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章程设计:关联股东表决时公司是否必须回避?公司章程如何列举关联股东的类型?

2017-09-25 唐青林李舒夏天 公司法权威解读

👉点击加入“中国民商事争议解决律师联盟”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夏天

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

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多篇针对公司章程条款设计的分析解读。每篇文章精选一条上市公司的章程条款,进行专业点评和分析,并分别站在直接经营公司的“企业家”的角度、不直接经营公司的“资本家”的角度,提出章程条款设计建议。作者希望通过本系列文章,增强公司股东、高管和公司法律顾问对于公司章程的重视,并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设计出有针对性的公司章程。本公众号推出的公司章程条款设计系列文章即将集结出版,敬请关注。


团队研究成果《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已经出版,点击此处👉了解详情


公司章程条款设计

公司章程中应明确关联股东的具体类型,督促其履行股东职责,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阅读提示

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关联交易”的概念,仅对关联关系予以明确界定,《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在涉及关联交易的表决时,关联股东必须回避的法定要求。而针对非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未对关联股东的表决权回避进行明确规定。


此外,在绝大部分的的上市公司章程中,均引用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九条来规制对关联交易进行了相关规定。此外,有一些公司章程在第七十九条的基础上,规定了对应当回避的关联股东的具体类型定义进行了补充规定。那么,在涉及关联交易时,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关联股东是否均需回避?如果需要,哪些具体类型的股东需要回避呢?本文通过《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以及司法案例,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章程研究文本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上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类章程条款:


本书作者查阅了多家数十家上市公司的章程,其中绝大多数公司章程未对关联股东进行补充性规定,除上述《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外,仅有《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5月版)第一百一十七条列举了应当回避的关联股东的具体类型,且其规定与上述《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完全相同。


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

第五条  章程应当载明公司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具体安排。

第十五条第三款 公司如实施关联股东、董事回避制度,应当在章程中列明需要回避的事项。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专家分析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关联股东的回避是法定要求,而非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中,对于关联股东是否需回避拥有较大选择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虽然未对非上市公司关联股东的回避做出明确性规定,但“章程应当载明公司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损害公司利益的具体安排”的条款,属于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共识。而且针对“公司如需要实施关联股东、董事回避制度”这一情况,《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也提出了应当在章程中进行回避规定的要求。


本书作者认为,如公司章程规定了关联股东的表决权回避,也有必要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关联股东的具体类型,原因在于:《公司法》仅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但对关联股东的具体类型未作规定。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关联交易的对象并非直接是股东本人,或者是股东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还有可能存在其他情形。因此,有必要通过公司章程规定关联股东的具体类型,以便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


章程条款设计建议

一、考虑到在涉及关联交易的表决时,关联股东的回避是保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害的最高效的途径。本书作者建议在涉及关联交易的表决时,非上市公司的章程也应规定关联股东的回避制度。


二、结合本书作者办理有关公司法律顾问业务、公司诉讼业务的经验,参照上述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的情形,本书作者建议在公司章程中从以下几个角度,具体规定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类型:

1、公司股东即为交易对方;

2、交易对象属于公司股东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对象;

3、公司股东被交易对象所控制,或共同受到同一第三方的控制;

4、交易对方与公司股东存在某些其他特定协议,从而影响其行使表决权;

5、被相关监管机关认定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股东;


章程条款设计实例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涉及下列事项的股东属于关联股东,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不参加清点表决票,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对投票数进行点算: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延伸阅读

股东被认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案例:


案例1: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上诉案[(2006)琼民二终字第43号]认为:本案轻骑集团作为海药公司的股东,其与公司在法律上存在着关联关系,双方签订的《备忘录》由于具有合同的性质,因此属于关联交易。关联关系一方面有利于上市公司低成本运作,产生优化内部资源配置、节省市场价格的搜寻资本、信息成本和谈判成本等优势,一定范围内实现协同效应;另一方面也可能成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股人掏空上市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和广大小股东利益的平台。在关联关系中,关联主体的诚信义务尤其需要重视。公司法对此方面的规定和精神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①关联主体首先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或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签订合同或进行交易。本案轻骑集团与海药公司之间的《备忘录》,由于违反公司的章程即未按章程规定的程序来操作或签订,损害了海药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案例2: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汪建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3-967号]认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2007年1月30日发布)第七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此案中,披露关联方为被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钟某的儿子等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香港天际等15家公司。法院认为:“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侵犯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因此,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会对投资者购买上市公司证券的意愿产生影响,进而影响上市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本案中,佛山照明在长达近两年的时间里存在七个关联交易却故意隐瞒交易的关联性不予披露,且关联交易累计涉及金额达数亿元,严重违反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义务,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备的原则,亦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新书上市:《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

扫描下图二维码了解详情

本书是一本总结《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相关条文司法适用情况的案例集,更是一本司法实践中解决具体问题的锦囊集。有以下三大特色:  


第一,紧贴《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相关条文所需解决的现实问题,用鲜活的真实案例,全面、真实、生动的展现司法解释的每一个条文在现实中的表现形态、核心争议、论证抗辩思路及裁判观点。为律师、法官及其他司法实务工作者提供最为真实全面的总结性素材。


第二,凸显《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相关条文的在司法实践中内在机理。案例之于司法实务工作者的意义,远大于理论学说。而本书最主要的内容就是一个个清晰完整的展示了人民法院裁判思路的案例,可以让读者用最短的时间积累最多的“经验”。


第三,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尚未作出规定,但实践中却大量存在的案例裁判情况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如前股东的股东权利问题、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前置程序问题等,对下一步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疑难案件”提出了总结提炼了应对解决方案,同时也为下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工作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作者简介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实践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欢迎就文章所讨论的法律问题与我们联系

深度探讨或咨询个案问题

电话:010-59449968

邮箱:18601900636@163.com

手机:18601900636(唐青林律师)18501328341(李舒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3号楼9层(来访请提前预约,否则恐无时间安排接待)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

常年面向全国征集疑难法律问题

为了丰富研究素材,有效解决相关问题,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常年征集疑难复杂案件,我们作为选题进行深入研究。我们在取得研究素材的同时,协助您解决棘手的问题。

(1)要求提供的案件问题新颖、前沿或者案件系某个行业典型性、代表性的问题。

(2)必须是面临纠纷或诉讼的真实案件。可以由当事个人或企业提供,也可以由代理律师提供。

(3)专业领域: 公司法(公司并购重组、公司控制权争夺)、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4)相关问题请发至:18601900636@163.com

(5)我们承诺对征集到的疑难案件问题进行保密。

延伸阅读:


👉章程设计:公司章程可以将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设置为四分之三通过吗?

👉章程设计:未按期缴足出资的股东表决权是否可以打折行使?

👉章程设计: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全都能够"从其规定"吗?

👉章程设计:公司法定代表人如何任免?公司章程规定很重要!

👉章程设计:公司章程的性质到底是合同还是自治性规范?上市公司是如何定义公司章程的?

👉章程设计: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哪些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事由?谁是召集权人?

👉章程设计:股东会已通过的分红决议,其是否可以说变就变?

👉章程设计:上午通知下午开董事会是否可以?公司章程可加入会议通知时限豁免条款

👉章程设计:公司赚钱但大股东不分红,小股东是否无计可施?公司章程应如何对分红条款作出规定?

👉究竟是"其他"还是"其它"?法律人要注意了!!!

👉章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有必要对股东会召开的最低出席人数作出规定

👉章程设计:公司章程能否限制股东提名董事的权利?中小股东如何成功提名董事?如何设计董事提名权防止公司被恶意收购?

👉章程设计: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召集通知的具体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章程设计:公司章程可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实义务不因任期的结束而终止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股东知情权的创新与缺憾

👉如何认定公司决议不成立|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出台前关于公司决议不成立情形的裁判规则

👉"徘徊不前"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有关规定

👉(收藏版)各地法院认定公司决议无效的十二种情形|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公司决议效力诉讼的新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继承、发展与遗憾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正式发布版与征求意见稿全文对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全文首发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明日发布!万众期待的司法解释到底有多难产?

👉章程设计:公司章程可将重大交易和关联交易的审批权列为股东会的职权

👉章程设计:公司章程可对董监高在法定禁售期外转让股份的数量和期间另行作出限制

👉章程设计:股东会可否授权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从烽火通信董事会修改章程说起

👉章程设计:公司章程可在法定范围外确认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位

👉章程设计: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有表决权?公司章程规定很重要!

👉章程设计:公司章程中能否自由规定股东会通知的时间和方式|附9个相关案例

👉"匹凸匹"公司终于改名了!你必须要知道的企业名称新规定

👉章程设计:股东会决议过半数通过,过半数是否包括本数?基数应是全部表决权数还是出席会议的表决权数?


作者声明

(一)本公号解读的判决文书案件事实纷繁复杂和证据较多、往往涉及多个法律焦点。为了写作和理解方便,我们可能仅选取某个具体角度、某个焦点问题进行解读和评析,难免挂一漏万。需要完整了解某个案件,请通过法院官方网站或其他渠道获取判决书原文进行研读。

(二)与此同时,有些案件事实似乎相同的案件,却出现不一样甚至相反的判决结果,这可能是因为案件事实看似相同实际上却存在某些细微但关键的差别,也可能是最高法院根据社会发展的变化调整裁判规则和思路,甚至可能是法律法规本身出现了变化。判决书一旦做出就固化了,但是立法和司法实践是不断向前发展变化的。

(三)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除非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否则即使是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也并不具有指导另案判决的法律效力。

关注我们

我们只专注公司法领域疑难复杂案件

和公司法领域的权威判例及深度研究

↓长按二维码1.08秒获取更多精华内容↓

点击“阅读原文”咨询律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