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公司控制权争夺战必争之地:董事长

2017-07-19 唐青林张德荣李斌 公司法权威解读

👉点击加入“中国民商事争议解决律师联盟”

作者:唐青林  张德荣  李斌

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

编者按:公司控制权是每一个企业家都应当关心的问题,企业家对公司控制权的掌控程度,既关乎企业家的成败荣辱,也可影响到公司的生死存亡。但是在实践中经常发生自己辛苦抱大的孩子被别人抢走的情况。鉴此,企业家及为他们服务的律师必须关注:公司章程的条款如何设置;股东权利如何实现及限制;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及限制;公司证照、人事权争夺的危险如何避免。


如何在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获胜?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张德荣律师、李斌律师根据公司控制权律师实务多年总结的实战经验,结合国内百余公司控制权领域的真实实战案例,编写了《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近日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该书通过真实案例的形式,全面梳理了公司控制权争夺中的各种重要阵地的得失、法律手段,公司控制权的战略战术问题,并针对每个问题提出公司治理法律建议,堪称第一本控制权争夺战的战术指导书。


该书通过实战案例的介绍及点评,给创业者和从事创业公司法律服务的同行回答了“创业者如何牢牢掌控公司控制权”、“公司融资如何避免引狼入室”、“如何打胜公司控制权争夺战”等关键性问题,有助于广大企业家提高保护公司控制权的意识和能力。



欢迎关注该问题的读者与我们切磋交流。该书在当当、京东、亚马逊、天猫等网上店与各地新华书店均可购买。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了解详情。


公司控制权争夺之“撤换董事长”

 

作者:唐青林 张德荣 李斌 

裁判要旨

召集和主持公司董事会会议既是董事长的权利也是义务。董事长主持会议应符合公司利益,保证董事会会议正常有序进行,属其基本职责。如董事长可以随意提议休会,对其个人不利的决议将无从形成,对该权利的滥用将导致公司其他董事表决权落空进而损害公司利益。董事长因公司董事提议对其不利而提议休会的行为属不履行董事长职责。


在名义法定代表人与实质法定代表人发生冲突时,应以实质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


案情简介

张公民与宿迁市金圆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返还证照纠纷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审二商申字第119号]。


金圆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公司)成立于2001年,登记股东人数50人,七名董事分别为:吴继林、李永林、张公民、王宝军、徐建良、宋以法和张成法。原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张公民。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至少有五分之三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会决议以多数通过的决议为有效,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最终裁决权。


2006年10月12日,公司副董事长王宝军及董事张成法、徐建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并向张公民送达《召开临时董事会通知书》,载明:“张董事长: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现有十分之一以上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事,鉴于长期不开全员董事会,致使公司多数董事对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问题不了解,现由王宝军、张成法、徐建良三位董事提议在五日内请安排召开公司临时董事会会议。”


2006年10月13日上午8:30,金圆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七名董事全部参加。王宝军提出召开此次会议的目的是研究及讨论公司的发展和经营方针。次日上午8:30,董事会继续召开。在开会过程中,王宝军提出“未能发放一次完整工资导致公司成为空壳公司,这与董事长与总经理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建议“免去张公民董事长职务,同意宋以法辞去总经理职务”。张公民对上述意见表示“再作讨论”,同时提议休会并离席,吴继中、李永林二位董事也一并离席。王宝军向张公民表示“提议休会只是你个人意见,我们视同你弃权,不会影响会议继续进行”。张公民等三人离席后,徐建良提出“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由副董事长代行职权”。该次会议中,徐建良、张成法、宋以法均同意王宝军的提议,四人表决通过,形成董事会决议:免去张公民同志金圆公司董事长职务,同意宋以法同志辞去总经理请求,由王宝军同志行使董事长职权,主持全面工作。


2006年11月26日,张公民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确认2006年10月14日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关于免去张公民董事长的决议无效,但在庭审中,张公民拒绝宣读诉状及陈述诉讼请求,该院遂按张公民自动撤诉处理。


因金圆公司的印章(公章和财务印章)分别保管在公司办公室主任郭红军和财务科长欧阳陵处,营业执照张贴于公司内,实际的支配、使用权为张公民享有,王宝军、宋以法、徐建良等人于2011年诉至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张公民将印章和营业执照返还给金圆五交化公司。


张公民辩称:1、张公民是金圆五交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持有公司的印鉴和营业执照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返还的问题;2、王宝军是金圆五交化公司的副董事长,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其在诉状上的签字不能代表公司,只是其个人的意思。综上,请求驳回金圆五交化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张公民于2011年5月28日会同另三位董事吴继中、李永林、张成法召开董事会,决定”推举张公民同志继续担任金圆公司董事长”。


一审宿城法院认为,金圆五交化公司于2006年10月14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据此,张公民已经不再担任公司的董事长,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公民原在董事会的职权已经转由王宝军行使”,据此判决张公民向金圆五交化公司返还印章和营业执照,并由原告王宝军代为接收。


张公民不服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认为王宝军、宋以法及徐建良三人作为金圆五交化公司的股东及董事无权以其个人名义提起返还之诉,故裁定撤销上述一审判决,驳回王宝军、宋以法及徐建良三人的起诉。


2012年5月4日,王宝军以金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再拟诉状并签名,以金圆公司为原告,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1. 王宝军被选举为金圆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无法加盖公司公章的情况下,在诉状上签名并以公司为原告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2. 2006年10月14日的董事会决议程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3. 张公民被免去董事长职务,负有向金圆公司返还公章及营业执照的义务。4. 2011年5月28日的董事会决议,系张公民在金圆五交化公司提起诉讼后,且在未通知和召集王宝军及宋以法、徐建良三人的情况下,会同公司董事吴继忠、李永林和张某召开。该行为系恶意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相互串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作出的决议应认定为无效。综上,一审判决:张公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圆公司返还印章及营业执照。


张公民不服,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1. 关于2006年10月14日的董事会会议。如董事长可以随意提议休会,对董事长不利的决议将不会出现,故张公民提议休会,应认定其不履行董事长职责。如董事会会议正常进行,决议结果也应是一致的。2. 2011年5月28日董事会未通知王宝军等3名董事参加,参会人数未达到公司章程要求,存在重大瑕疵,应认定决议不存在。3.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公司的诉讼代表权专属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而本案实质即为解决公司法定代表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金圆五交化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名义上法定代表人与实质法定代表人发生冲突时,应以实质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王宝军通过合法有效的2006年10月14日的董事会决议被选举为金圆五交化公司的董事长,即为公司实质的法定代表人,故虽然因本案未决之原因王宝军无法在诉状上加盖公司印章,但其仍有权代表金圆五交化公司提起本案对张公民的诉讼。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张公民申请再审称:1. 二审判决否定公司董事长具有提议休会的权利,干涉公司自治。2. 二审判决认定2011年5月28日的董事会决议不成立错误。3. 二审判决采用“名义法定代表人”与“实质法定代表人”审理案件,僭越立法权。金圆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张公民,二审判决认定王宝军在诉状上签字能代表金圆公司错误。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1.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召集和主持公司董事会会议既是董事长的权利也是义务。董事长主持会议应符合公司利益,保证董事会会议正常有序进行,属其基本职责。如董事长可以随意提议休会,对其个人不利的决议将无从形成,对该权利的滥用将导致公司其他董事表决权落空进而损害公司利益。故一、二审判决认定张公民因公司董事提议对其不利而提议休会的行为属不履行董事长职责,亦无不当。


2. 2011年5月28日的董事会会议未通知全体董事,仅有4名董事参加会议,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五分之三董事出席的最低人数要求,该次会议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审判决认定该次会议形成的决议不成立,并无不当。


3. 金圆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张公民,但王宝军已通过合法有效的董事会决议被选举为金圆公司董事长,二审判决根据该公司章程认定王宝军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无不当。金圆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依据该公司章程确定的法定代表人并不一致,二审判决采用“名义法定代表人”指称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采用“实质法定代表人”指称依公司章程确定的法定代表人,系对案件事实的描述,不违反法律规定。王宝军作为金圆公司法定代表人,以金圆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裁定,驳回张公民的再审申请。


专家点评

如果用数字来概括本案案情,那么大概是这样的:1个公司的7位董事分成两方,一方3人,另一方4人,围绕着董事长的任免问题,先后提起了3个诉讼,经过6个司法程序,最终在第8年结束了这场 40 37978 40 15290 0 0 3353 0 0:00:11 0:00:04 0:00:07 3353于权力争斗的游戏。可叹的是,公司原来的董事长始终在这场争斗中处于下风,并最终被迫交出了公司的公章和执照,失去了对公司的实际控制。


如果将公司类比于国家,那么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之于公司就如同总统和元首之于国家,正如一个国家有且仅有一位总统和元首,一家公司也不能同时拥有两位董事长或两位法定代表人,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情。但现实中又不乏像金圆公司这样的特殊情形,一个董事说:我是法定代表人!你看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上写着我的名字呢!另一个董事却跳出来说:对不起,董事会已经把你给换掉了,他们新任命的董事长是我,法定代表人自然也是我!俩人这一吵架可不得了,其他的小伙伴董事们可不能光看热闹,自然要跟着“站队”,一场公司控制权的大战就不可避免地上演了。更要命的是,他们有时自己吵架还不过瘾,非要闹到法庭上“讨个说法”,这可算给法官们出了难题,此时的法官需要有一双能够分辨真假美猴王的火眼金睛,看一看究竟哪个“董事长”是真的,哪一个是假的。


本案从表面上看,是以王宝军为代表的一方要求张公民返还公司印章和证照,实际上则是两人的法定代表人之争,更是公司内部两派对于公司控制权的争夺。王宝军等人一开始没有领会到斗争的残酷性,还希望通过个人的名义就能把印章和证照要回来。可惜法律早有规定,证照返还纠纷只能以公司做原告,公司的股东也好、董事也罢是没有机会以个人的名义索要公司证照的,于是乎王宝军等人发起的第一次战役以失败告终。


有了第一次失败的教训,无奈之下的王宝军只能动用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金圆公司之名再次提起诉讼,这才有了“真假法定代表人”的剧情。当然,法官在判决中不会直接就写成谁是真的谁是假的,用法律语言表达出来的论述是这样的:张公民是工商登记所记载的金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王宝军通过合法有效的2006年10月14日的董事会决议被选举为公司董事长,即为公司实质的法定代表人。在名义上法定代表人与实质法定代表人发生冲突时,应以实质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因此,法院才最终判定“因本案未决之原因王宝军无法在诉状上加盖公司印章,但其仍有权代表金圆公司提起本案对张公民的诉讼。”


应当说,法院的这种论述手法是较为高超的,通过“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和“实质的法定代表人”的概念,既描述了一个公司同时出现两位法定代表人的客观情况,是各方都能够接受的事实描述,又清晰地解释了为什么在本案中“实质的法定代表人”王宝军能够以公司名义起诉。最终,法院帮助王宝军夺回了公司的印章和证照,更重要的是确认了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重要地位并协助他夺回了金圆公司的控制权。


公司治理专家建议

在公司控制权争夺中,必须牢牢控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法定代表人职位是公司控制权争夺中最重要的一环,因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的这一重要职能,在对立股东产生矛盾时越发明显,因为股东间矛盾解决的最后的防线是司法诉讼,而司法诉讼则需要法定代表人的签章,所以谁掌握了公司法定代表人,谁就占据了公司的有利地位。


在公司中处于控制地位的股东需做到以下几点:(1)在公司成立伊始就选择自己的代理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占得先机;(2)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选举程序和标准等要件,防患于未然,或者直接将选定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写入公司章程;(3)在“名义法定代表人”迟迟不交权的情况下,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新的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进而要求返还证照,接管公司。并且由于证照对外直接代表公司,在诉讼期间,被告往往会利用证照签订合同,合同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是有法律效力的,公司为了避免这种潜在的风险,可以考虑在诉讼之前或者诉讼之中采取保全措施,对上述证照采取保全措施。


(选文完)

以上文章节选自新书↓↓《公司保卫战》↓↓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了解详情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简介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实践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欢迎就文章所讨论的法律问题与我们联系

深度探讨或咨询个案问题

电话:010-59449968

邮箱:18601900636@163.com

手机:18601900636(唐青林律师)18501328341(李舒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3号楼9层(来访请提前预约,否则恐无时间安排接待)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

常年面向全国征集疑难法律问题

为了丰富研究素材,有效解决相关问题,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常年征集疑难复杂案件,我们作为选题进行深入研究。我们在取得研究素材的同时,协助您解决棘手的问题。

(1)要求提供的案件问题新颖、前沿或者案件系某个行业典型性、代表性的问题。

(2)必须是面临纠纷或诉讼的真实案件。可以由当事个人或企业提供,也可以由代理律师提供。

(3)专业领域: 公司法(公司并购重组、公司控制权争夺)、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4)相关问题请发至:18601900636@163.com

(5)我们承诺对征集到的疑难案件问题进行保密。

延伸阅读:


👉公司控制权争夺战必争之地:法定代表人

👉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是固定不变,还是可以自由切换?

👉最高法院:增资行为成立后,投资者可否以原股东所作承诺不真实为由否认增资效力?

👉股东转让股权是否需经配偶同意?未经配偶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如何判断董事谋取公司的商业机会?认定公司商业机会都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未收到公司减资通知的债权人,可否请求减资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对公司陷入僵局有过错的股东,是否有诉请解散公司的权利?

👉最高法院:股东未如实告知股权转让条件,其他股东应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但未申报登记,可否免除企业责任?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公司分支机构尚未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法人可否作为诉讼主体主张分支机构所享有的权利?

👉发起人以个人名义为设立中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应以发起人为被告还是以设立后的公司为被告?

👉最高法院: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委托他人处理其在公司中全部事务的,其法律后果应由谁承担?

👉对赌IPO失败后,约定由股东和公司共同向投资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条款是否有效?

👉还能这么玩?最高法院:子公司更名为母公司原名称以冒充母公司误导相对方,其效力如何认定?

👉股东是否有权委托注册会计师查阅会计凭证?公司可否将股东聘请的会计拒之门外?

👉最高法院:千万别做冤大头!法人私刻印章以公司财产偿还个人巨额债务,对公司是否有约束力?

👉最高法院:签名被伪造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必然无效?

👉最高法院:借款协议无效,为其提供担保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股权转让价格变动后,是否应重新通知其他股东?未重新通知时,是否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最高法院:隐名股东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可否同时请求确认股东资格?不同的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审理?

👉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有多大?股东在知情权诉讼中能否要求对公司财务账目进行审计?

👉未经股东会同意,法定代表人将公司财产低价转让给关联公司,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最高法院:股权比例如何确定?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与实际出资情况不一致时以谁为准?

👉股东要查账怎么办?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未按期缴足出资的股东表决权如何计算?股东未出资时表决权是否可以打折?

👉最高法院:经营许可证是否具有资产价值?可否计入公司资产

👉最高法院: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哪些主体可以作为适格原告提起诉讼?

👉最高法院:如何认定隐名股东?投资者与公司将出资转为债权的约定是否有效?

👉最高法院:公司股东会未作出决议前,股东可否直接起诉要求分红?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是否必须包括全体股东?股东会可否决定仅部分股东参加清算组?

关注我们

我们只专注公司法领域疑难复杂案件

和公司法领域的权威判例及深度研究

↓长按二维码1.08秒获取更多精华内容↓

点击“阅读原文”了解详情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