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原创 | 境内向境外大额资金转账,有哪些合法路径?(下篇)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高朋律师事务所 Author 韩良


本文共计2393个字,阅读时间大约4分钟




作者:韩良



在《境内向境外大额资金转账,有哪些合法路径(上篇)》中,我们了解了移民财产转移、国际贸易、境外直接投资(ODI)三类常见的大额资金出境合法途径。除此之外,大额资金出境方式还有境外放款、QDLP/QDIE及QDII/RQDII[1]、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等,本文将继续予以简要介绍。


01

境外放款


境内企业可以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


案例:客户白先生是跨国集团公司企业主,白先生想用境内A企业向境外B企业汇款1亿元人民币。这时,白先生需要如何做呢?又有注意哪些事项呢?



首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白先生有两种方式向境外汇款,即:

1、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

2、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


其次,白先生需要注意的以下几点:

1、成立要求:境内A企业需注册成立1年以上

2、股权关系:境内A企业与境外B企业(借款人)之间具有股权关联关系;

3、资金来源:境内A企业放款的资金来源不得为境内企业的自身债务融资及个人资金;

4、放款用途:要符合我国及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

5、外汇登记:境内A企业在放款前需在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如果符合上述要求,境内A企业即可在核准的放款余额内办理业务向境外B企业放贷。


02

QDLP/QDIE及QDII/RQDII


简单说来,QDLP/QDIE是由境内自然人或机构投资者担任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企业担任管理人并向境外投资的私募基金。目前我国对QDLP/QDIE实行试点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核定试点地区对外投资总额度,试点地区外汇局负责试点地区的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收付业务管理等工作。QDLP的管理人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的审批部门申请试点资格及对外投资额度。北京、天津、青岛、上海、江苏省、宁波、重庆、深圳、广东省、海南省等地已颁布QDLP/QDIE的相关规定。试点地区对QDLP/QDIE的对外投资范围要求并不一致,需以各地规定为准。以宁波市北仑区为例,QDLP的投资范围包括境外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和债权、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境外证券市场、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


QDII/RQDII则是由取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等特定金融机构担任管理人,在境内募集资金并投资于境外金融市场,其中RQDII是以人民币资金投资以人民币计价的产品。外汇管理局不定期公布各金融机构的QDII外汇额度,RQDII不需要额度审批,以实际募集规模为准。但RQDII开展境外投资,需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基本情况、托管银行、资金来源及规模、投资计划、资金汇出入、境外持仓情况等信息。


03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


对于跨国公司而言,可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和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目前我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宁波市北仓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等地均颁布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管理规定。该业务只能在跨国公司内部相互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境内外公司或分公司(以下合称“成员企业”)中开展,且各地对成员企业具有一定要求,例如,上海提出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且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70亿元人民币、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20亿元人民币等多项要求。




注释:

[1]QDLP(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是指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IE(Qualified Domestic Investment Enterprise)是指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I(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RMB 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指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作者简介

韩良

教授/博士生导师

南开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韩良律师,管理学博士,法学博士后。民商法学教授,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南开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顾问。韩良律师为多家大型国有银行总行及分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总行及分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及民营企业提供财富管理与传承、家族信托、家族宪章、公益慈善、家族基金、家族办公室、家庭财产协议与意愿安排、跨境财富传承、资产配置等法律服务。服务形式包括方案架构设计、法律咨询、法律沙龙服务等。







期推荐:

1.原创 | 父母以孩子名义理财,有什么风险?

2.原创 | 父母用孩子账户收取企业经营款,有什么风险?

3.原创 | 我国股权家族信托的探索与实践

4.原创 | 金税四期背景下您的银行账户是否存在风险?

5.原创 | 金税四期背景下企业转账给个人的十种合法方式(上)

6.原创 | 金税四期背景下企业转账给个人的十种合法方式(下)

7.原创 | 杉杉股份实控人之争背后的法律分析

8.原创 | 从“吴毅文慈善信托”看我国遗嘱信托的落地

9.原创 | 保单执行又下一城 广州法院联手险企破解保单“执行难”

10.原创 | 瑞士信托业发展对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启示

11.原创 | 韩良 王帅锋:保险金信托带给财富管理行业的深远影响

12.特别约稿 | 护航人生最后一公里 让每个生命温暖谢幕——浅析“生前预嘱”制度

13.原创 | 世间安得双全法?——海外信托委托人的“断舍离”

14.转载 | 韩良 张言非:信托公司对客户的“适当性义务”探讨

15.原创 | 张兰家族信托被击穿,信托财产独立性再审视

16.原创 | 人身保险权益执行的发展脉络

17.原创 | “金融监管解读”之《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三)

18.原创 | 合同主要条款的涉税风险与防范

19.原创 | 韩良 刘红玉:慈善信托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原创 | 上市公司股份家族信托安排的若干思考




财富管理与传承

         家族信托长相伴

         财富传承恒久远



家族信托法律事务中心


该中心是我国大陆地区首批专门从事财富管理特别是家族信托法律事务研究与实务的机构,不仅具有财富管理领域前沿理论研究和相关产品研发的能力,而且在长期与境内外相关机构的合作过程中,具有了为机构和私人客户提供财富管理相关法律服务的丰富实践经验,形成了以家族与家族企业治理为核心的财富管理、家族信托、婚姻家事、保险金信托、慈善信托、税收规划、六大业务板块。

关注"财富管理与传承"公众号,您和您的家庭会有不一样的现在和恒久的未来!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财富管理与传承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