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其他"还是"其它"?法律人要注意了!!!
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
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多篇针对公司章程条款设计的分析解读。每篇文章精选一条上市公司的章程条款,进行专业点评和分析,并分别站在直接经营公司的“企业家”的角度、不直接经营公司的“资本家”的角度,提出章程条款设计建议。作者希望通过本系列文章,增强公司股东、高管和公司法律顾问对于公司章程的重视,并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设计出有针对性的公司章程。本公众号推出的公司章程条款设计系列文章即将集结出版,敬请关注。
究竟是“其他”还是“其它”?法律人要注意了!!!
其他情形、其他规定、其他理由、其他企业……这些都是在法律文书中的常见词汇。可是作为法律人的我们有没有考虑过,“其他”的使用是否准确呢?笔者近日在核查一份法律文件中,突然发现自己的一份文件中同时先后出现了“其他”和“其它”,这是严谨的法律人不应出现的错误。由此开始思考,究竟应该用“其他”还是“其它”呢?
从汉语规范的角度讲,“他”与“它”的使用不难区分,“他”指代人,“它”指代物;那么自然不难推断,“其他”理应指代其他的人,比如其他人、其他主体、其他相关方;而“其它”理应指代其它的物,比如其它规定、其它类型、其它情况等。那么,事实的真相是这样么?
法律规范理应是法律人的圣经,因此笔者查阅相关规定,结果是这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特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它方式。
所以,究竟是“其他”还是“其它”呢?难道立法者也傻傻分不清?
笔者经过反复比对,终于发现了以下规律:
1、法律法规中使用“其他”的频率远超过“其它”。笔者在威科先行法规数据库检索,“其他”共出现483467次,而“其它”共出现115416次。也就是说,“其他”的出现比率是“其它”的三倍之余。
2、与上述对比更鲜明的一组对比是,在目前生效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绝大多数都使用的是“其他”而非“其它”。包含“其他”的法律高达696件,例如发布正当竞争法使用的其他经营者、国家情报法使用的其他重大利益、保险法使用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公司法使用的其他企业、劳动合法使用的其他情况、物权法使用的其他权利人、企业破产法使用的其他事项……此种情况不胜枚举。与之相对的是,包含“其他”的法律仅24件,例如前述国籍法使用的其它正当理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使用的其它经济组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使用的其它方式。
3、使用“其它”的法律都是若干年前制定,如上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国籍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分别制定于1979年、1980年、1982年。
4、上述使用“其它”的法律也经常混杂使用“其他”,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八条使用了“其它方式”,但第三十七条又使用了“其他专门委员会”;再如国籍法第十条使用了“其它正当理由”,但第十四条又使用了“其他法定代理人”。
5、相较于法律目前已基本统一为“其他”而不再使用“其它”,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盖章、地方性法规等其他规范性文件,在使用上还有待规范。
根据上述规律,作为法律人,我们建议在法律文书的使用中:
1、尽量使用“其他”而非“其它”;不能说“其它”一定错了,但毕竟“其他”更加符合法律用语的规范;
2、无论使用“其他”还是“其它”,最少在一份法律文件中统一,不要交叉使用。
新书即将上市:《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
扫描下图↓二维码了解详情
本书是一本总结《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相关条文司法适用情况的案例集,更是一本司法实践中解决具体问题的锦囊集。有以下三大特色:
第一,紧贴《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相关条文所需解决的现实问题,用鲜活的真实案例,全面、真实、生动的展现司法解释的每一个条文在现实中的表现形态、核心争议、论证抗辩思路及裁判观点。为律师、法官及其他司法实务工作者提供最为真实全面的总结性素材。
第二,凸显《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相关条文的在司法实践中内在机理。案例之于司法实务工作者的意义,远大于理论学说。而本书最主要的内容就是一个个清晰完整的展示了人民法院裁判思路的案例,可以让读者用最短的时间积累最多的“经验”。
第三,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尚未作出规定,但实践中却大量存在的案例裁判情况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如前股东的股东权利问题、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前置程序问题等,对下一步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疑难案件”提出了总结提炼了应对解决方案,同时也为下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工作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欢迎就文章所讨论的法律问题与我们联系
深度探讨或咨询个案问题
电话:010-59449968
邮箱:18601900636@163.com
手机:18601900636(唐青林律师)18501328341(李舒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3号楼9层(来访请提前预约,否则恐无时间安排接待)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
常年面向全国征集疑难法律问题
为了丰富研究素材,有效解决相关问题,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常年征集疑难复杂案件,我们作为选题进行深入研究。我们在取得研究素材的同时,协助您解决棘手的问题。
(1)要求提供的案件问题新颖、前沿或者案件系某个行业典型性、代表性的问题。
(2)必须是面临纠纷或诉讼的真实案件。可以由当事个人或企业提供,也可以由代理律师提供。
(3)专业领域: 公司法(公司并购重组、公司控制权争夺)、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4)相关问题请发至:18601900636@163.com
(5)我们承诺对征集到的疑难案件问题进行保密。
延伸阅读:
👉章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有必要对股东会召开的最低出席人数作出规定
👉章程设计:公司章程能否限制股东提名董事的权利?中小股东如何成功提名董事?如何设计董事提名权防止公司被恶意收购?
👉章程设计: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召集通知的具体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章程设计:公司章程可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实义务不因任期的结束而终止
👉如何认定公司决议不成立|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出台前关于公司决议不成立情形的裁判规则
👉"徘徊不前"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有关规定
👉(收藏版)各地法院认定公司决议无效的十二种情形|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公司决议效力诉讼的新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继承、发展与遗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全文首发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明日发布!万众期待的司法解释到底有多难产?
👉章程设计:公司章程可将重大交易和关联交易的审批权列为股东会的职权
👉章程设计:公司章程可对董监高在法定禁售期外转让股份的数量和期间另行作出限制
👉章程设计:股东会可否授权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从烽火通信董事会修改章程说起
👉章程设计: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有表决权?公司章程规定很重要!
👉章程设计:公司章程中能否自由规定股东会通知的时间和方式|附9个相关案例
👉章程设计:股东会决议过半数通过,过半数是否包括本数?基数应是全部表决权数还是出席会议的表决权数?
👉章程设计:公司章程可规定董事长在一定额度内对公司财务的审批权
👉章程设计:股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应提交哪些手续|公司章程可作出个性化规定
👉章程设计:公司章程可规定董事长对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具有提名权
👉章程设计: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股东知情权的主体、行使方式、权利范围、必要程序
👉章程设计:公司章程可规定股东不得干预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不得向公司下达经营计划或指令
👉章程设计: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有哪些|高管什么必须做?什么不得做?
👉章程设计: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章程可规定助纣为虐的董事不具有董事任职资格
作者声明
(一)本公号解读的判决文书案件事实纷繁复杂和证据较多、往往涉及多个法律焦点。为了写作和理解方便,我们可能仅选取某个具体角度、某个焦点问题进行解读和评析,难免挂一漏万。需要完整了解某个案件,请通过法院官方网站或其他渠道获取判决书原文进行研读。
(二)与此同时,有些案件事实似乎相同的案件,却出现不一样甚至相反的判决结果,这可能是因为案件事实看似相同实际上却存在某些细微但关键的差别,也可能是最高法院根据社会发展的变化调整裁判规则和思路,甚至可能是法律法规本身出现了变化。判决书一旦做出就固化了,但是立法和司法实践是不断向前发展变化的。
(三)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除非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否则即使是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也并不具有指导另案判决的法律效力。
关注我们
我们只专注公司法领域疑难复杂案件
和公司法领域的权威判例及深度研究
↓长按二维码1.08秒获取更多精华内容↓
↓点击“阅读原文”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