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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 未发现非法集资,这次法院认为工商部门……

质量云 202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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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质量云推送过因非法集资获罪的案例,如①非法集资举报不查,一事业编制人员被判玩忽职守罪!②未发现超登记范围非法集资,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获罪!③罚了,但未能制止非法集资,两工商人员获罪
如何界定职责?
自2021年5月1日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就施行了。
按照新条例,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已明确(见文末)。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先来看案例:

[案例摘要]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人民银行和银监机构主要负责对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而工商部门是否处置非法集资的责任主体,应进一步界定;


证据显示,被告人王某某、尚某已对涉案企业进行了检查,只是“没有发现”非法集资,其行为是不正确履责的玩忽职守,还是工作上的一般性错误,且对违法企业造成的损失是否产生了一定的作用力,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予查证。


(2017)晋04刑终128号,摘录如下:


  1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尚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5)城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尚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2  



判后,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被告人王某某、尚某在对申远汽贸公司检查时,被告人王某某在对鑫誉民、中通融达公司监管时,未能掌握和发现“吸储”广告及信息,致上述公司持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


且二被告人玩忽职守造成的损失,应认定为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原判免予刑事处罚错误,请求依法判处。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上诉:


申远汽贸公司案发时,并无工商部门查处非法集资职权的法律规定,且已超追诉时效,不应对上诉人追责。


鑫誉民、中通融达公司案发时,又系上诉人妻子生病及请假期间。


且其主要负责人均未归案,涉案损失尚未判决确认,不能证明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另,上诉人已对上述公司进行了检查,不存在未正确履责的情形。


故原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宣告上诉人无罪。


原审被告人尚某不服上诉:


上诉人仅涉及申远汽贸公司一案,而王某某又系上诉人领导,其地位作用及涉案金额均大于上诉人,故原判量刑不均衡。


上诉人未发现申远汽贸公司非法集资是能力和精力有限,不是“严重不负责任”。


且已对申远汽贸公司进行过查处,无脱岗和不认真履责的行为。


申远汽贸公司案发距今已超五年的追诉时效,不应再追究上诉人的刑责。


故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并宣告上诉人无罪。


  3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高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某、徐某,原审被告人尚某及其辩护人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期间,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以部分证据需核实为由,建议本案延期审理。


本院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


一、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人民银行和银监机构主要负责对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而工商部门是否处置非法集资的责任主体,应进一步界定;


二、证据显示,被告人王某某、尚某已对涉案企业进行了检查,只是“没有发现”非法集资,其行为是不正确履责的玩忽职守,还是工作上的一般性错误,且对违法企业造成的损失是否产生了一定的作用力,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予查证。


另,申远汽贸公司案发距今已逾多年,是否已超追诉时效。


鑫某某、中通融达公司案发时又系被告人王某某请假期间,应否核减其涉案损失,亦应一并予以查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衍生阅读:


自2021年5月1日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就施行了。新条例公布,非法集资相关处置职责明确!


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是: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及时予以重点关注。

第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二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组织调查,有权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为非法集资设立的网站、开发的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对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防范和处置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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