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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法》推进下,我国生物医药企业合规面临哪些考验?
20世纪80年代我国研制了第一个国产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BSL-3),随后陆续建造了一批生物安全实验室,截至2020年我国已有武汉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昆明高等级生物安全灵长类动物实验中心和哈尔滨兽医研究所3家P4级实验室,以及40余家P3级实验室和诸多P1、P2级实验室。
2002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发了《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开启了我国系统全面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序幕。
2003年,为应对非典疫情,科技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毒种保存、使用和感染动物模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2004年,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实验室管理条例,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年5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颁布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同年9月,建设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又联合发布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GB50346-2004)。同年11月,时任总理温家宝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施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在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中保护实验人员和公众健康的宗旨,从而使我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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