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明日发布!万众期待的司法解释到底有多难产?
作者: 李舒律师
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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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据可靠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明日将正式发布!!!公司法权威解读公众号将在第一时间关注。
事实上,该司法解释2016年4月即公开征求意见,2016年12月最高院审委会讨论并原则通过,但迟迟不见正式出台。我们团队律师曾于今年4月专门发此文关注,呼吁尽快颁布实施。欣慰的是,最高院这次总算听到了我们急切的呼声,明日即可见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庐山真面目。今日且先回顾此文,看看史上最难产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诞生的。
一、公司法解释四的形成过程
早在2014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箱”《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何时公布问题的答复》就提出“2013年底,公司法修改了资本制度,且经我院民二庭与全国人大法工委联系沟通后,了解到公司法将要继续修改其他内容,故我院暂停司法解释的后续工作,等待公司法修改动态再确定出台计划。”这说明很早以前开始启动公司法解释的工作了。
早在2016年4月12日,也就是整整一年多前,最高人民法院称:为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三),解决了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适用公司法的部分问题。为进一步适应经济发展及司法实践需求,针对公司治理及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再经历法院系统内部多次反馈版本和讨论后,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4月29日,至今也马上满一年了。(小编注:本文首发于2017年4月,因此是“马上满一年”,并非作者不会算数)
同样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发布的消息,2016年12月5日,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至今也快五个月时间了。
二、公司法解释四公布时间明显延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规定,
“第十七条 起草司法解释,应当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重大疑难问题的司法解释,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常务副院长或者院长决定,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司法解释草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由院长或者常务副院长签发。司法解释草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原则通过的,由起草部门会同研究室根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进行修改,报分管副院长审核后,由院长或者常务副院长签发。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制定司法解释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决定进一步论证、暂缓讨论或撤销立项。”
“第二十五条 司法解释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形式发布。司法解释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人民法院报》刊登。司法解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但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看,公司法解释四内部调研做过了、公开征求意见也做过了,审委会讨论过了,审委会原则通过了,就差最后一道程序了。可是,过了快五个月了,就是不出来。
如果大家认为五个月不算长、不属于拖拉,那我们看看近年来几个比较重要的其他司法解释的出台节奏:
1、民诉法解释:2014年12月25日的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近日原则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送审稿)》,司法解释稿在进一步作文字修改后,将于近期由最高法院公布实施。民诉法解释最终发布的时间,民商法实务界的朋友闭着眼睛都能说得出来,2015年2月4日。审委会原则通过到正式发布,不到一个半月时间。
2、物权法解释一:2015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并回答记者提问。前后也不到两个半月时间。
3、再看看两个更快的。2016年12月12日,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你知道有多快吗,2016年12月19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月10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看看这节奏!
尽管最高法院在自己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中没有明确审委会“原则通过”后多久公告发布,但是上面的时间我们还是能判断出,一般节奏把握在3个月内之内,应该是没问题的。再比如: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是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于2011年2月16日施行的,间隔也不过两个月零十天。
三、公司法解释四迟迟不公布的影响
在2017年元旦后,几乎每个月都会在法律圈内大范围传播一个小道消息,公司法解释四马上就要发布了,每次言之凿凿,甚至具体到某一天几点钟了。就我观察,直接受影响的群体大致包括:
1、法律公号主。比如法客帝国这样专注法律实务、公司法权威解读这样专注公司法解读、民商事裁判规则这样专注民商事裁判实务的公众号,以及一大波法律类公号主,都在盼着这个重磅规定出来后,增加流量和涨粉呢。不少公司法实务关注者和兴趣爱好者都在摩拳擦掌,准备就公司法解释四的问题详细梳理,大干一番,搞点大事情呢。公司法解释四的主要内容包括“关于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案件”、“关于股东知情权案件”、“关于利润分配请求权案件”、“关于优先购买权案件”和“关于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别的不说,只看看这几个大内容,就知道这是实务领域的超级富矿。相关部分研究成果,看一下就知道多有价值:
1.最高法院《公司法解释四》中与"股东知情权"有关6个重要问题(含反馈建议2016);
2、法院法官。多位专司公司法领域纠纷案件的法官朋友明确说,手里多起与上列几个主题有关的公司纠纷案件,尤其是决议效力纠纷案件和知情权纠纷案件,一直没有完成审理和判决,因为公司法解释四随时可能出台,对相关案件具有重要而直接的影响。相信熟悉民事诉讼法解释的朋友们应该知道,在司法解释出来的当天,也就是2015年2月4日,有些朋友正在庭审过程中,边看最高法院直播和新司法解释条文,变临场应对,你说尴尬不尴尬。
3、当事人和律师。这包括三种情况,一种是已经起诉到法院的,得知最高法院原则通过了司法解释四,新规于己有利,于是撤回起诉坐等新规出台在起诉。还有一种是做好了诉讼准备,只等司法解释公布即起诉的;还有一种那就是在办的案件,其中一方着急,希望赶紧按照原有规定结案的,另一方希望拖延时间到新解释出来再判的。如此种种,不一而足。
4、培训机构和讲师。早在2017年2月初,一些消息灵通的培训机构得知将在2月20日之后的某一天发布公司法解释四,于是筹备了2月20日之后的某个周末开讲,不少机构已经完成招生和培训讲课的,主要就是讲公司法解释四,我不知道这些机构和讲师在培训当天怎么讲的。看着征求意见稿开讲,就收那么多钱,是不是有些不太地道?这样狼来了的故事上演了好多次,3月份两会前后又来一大波传闻,说二会后一定会公布了,我和我的小伙伴儿都相信,结果,尼玛,又过去一个多月了。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人眼巴巴的盼着最高法院赶紧发布完整全文呢。然并卵啊。呵呵。
四、公司法解释四迟迟不公布的原因分析
审委会原则通过的司法解释一定会发布的,只是个时间早晚问题。但是这近五个月来,法律圈内有不少关于公司法解释四迟迟没有发布的各种原因的“传言”。就笔者了解的情况看,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1、就部分条款内容还有一些分歧。当然,就笔者理解,已经上过审委会且原则通过的文本,还有重大分歧的可能性是不大的,这次司法解释又不涉及争议极大的如《公司法》第十六条这样的麻烦事儿,以及一些学理规则的适用问题。这个原因应该可以排除。
2、书还没有写出来。这个理由,打死我也不相信啊,公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也就三十多条,涉及的问题毕竟还是有限,不至于比号称有史以来最长的司法解释的民诉法司法解释还长,还难编书。何况,跟法律圈几个主要出版社的朋友们聊天时ta们也都表示,这不是个问题,书稿可能早已在出版社啦,只要一公布,书就出来了,价格嘛,68、88、108、168,总有一款适合你的。所以,这个传闻还是属于“小人之心”,毕竟,大家要对最高院法官的写作能力和时间规划要有信心。
3、其他原因。具体什么原因,说法太多了,我本人也听到过多种传闻,但想来都不太靠谱。
既然这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为什么还不正式发布?哪位知道情况的,说说呗。或者,最高法院赶紧把司法解释公布了,在线等,还挺着急的。或者,把原因解释一下,大家一起想想办法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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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声明
(一)本公号解读的判决文书案件事实纷繁复杂和证据较多、往往涉及多个法律焦点。为了写作和理解方便,我们可能仅选取某个具体角度、某个焦点问题进行解读和评析,难免挂一漏万。需要完整了解某个案件,请通过法院官方网站或其他渠道获取判决书原文进行研读。
(二)与此同时,有些案件事实似乎相同的案件,却出现不一样甚至相反的判决结果,这可能是因为案件事实看似相同实际上却存在某些细微但关键的差别,也可能是最高法院根据社会发展的变化调整裁判规则和思路,甚至可能是法律法规本身出现了变化。判决书一旦做出就固化了,但是立法和司法实践是不断向前发展变化的。
(三)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除非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否则即使是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也并不具有指导另案判决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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