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慈善信托的创新——财产权?所有还是支配?确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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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某信托公司首笔以客户权益设立的慈善信托正式在民政部门备案通过。该信托期限为10年,捐赠人以其在金融机构累计的业务积分和资金财产捐赠给基金会,由基金会和捐赠人作为委托人设立本信托,信托财产将用于某地的“童书益站”建设。此次以客户权益捐赠设立慈善信托的模式,拓展了信托财产来源的内涵与外延,是传导“创富+创善”理念、打造金融公益生态圈和实现财富社会价值的一次有益的创新尝试,在国内属首例,也得到了民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与认可。据悉,此次创新尝试使得慈善业务与客户权益得以充分结合,并可利用该创新业务模式,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吸引更多爱心人士参与到公益慈善事业中。
笔者认为,此种创新是业绩的有益探索,是践行公益慈善的爱心之举。笔者仅从理论的角度,就该创新中的几点突破,谈一下个人看法。
第一,委托人的“业务积分”是“财产权”吗?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二条的规定,设立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信托财产转移至受托人名下以后,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对该条,狭义角度可以如此理解——委托人可以用于设立信托的,应当为委托人的财产权。那么考察这一问题的时间点,似乎应为信托成立之时。对于以信托合同设立的慈善信托,信托成立之时即为信托合同签订之时。
合同签订之时,委托人的“业务积分”是否为财产呢?这一问题取决于客户(委托人)与对应金融机构之间有关客户权益和积分的合同。笔者并未看到相关合同,无法评论。但以笔者自身体会,“业务积分”必定的丰富多彩的——存款送米面油电饭煲、部分私人银行客户凭借其业务积分可以享有一定时长的法律咨询、医疗咨询等等,不一而足。倘若客户权益积分是客户基于合同可能享受到的某种待遇,那么这种待遇本身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同理,在保险金信托业务中,保险受益权是否具有财产属性,也是一直困扰笔者的理论问题。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受益人转让保险收益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认可。这也就意味着所谓保险受益权只能是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才具有财产属性。
当然,客户权益积分或许有“变现”的选择权,存在未来某一时间会转化为“物”的可能性。但未来转化成“财产”,是否能修复此前信托成立之时“财产权”缺位?不无疑义。当然从广义的角度,对《信托法》第二条中的“财产权”当然可以做广义解释,只要能产生“财产”的,即可以设立信托。如此广义解释,似乎财产权的障碍可以消解。
第二,财产权是委托人所有的,还是支配的?
依然以我国《信托法》第二条为起点,委托人将其拥有的财产权“注入”信托,自无疑义。但委托人是否可以将其有权“支配”的财产权注入信托,值得探讨。依然类比保险金信托业务,无论是保险金信托1.0模式还是保险金信托的2.0模式,都将由保险投保人以委托人的身份签订信托合同,投保人兼委托人将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可见,保险金信托1.0和2.0模式下设立信托的委托人,并不是保险受益人,而是保险的投保人。
当然,投保人在与被保险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的确可以更改保险受益人,这一动作具有《保险法》的基础。但投保人兼委托人更改保险受益人,此时保险受益权转移至受托人名下的过程,与其说是投保人将保险受益权“转移给”受托人,不如说投保人将其能够“支配”的保险受益权变更至受托人名下。同理,前述慈善信托业务创新中,客户的“业务积分”最终呈现为“童书益站”建设。那么“童书益站”所需的“图书”,显然不大可能是“业务积分”的初始形态,但客户通过对“业务积分”的支配,理论上可以将其转化为“图书”的可能性。
由此引发的思考即为:“财产权”是否只能狭义解释为委托人彼时已经实际拥有的的财产,是否可以扩张解释为委托人依法有权支配的财产。
第三,信托成立之时,信托财产“确定”吗?
根据《信托法》第11条的规定,信托财产不能确定的,信托将归于无效。这种信托财产的确定性存在两种解释的可能,一种是法律上的确定性,另外一种是事实上的确定性。所谓法律上的确定性,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厘清财产的边际;而事实上的信托财产确定性,笔者认为应理解为在事实上已经形成了确定的财产。如果从这个角度上去理解客户权益积分,似乎不满足事实上的确定性,仅存在满足法律上确定性的可能。
对于客户“业务积分”而言,其是如何产生的?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性?笔者认为只能转而寻求研读“业务积分”所依据的合同,进而给出判断。从一般生活意义上讲,“积分”似乎更多可能性是一种客户能够获得的“待遇”,这种待遇本身人身属性较强,当然并非排除了财产权属性。但是否能满足信托财产的“确定性”,有一定解释空间。
本短文的探讨,是狭义地理解信托法,或许是僵化的、脱离实际的。当然,无论法理角度如何纠结,在此笔者衷心地向公益践行者致敬。
作者简介
柏高原
南开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秘书长
高级金融法顾问
柏高原,管理学博士,法学博士后。京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金融行业标准《金融从业规范 财富管理》执笔专家,香港恒生大学华人家族传承研究中心顾问。近年来,柏博士专注于信托与财富规划,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多位客户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柏博士的服务范围涵盖各种与财富规划相关的信托环节,侧重于信托架构设计,是少有的通晓多国信托法,并具有落地境内外家族信托实操经验的中国律师。除了信托法,柏博士还向客户提供金融领域的法律服务,包括金融业务合规性审查、金融创新、金融衍生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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