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设计:避免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混乱!公司章程应详细规定董事会审批权限
公司章程设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阅读提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同时拥有修改公司章程和按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的权利,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确定其职权。股东大会可以在章程中对董事会进行授权和限制,细化董事会的职权。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章程普遍赋予董事会一定的批准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这有助于明确董事会职能,避免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职能混淆甚至冲突。但是,这种授权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有利于公司经营?本文将以几天前修改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为例进行分析。
章程研究文本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10月版)
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等事项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由董事会进行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或绝对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关联交易,在提交公司独立董事审查同意后,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交易所有其它规定的,按照规定予以办理。
同类章程条款
我国上市公司章程通常规定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各公司章程在此基础上对于授权范围进行了定义,一般而言,股东大会会授权董事会对于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收购或交易事项进行审批,上述《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下列《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均在此列。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10月版)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具有审批下列重大事项的权限:
(1)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且年度内累计投资不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20%的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决定。
(2)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且年度内累计不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20%的项目由董事会决定。
(3)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至5%之间的由董事会决定。
(4)公司资产抵押等单项合同数额不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30%由董事会决定。
(5)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低于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在五千万元以内。
(7)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在五百万元以内。
(8)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在五千万元以内。
(9)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在五百万元以内。
超过上述审批限额的重大项目由董事会研究后股东大会批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专家分析
1. 合法性分析
上述上市公司章程细化了董事会在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方面的决定权,这种规定并不违反现行《公司法》对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职权的规定,实际上,《公司法》第四十六条本就规定董事会应当执行章程规定的职权,允许股东大会通过公司章程实现对董事会的授权。不过,上述授权不应当违反《公司法》的强行性规范,例如,《公司法》第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因此,若公司章程欲规定董事会可对一定金额以下的担保事项进行审批,则必须明确排除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 合理性分析
若公司章程业已规定,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则细化何为“授权范围”不仅值得提倡,更不可或缺;否则,股东大会对于董事会的开放式授权往往会导致二者职权的模糊、重叠甚至冲突。其次,董事会究竟应当在何种程度上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的收购、交易事项,这取决于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并无所谓的最优解,股东大会对于董事会的授权应该非常具体且明确,对后者行使决定权的交易类型和交易规模都应当进行相当确定的规定。
章程条款设计建议
首先,公司章程可规定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这一款将赋予董事会在上述交易事项中的决定权,成为董事会依照章程行使职权的依据。
在此基础上,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详细规定董事会可以在何种“授权范围”内决定上述交易事项。这两个条文具有相互依存的关系,无上述授权,则无需明确授权范围;未明确授权范围,则授权可能带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职权的混乱。
公司章程条款实例
第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具有审批下列重大事项的权限(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变更下列数额):
(1)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且年度内累计投资不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20%的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决定。
(2)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且年度内累计不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20%的项目由董事会决定。
(3)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至5%之间的由董事会决定。
(4)公司资产抵押等单项合同数额不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30%由董事会决定。
(5)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低于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在五千万元以内。
(7)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在五百万元以内。
(8)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在五千万元以内。
(9)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在五百万元以内。
超过上述审批限额的重大项目由董事会研究后股东大会批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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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董事会违反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职能规定,其作出的董事会决议应依法撤销
在王清民与轩余恩、王爱武、许智敏、张丽军、李永艳、陈勇、昆明航空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判决书[(2015)昆民五终字第80号]中,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若董事会决议明显超越了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责范围,则应当予以撤销。但是,诉争董事会作出的三项决议并未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也是本着维持公司经营运作的基本前提而作出,故本院认为,昆航二〇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决议不具有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一审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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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实践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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