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设计:快收藏!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选举的最详细规定
公司章程设计
董监高候选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等情况进行说明
阅读提示:我国《公司法》并未对董事、监事的选举程序进行过多的限制,因此公司在这一事项上掌握了相当的自治权。不过,实践中公司章程对于董事、监事选举程序的规定大多趋于一致,内容较为笼统,规定流于形式,很多公司对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提案程序、通知事项、表决方式、当选条件都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那么,公司章程是否有必要对董事、监事选举程序进行详细的规定呢?这种规定会对董事、监事选举决议的有效性造成什么影响?本文将以《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个性化”条款进行分析。
章程研究文本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10月版)
4.4.5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同类章程条款
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对于董事、监事选举程序的规定趋于一致,内容主要包括提案程序与披露信息、投票方式、计票程序、当选条件等方面,少数公司章程对其中某方面进行了个性化的详细规定。上述《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了董监高候选人须在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亲自到场陈述,是对于提案程序进行个性化规定的典型实例;下列《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详细规定了董事、监事选举的累积投票程序,则是对投票方式、计票程序和当选条件进行个性化规定的典型实例。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10月)
第一百〇二条 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后,方提交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在提交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时,应当同时提供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及候选人的声明或承诺书。
第一百〇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应该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累积投票制实施办法如下:
(一)累积表决票数计算办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独立董事、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见证律师或公证处公证员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当立即进行核对。
(二)投票办法
每位股东均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如果股东投票于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时,不必平均分配票数;但其分别投票之和只能等于或者小于其累积表决票数,否则,其该项表决无效。
(三)董事当选
1、等额选举
(1)董事候选人获取选票数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时,即为当选;
(2)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成员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应当在下次股东大会填补;
(3)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当对未当选的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4)若第二轮选举仍未能满足上款要求时,则应当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后的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2、差额选举
(1)董事候选人获取选票数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时,且该等人数等于或小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该等候选人即为当选;
(2)若获取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3)若因两名及其以上的候选人得票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4)若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
(5)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下次股东大会应当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内召开。
第一百〇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时,表决方法与选举董事相同。
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选聘程序,保证董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独立。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三十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三十一条 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专家分析
1. 我国《公司法》在董事、监事选举程序事项上赋予了公司极大的自治权,在不违反《公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不损害、不剥夺股东正常的提案权、表决权的前提下,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的选举程序进行或详细或简略的个性化规定。目前,累积投票制和网络投票制是学界和实业界较为关注的两个问题,这两个制度也已经见诸各上市公司章程,本书作者也曾对如何细化累积投票制和网络投票制进行了解读。(具体请参见公司法权威解读公众号于2017年10月12日发布的《章程设计:股东会网络投票怎么搞?公司应规定哪些要点?》及2017年10月17日发布的《章程设计:累积投票制如何发挥作用?公司可指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纵观各上市公司章程,不难发现董事、监事选举程序的规定大多千篇一律,有的甚至仅有寥寥几笔。这种“套路化”的董事、监事选择程序规定往往过于笼统,无法保证选举的程序规范,也容易将公司的管理权与监督权交给不具备专业知识、管理能力,或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之手。
2.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股东大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于我国《公司法》并未对董事、监事的选举程序进行过多的限制,若公司章程对于此问题缺乏规定或规定过于笼统,则股东难以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选举决议进行事后纠正。在延伸阅读中的案例中,由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均未规定临时股东会的选举办法和选票的发放程序,因此法院认定争议决议不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章程条款设计建议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提名、股东大会通知、选举程序三个方面,对董事、监事的选举事项进行详细规定:
1. 为了保证股东大会充分掌握董事、监事的信息,公司章程可规定,提交董事、监事提名提案时,须同时提交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申明或承诺书。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2.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公司章程应当具体规定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包含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信息。这一信息披露可以有效利用提案中提供的候选人资料、候选人的申明或承诺书,充分保障股东的知情权,促进其充分行使表决权。
3. 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选举董事、监事的表决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其内容应当涵盖表决方式、计票程序、当选条件等。当然,表决程序本身涉及诸多的操作细节,不宜全部规定于公司章程中,可以采用细则的方式进行规定,如诸多上市公司都针对累积投票制制定了实施细则。
公司章程条款实例
第一条 董事、监事提名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后,方提交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在提交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时,应当同时提供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及候选人的声明或承诺书。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条 通知与信息披露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条 累积投票制
公司应在选举独立董事、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延伸阅读
由于公司章程没有具体规定股东大会的通知、选举办法和选票的发放程序,因此法院认为争议的董事选举决议并不违反公司章程
李素亭与焦作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519号]中,河北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关于通知的形式,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均未作规定。但就通知的目的而言,主要是为了确保股东知道股东会会议的召开,从而能够参与公司决策。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朱建国等在会议召开五日前采用按科室分发、电话通知、书面通知、张贴公告等形式通知公司股东。此外,根据2012年5月9日焦作市政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纪检委、工会作出的《告全体职工书》,可以推定李素亭对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是知情的。因此,对李素亭而言,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朱建国等事实上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实现了通知的目的。
另外,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并未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涉及选举时,选举办法和选票的发放程序。因此,朱建国等在临时股东会召开前一天将选举办法和选票送达公司注册股东,并不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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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简介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实践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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