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 | 加装电梯纠纷,区市场监管局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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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申请人申请再审主张,涉案电梯未经过规划验收即投入使用,未按图纸施工,涉嫌构成违法建设,被诉发证行为使本来违法的行为变成合法,二审判决错误等,请求再审撤销被诉发证行为,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2020)粤行申1316号,摘录如下:
申请人黄某某因诉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荔湾区监管局)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0)粤71行终8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是电梯使用登记纠纷,争议焦点是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黄某某申请再审提交的材料反映,黄某某系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洞路鹤翔里XX号XXX房的不动产权利人。
2018年12月3日,苏某某向荔湾区监管局(原广州市荔湾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广州市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维修)告知表》,告知荔湾区监管局将在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洞鹤翔里XX号安装电梯并提交相关材料。
2019年1月30日,广州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对加装电梯进行检测,并于2019年2月11日作出《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
2019年4月8日,苏某某向荔湾区监管局提交《电梯使用登记表》《维修保养合同》《广州市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安全责任承诺书》《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电梯层门钥匙管理制度》及附件、《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书》、聘用说明等材料,申请电梯使用登记。
荔湾区监管局经审核,于2019年4月9日作出编号为梯粤A50010XXXX的《电梯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电梯使用登记证》)。
黄某某不服,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电梯使用登记证》。
原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本案中,荔湾区监管局收到苏某某提交的涉案电梯使用登记申请后,依职权经审核其申请材料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和广东政务服务网公布的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指引的相关要求,查实电梯加装前已将安装情况书面予以告知,广州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亦已对电梯进行检测并出具结论为“合格”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认定加装的电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苏某某颁发《电梯使用登记证》,并无不当。
原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黄某某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并无不当。
申请人申请再审主张,涉案电梯未经过规划验收即投入使用,未按图纸施工,涉嫌构成违法建设,被诉发证行为使本来违法的行为变成合法,二审判决错误等,请求再审撤销被诉发证行为,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黄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某某的再审申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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