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设计: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有哪些|高管什么必须做?什么不得做?
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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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多篇针对公司章程条款设计的分析解读。每篇文章精选一条上市公司的章程条款,进行专业点评和分析,并分别站在直接经营公司的“企业家”的角度、不直接经营公司的“资本家”的角度,提出章程条款设计建议。作者希望通过本系列文章,增强公司股东、高管和公司法律顾问对于公司章程的重视,并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设计出有针对性的公司章程。本公众号推出的公司章程条款设计系列文章即将集结出版,敬请关注。
公司章程条款设计
公司章程中应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进行详细规定,督促其勤勉、尽责履行职务
阅读提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对于忠实义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进行了详尽的列举式规定;但对于勤勉义务,《公司法》未对勤勉义务的情形进行列举式规定,而只是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那么,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哪些勤勉义务?违反公司勤勉义务的情形包括哪些?在公司章程的设计过程中,应如何对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勤勉义务的行为作出有效规制呢?本文将通过介绍民生控股的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及三个司法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章程研究文本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4年12月版)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同类章程条款:
本书作者查阅了多家上市公司的章程中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责任的条款,其中大多数公司与上述民生控股的公司章程条款相同,仅有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与之略有差异,具体如下:
1、《天津渤商大百商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2月版)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该款规定与上述《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同。
2、《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6月版)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款:
该款规定与上述《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同。
3、《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12月版)
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列举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尽的勤勉义务包括: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 应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公司法相关规定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分析
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勤勉义务的情形进行规定的意义在于:在《公司法》仅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情况下,有必要在公司章程中详细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应如何尽到勤勉义务,以督促高级管理人谨慎、尽责履行公司职务;在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勤勉义务的情形下,公司有权对其进行追责。
章程条款设计建议
1、股东作为公司的拥有者,有必要在公司章程中对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义务的情形作出规定。结合本书作者办理有关公司法律顾问业务、公司诉讼业务的经验,除上述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情形外,本书作者建议在公司章程中将如下情形列为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义务的情形:
(1)高级管理人员拒绝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所作决议。
(2)股东会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并接受质询的,高级管理人员拒绝列席股东会或接受质询。
(3)违反岗位职责,致使公司错失重大商业机会;
(4)违反岗位职责,致使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5)其他违反本岗位职责,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失的情形。
2、公司章程中可根据本公司的实际特点,对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义务的情形进行更加详尽的规定。
3、除公司章程外,建议公司股东另行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规则,并根据不同岗位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4、除公司章程外,建议公司在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合同时及制定公司员工手册时,将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作为解除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关系的约定情形。
公司章程条款实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下达的指令属于应由股东会或董事会行使的职权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执行;
(三)应及时了解公司有关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股东会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并接受质询的,不得拒绝列席股东会或接受质询;
(五)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变更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所作决议;
(六)应遵守岗位职责,及时报告公司可能获取的重大商业机会,不得泄露公司秘密或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失;
(七)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八)应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延伸阅读
被认定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勤勉义务的案例:
案例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某与甲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9)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969号]认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作出决策时,必须以公司利益为标准,不得有疏忽大意或者重大过失,以适当的方式并尽合理的谨慎和注意,履行自己的职责。判断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履行了勤勉义务,应该从三个方面加以辨别:1、须以善意为之;2、在处理公司事务时负有在类似的情形、处于类似地位的具有一般性谨慎的人在处理自己事务时的注意;3、有理由相信是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的方式履行其职责。李某某在全面负责甲公司经营期间,作为UV手机外壳涂装线项目甲公司一方的具体经办人,仅以口头协议的方式与相对方日华公司发生交易行为,在其离职时亦无法向甲公司提供经交易对象确认的文件资料。按照经营的一般常识,采用口头协议交易的方式,一旦与交易对象产生纷争时,无法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对于不能即时完成交易的民事行为,交易双方一般均采取签订书面协议或由交易相对方对相关内容作出确认。因而李某某应有理由相信采用口头协议方式的经营判断是与公司的最佳利益不相符合,然而其无视该经营风险的存在,没有以善意(诚实)的方式,按照其合理地相信是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履行职务;并且,以一种可以合理地期待一个普通谨慎的人,在同样的地位上,类似的状况下能够尽到的注意,履行一个高级职员的职责。因此,李某某明显违反了勤勉义务。”
案例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方顺诉多马工具(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2016)沪01民终11770号]认为,“二审审理中,方顺对于将包含商品底价的电子邮件发送给客户一节,予以认可。方顺作为多马公司的技术总监,在日常工作中对用人单位负有严格意义上的勤勉义务和审慎义务。虽然对外报价非其份内职责,但其参与了案涉项目从国外报价起的商业谈判过程,其在与客户沟通时,自当审慎行事,对于发送的电子邮件主动予以审查,然,方顺将包含商品底价的邮件发送给客户,导致秘密外泄。方顺的行为违反了勤勉义务和审慎义务,亦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多马公司据此作出解除并无不当。”
案例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旻与美国国际商标协会公司上海代表处、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上海分部等劳动合同纠纷[(2016)沪02民终10616号]认为,“陈旻作为美国商标协会上海代表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与上级产生意见分歧后理应在确保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下通过正常途径和程序与总部进行沟通反映,然根据美国商标协会上海代表处提供的邮件可知,陈旻在上级多次作出的工作指示和安排,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后,陈旻以被停止一切职务行为为由拒绝接受合理的工作安排,拒绝进行正常工作显然有违劳动者之前述义务,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实现其工作目的。美国商标协会上海办事处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解除与陈旻的用工关系并退回中国人才上海分部于法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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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声明
(一)本公号解读的判决文书案件事实纷繁复杂和证据较多、往往涉及多个法律焦点。为了写作和理解方便,我们可能仅选取某个具体角度、某个焦点问题进行解读和评析,难免挂一漏万。需要完整了解某个案件,请通过法院官方网站或其他渠道获取判决书原文进行研读。
(二)与此同时,有些案件事实似乎相同的案件,却出现不一样甚至相反的判决结果,这可能是因为案件事实看似相同实际上却存在某些细微但关键的差别,也可能是最高法院根据社会发展的变化调整裁判规则和思路,甚至可能是法律法规本身出现了变化。判决书一旦做出就固化了,但是立法和司法实践是不断向前发展变化的。
(三)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除非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否则即使是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也并不具有指导另案判决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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