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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创视频|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山东税务
2024-08-28



享受主体


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企业或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16年9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 的,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享受条件


     1.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2.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且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 年第 62 号)



往期链接

01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已完结)

02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03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 (已完结)

04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已完结)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责编:韩晓琳编审:桑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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