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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其他"还是"其它"?法律人要注意了!!!

2017-09-10 唐青林李舒李斌 公司法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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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青林 李舒 李斌

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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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其他”还是“其它”?法律人要注意了!!!


其他情形、其他规定、其他理由、其他企业……这些都是在法律文书中的常见词汇。可是作为法律人的我们有没有考虑过,“其他”的使用是否准确呢?笔者近日在核查一份法律文件中,突然发现自己的一份文件中同时先后出现了“其他”和“其它”,这是严谨的法律人不应出现的错误。由此开始思考,究竟应该用“其他”还是“其它”呢?


从汉语规范的角度讲,“他”与“它”的使用不难区分,“他”指代人,“它”指代物;那么自然不难推断,“其他”理应指代其他的人,比如其他人、其他主体、其他相关方;而“其它”理应指代其它的物,比如其它规定、其它类型、其它情况等。那么,事实的真相是这样么?


法律规范理应是法律人的圣经,因此笔者查阅相关规定,结果是这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特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它方式


所以,究竟是“其他”还是“其它”呢?难道立法者也傻傻分不清?


笔者经过反复比对,终于发现了以下规律:


1、法律法规中使用“其他”的频率远超过“其它”。笔者在威科先行法规数据库检索,“其他”共出现483467次,而“其它”共出现115416次。也就是说,“其他”的出现比率是“其它”的三倍之余。


2、与上述对比更鲜明的一组对比是,在目前生效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绝大多数都使用的是“其他”而非“其它”。包含“其他”的法律高达696件,例如发布正当竞争法使用的其他经营者、国家情报法使用的其他重大利益、保险法使用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公司法使用的其他企业、劳动合法使用的其他情况、物权法使用的其他权利人、企业破产法使用的其他事项……此种情况不胜枚举。与之相对的是,包含“其他”的法律仅24件,例如前述国籍法使用的其它正当理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使用的其它经济组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使用的其它方式。


3、使用“其它”的法律都是若干年前制定,如上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国籍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分别制定于1979年、1980年、1982年。


4、上述使用“其它”的法律也经常混杂使用“其他”,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八条使用了“其它方式”,但第三十七条又使用了“其他专门委员会”;再如国籍法第十条使用了“其它正当理由”,但第十四条又使用了“其他法定代理人”。


5、相较于法律目前已基本统一为“其他”而不再使用“其它”,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盖章、地方性法规等其他规范性文件,在使用上还有待规范。


根据上述规律,作为法律人,我们建议在法律文书的使用中:


1、尽量使用“其他”而非“其它”;不能说“其它”一定错了,但毕竟“其他”更加符合法律用语的规范;


2、无论使用“其他”还是“其它”,最少在一份法律文件中统一,不要交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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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实践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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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声明

(一)本公号解读的判决文书案件事实纷繁复杂和证据较多、往往涉及多个法律焦点。为了写作和理解方便,我们可能仅选取某个具体角度、某个焦点问题进行解读和评析,难免挂一漏万。需要完整了解某个案件,请通过法院官方网站或其他渠道获取判决书原文进行研读。

(二)与此同时,有些案件事实似乎相同的案件,却出现不一样甚至相反的判决结果,这可能是因为案件事实看似相同实际上却存在某些细微但关键的差别,也可能是最高法院根据社会发展的变化调整裁判规则和思路,甚至可能是法律法规本身出现了变化。判决书一旦做出就固化了,但是立法和司法实践是不断向前发展变化的。

(三)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除非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否则即使是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也并不具有指导另案判决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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