题的调查结果、结论以及理由或依据”;对于非正式规则制定,应提供最终采用规则的“基础和目的的简明说明”;3.
202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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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风(XIV)| 国内诉讼中国外规制的引入【斯坦福大学Zambrano著,刘捷缩写】

2022)等。在引进来方面,较新的发展包括主张最高人民法院率先采取完善国际条约司法适用的措施(赵骏、张丹丹,2017),中国法院运用国际法参与对外关系(Congyan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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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风(XIII)| 行政裁决的新世界【Christopher J. Walker等著,苗奕凡缩写】

Mashaw)的开创性著作《官僚正义》中,基于“官僚理性”的行政裁决理论,强调通过行政机构负责人控制和政策制定,使裁决结果保持一致性和准确性。最后一个好处是,正如拉塞尔·韦弗(Russell
2022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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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风(XII) | 通过机器的规制:机器学习时代的行政决定【Cary Coglianese等著,蔡佳春编译】

Coglianese教授是美国知名行政法和规制研究学者,是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政治学教授,宾大规制研究项目负责人。David
2021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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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风(XI)| 跨部门的权力汇集【哈佛法学院Renan教授撰,徐曦昊编译】

国会严密控制总统的行政组织权限在1983年以前,国会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否决新行政组织立法,宣告立法案未能通过后,组织化建构的权限便交由给总统行使,附带有六十天内完成组织重构的期限。但因为在INS
2021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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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风(X) |《 审议式规则制定:对三个行政参与项目的实证研究》(Wagner,West,McGarity等,郑志行编译)

McGarity(德克萨斯大学法学院教授)是德克萨斯法律评论的前编辑,是行政法和环境法领域的领军学者。他还研究并讲授侵权行为。他著有七本有影响的著作:污染、政治与权力(哈佛大学出版社
202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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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宏:劣迹艺人封杀与行业禁入

“劣迹艺人”的称呼最早来自2014年9月广电总局下发的“封杀劣迹艺人”的通知,该通知将“吸毒”“嫖娼”行为明确点名属于“劣迹”,要求由“劣迹艺人”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节目、网络剧、微电影等暂停播出。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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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风(IX)| Blake Emerson《官方理由的呈现:美国法上的行政指南》,李美郡编译

reasoning)有益或有效时,意味着,指南可能会对私人的法律观念及与之相关的社会义务、道德义务产生影响。或是因为将指南作为实现其目标的审慎手段(prudential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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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风(VIII)| 伊丽莎白·费雪等《重思对专业性规制机构的司法审查》

判断说明评估起诉人针对法律判决中的法律理由进行审查的论点。发布法规提案,起草对意见的答复。后果如果论点成立,那么法律后果将随之而来(发回重审等)。
2021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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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风(VII)|“分立极化”视野下的立法能力与行政权力

·编译人:杨沛然,清华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系2018级本科生·审校:于晓虹,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政治学系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摘要
2021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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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风(VI)| 成本收益分析中的若干成本与收益【哈佛桑斯坦教授】

Sciences【美国人文与科学院院刊】,208-219(2021).作者:哈佛大学法学院桑斯坦教授编译人:张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2021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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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风(V)| 行政法的不确定未来【哥大Kessler&Sabel教授】

随着美国总统选举动荡频出,民众对于美国行政体制的信心严重受挫,学界也因此开启了对行政法及行政国家发展趋势的讨论:在日益不确定的大环境下,行政法应该何去何从。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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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风(IV)| 哈佛Mark Tushnet教授:行政国家的历史与未来

State)历史的两种说法——传统叙述和修正式叙述,以及相应的合宪性问题。这部分内容是作者对期刊中Susan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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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风(III) | 自动化行政国家的合法性危机(埃默里法律杂志2021年第70卷)

Gittinger讲席教授、华盛顿大学计算机科学和工程学院、信息学院客座教授;Danielle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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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风 | Cary Coglianese:自动化国家下的行政法(孟李冕编译)

Kelly一案中,法院认为,保证个人在福利终止前有权在中立决策者面前进行口头听证,这项权利至少为个人提供了一个与理论上具有共情的行政法官接触的机会。但是,Mathews
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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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风 | Walker:对行政活动的超司法控制(徐曦昊编译,更新版)

Pojanowski)所言,对行政法在一国宪法权力体系中所扮演角色的不同学术观点,决定了对行政法律体系的监管模式。可将相关观点列入三种阵营:其一,“行政至上主义”(administrative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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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传染病防治体系:从新冠肺炎的对策谈起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日本的传染病防治法体系--从新冠肺炎的对策谈起--王彬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日本京都大学法学硕士日本厚生劳动省在2020年1月16日向新闻媒体通报了日本首例新冠肺炎患者确诊的消息。据其介绍,1月14日、神奈川县的某医疗机构向其所在地的保健所[1]报告称,发现曾到过中国武汉的新冠肺炎患者。该患者在1月6日到医疗机构就诊时说明曾经在武汉停留,之后该医疗机构根据国立感染症研究所制定的检查制度提出了报告。国立感染症研究所对样本进行检查后于1月15日确认新冠病毒的阳性。2020年1月28日,日本政府公布“将新冠肺炎列为指定感染症的政令(2020年政令第十一号,以下简称新冠肺炎指定令)”以及“部分修订检疫法实施令的政令(2020年政令第十二条),日本厚生劳动省也在当天公布了与这两部行政法规相对应的两部部门规章的修订版。两部行政法规和修订后的两部部门规章在2020年2月1日开始实施。厚生劳动省在1月16日宣布发现新冠病毒肺炎患者,正式宣布了新冠肺炎疫情在日本的出现,而日本政府在1月28日公布两部行政法规和两部部门规章,是日本针对本次新冠肺炎在法律制度方面作出的应对。本文尝试通过对日本政府的两部行政法规的介绍,帮助大家初步了解介绍日本《感染症预防及感染症患者治疗法》(以下简称感染症法),进而了解日本的传染病防治制度。一.日本传染病防治的法体系按照所预防传染病所在地的不同,日本的传染病防治法律体系可以分为防治国内传染病的感染症法,以及防止日本国内不常见的传染病从日本国外传入日本国内的检疫法两个方面。针对国内传染病的防治法最初是按照传染病的病种,比如制定“传染病预防法”、“性病预防法”、“后天免疫不全症候群预防法(艾滋病预防法)”等的形式进行防治的,这三部法律被1999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感染症法替代并废止,并以感染症法为基础制定了感染症法施行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感染症法实施规则、感染症发生动向调查事业实施要纲、疑似症检测运用指南等部门规章,构建了完整的传染病防治法律体系。“结核预防法”也在2007年被感染症法所吸收而被废止。感染症法共有十四章八十一条,各章的名称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方针第三章:传染病相关信息的收集及公布第四章:就业限制及其他措施第五章:消毒及其他措施第六章:医疗第七章:新型流感等传染病第八章:新传染病第九章:结核第十章:关于可能成为感染症病原体媒介动物的进口措施第十一章:特定病原体等第十二章:费用负担第十三章:杂则第十四章:罚则另一方面,为防止日本不常见的传染病病原体通过船舶飞机进入日本,并预防船舶飞机常见的传染病,日本在1951年制定了检疫法,将后述感染症法中规定的第一类传染病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传染病列为检疫传染病予以防治。二.日本的传染病分类根据感染症法第六条,传染病被分为从一类到五类的五类传染病以及新型流感等传染病、指定传染病以及新传染病等八个大类,其中一到五类传染病按照感染力及重症危险度从高到低排序,第一类包含了埃博拉、鼠疫、天花、南美出血热,马尔堡病毒病等七种疾病,第二类包含了脊髓灰质炎、结核、非典(SARS)、禽流感(H5N1)、中东呼吸综合征(MARS)等六种疾病,第三类包含霍乱、细菌性痢疾、伤寒等五种疾病,第四类包括E型肝炎、A型肝炎、狂犬病、炭疽病等十种疾病以及行政法规所规定的34种传染病,第五类包含艾滋病、梅毒、淋病等八种疾病以及厚生劳动省令中规定的疾病。一类传染病的疑似患者以及二类传染病中的结核、非典、禽流感、中东呼吸综合症的疑似患者,视为一类及二类传染病患者。新型流感等传染病指的是从未在世界上出现过的新型流感,或者曾经爆发过但之后长期未曾爆发并经厚生劳动大臣认定的、国民普遍没有免疫力的流感。新型流感的疑似者视为新型流感患者。新传染病指的是人传染的疾病中,明显与已知的产染病的症状及治疗方法存在差异的、染病后病情危重,蔓延后会对人身健康产生重大影响的传染病。指定传染病指的是除已知的一、二、三类传染病及新型流感之外的,由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感染症法第三章到第七章的部分或全部规定,可能对国民的生命健康产生重大影响的传染病。三.传染病信息收集公开体系1.对确诊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及公开。感染症法第三章单独规定了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和公布,其中明确了医生/兽医、省级行政长官、厚生劳动省大臣的各自职责,以及收集及公开传染病信息的流程。1)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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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宏:数据抗疫中的患者信息披露与隐私保护

数据抗疫中的患者信息披露与隐私保护赵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原载澎湃新闻网2020年2月20日,感谢赵宏教授授权推送】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